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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的原理及其哲学比较——以《唐律疏议》与《法学阶梯》为对象的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的原理及其哲学比较——以《唐律疏议》与《法学阶梯》为对象的探索
张中秋; 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摘要(Abstract):

通过对《唐律疏议》与《法学阶梯》的分析,可以揭示出中华法系的道德原理与罗马法的自由原理,以及这两种原理的自然哲学基础是有机的自然观与无机的自然观。道德原理立足全体、效法自然、追求和谐,赋予了中华法系责任─权利的结构、道德的精神和人类全体以及人类与自然共生共荣的价值目标;自由原理立足个体、依据理性、追求正义,赋予了罗马法权利─义务的结构、自由的精神和人类独立与进步的价值目标。这两种原理的价值既有永恒性又有互补性,因为人是个体的但人类是群体的,道德与自由都是人类所必需的。因此,基于传统的力量、道德原理的价值和中国发展的趋势,尤其是中国有机的自然观已获得新的科学与哲学的某种支持,所以在理解和化解西方制度与中国社会的脱节,以及运用什么样的法律去参与解决人类争端和全球性的生态危机方面,中华法系的道德原理将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KeyWords): 中华法系;;罗马法;;道德原理;;自由原理;;比较研究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基金资助;项目名称:传统中国法理研究;项目批准号:2009JJD820013

作者(Author): 张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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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2]唐律是中国唐代法律的总称,包括唐前期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和判,以及唐后期的格敕(格和格后敕)等。其中,作为律的代表的《唐律疏议》,不仅是全部唐律的主体,亦是全部唐律的精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唐律疏议》的学理即是中华法系的原理。参见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92页“序论”。[3]查士丁尼皇帝在为《法学阶梯》颁示所作的“序言”中说:“……在把全部古法书籍编辑为《学术汇纂》共计50卷以后(这是在杰出人物特里波尼亚和其他卓越而有才识的人协助下完成的),朕又命令把这部《法学阶梯》分为四卷,其中包括全部法学的基本原理。”([古罗马]查士丁尼著:《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3页“序言”。)[4]在比较法中,以某一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秩序或者说法律传统,来代表对法系的研究是可行的。参见[德]K.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1-122页。同样,我认为以代表性的法典为对象来探索法系亦是可行的。[1]参见冯友兰著:《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4-149页;严灵峰著:《原道》,载胡晓明等主编:《释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899-906页;[韩]李顺连著:《道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周易.系辞传上》曰:“易有太极,是生两仪”。[3]汉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的一段话可为经典。他说:“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也。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德礼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刑,厚其德而简其刑,此为配天。”笔者在研究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对此有过具体的分析说明,读者可参见拙文《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第五部分》,载《法学》2002年第1期。[1]《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自然法的解释是:“一般说来,它表示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它不同于实在法,即由国家或其他人类组织制定的法。一切自然法学说的出发点是理性和人性。但在自然法的含义和它与实在法的关系上,自古以来众说纷纭。……自然法的观念从未消亡,似乎永不衰竭。”[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629-631页。[1]齐云博士详细地从奴隶自由权的获得方面论证得出:“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自始至终都贯穿着‘自由权优先’这根红线”。参见齐云:《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自由权优先原则》,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我认为这个观点是正确的,但遗憾的是作者还没有认识到,“自由权”之所以“优先”,是因为自由是罗马法的原理。[2]在关于中国古代科学与文明以及与西方的比较上,著名科学家李约瑟(Joseph Needham)先生的研究是最全面同时亦是最客观的,他在《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二卷《科学思想史》中提供了关于中西(包括古罗马)自然观方面最丰富的中外文献目录和最科学的综述与研究。阅者可参见[英]李约瑟著:《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二卷科学思想史》,何兆武等译,科学出版社与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联合出版,第13章、第16章及参考文献。[3]所谓自然是个大宇宙,人是一个小宇宙之谓也。下文的论述是笔者多年阅读、思考、体悟的心得,参考的书目无法一一列出,因为数量不少而且很多思想又是交叉性的,惟有《周易》(重点是经与传),《道德经》、《礼记》(重点是《乐记》、《大学》和《中庸》)、《春秋繁露》、《太极图说》和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等,以及上面提到的李约瑟和现代学者王国维、金岳霖、冯友兰、朱光潜、宗白华、张岱年、成中英、杜维明等人的相关论述,特别是艾兰等人的《中国古代思维模式与阴阳五行说探源》,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对本人最具启发意义。[4]周敦颐撰:《周子通书》(徐洪文导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关于这个问题还可参见杨成寅著:《太极哲学》,学林出版社2003年版;杜维明:《试淡中国哲学的三个基调》,载胡晓明等主编:《释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877-891页。[4]参见[美]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章、第7章的中国部分;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章、第5章的中国部分。[1]本文以下论述亦是笔者多年阅读思考的结果,但笔者对西方原典和经典了解有限,在此问题上值得提出的主要参考书有:[英]柯林武德著:《自然的观念》,吴国盛、柯映红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英]W.C.丹皮尔著:《科学史》李珩译,张今校,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英]李约瑟著:《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二卷科学思想史》,何兆武等译,科学出版社与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联合出版;[美]H.萨拜因等:《政治学说史》(上、下),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托马斯.兰敦.索尔森修订,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上、下),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以及《爱因斯坦文录》,编者许良英、刘明,浙江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芝诺、西塞罗、阿奎那、牛顿、笛卡尔、康德、黑格尔、怀特海等人的相关论述。[2]参见[美]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章、第7章;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章、第5章的西方部分。[2]虽然唐代中国与东罗马有间接的交往,但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唐律疏议》与《法学阶梯》之间有任何联系。相对于对方,它们都是独立出现、独自存在并各自发挥作用的。有关中国与罗马的历史关系,可见[美]弗雷德里克.J.梯加特著:《罗马与中国——一历史事件的关系研究》,丘进译,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年版。[1]如场理论、系统科学和机体哲学等,都已证明中国有机的自然观与人类对宇宙自然的最新认识是相通的。所以,李约瑟博士说:“中国人的世界观依赖于另一条全然不同的思想路线。一切存在物的和谐合作,并不是出自他们自身之外的一个上级权威的命令,而是出自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都是构成一个宇宙模式的整体阶梯中的各个部分,他们所服从的乃是自己本性的内在诫命。近代科学和有机主义哲学,连同它的各个综合层次,已经又回到了这种智慧上面来,并被对宇宙的、生物的和社会的进化的新理解所加强。”[英]李约瑟著:《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二卷科学思想史》,何兆武等译,科学出版社与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联合出版,第619页。有关机体哲学,可以参见,[英]A.N.怀特海著:《过程与实在》,周邦宪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1]金岳霖:“论道”,载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金岳霖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2]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3][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5][日]仁井田陞著:《唐令拾遗》,栗劲等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6]张中秋:《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比较研究——以唐与清末中日文化的输出与输入为视点》,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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