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原因”之证明 张江莉; 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我国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属于请求权形成规范,将"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人,这是不当得利诉讼中"无法律上原因"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准则。但应将不当得利细化进行具体分析。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非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不当得利,应当由被请求人证明其获益"存在法律上原因"。
关键词(KeyWords): 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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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江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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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杨剑,窦玉梅:“论消极要件事实的证明——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7期。[2]毕玉谦:《民事证据案例实务问题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3]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册):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5]张卫平:“证明责任:世纪之猜想——《证明责任论》代译序”,载[德]莱奥.罗森贝克:《举证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6][德]莱奥.罗森贝克:《举证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7]金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载《法治论丛》2009年第1期。[8]史德海:“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黄家伟与陈观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载《北京民事审判案例精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9]骆永家:《民事举证责任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年第4版。[10]亓培冰:“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研究——伟杰国际运通(香港)有限公司与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法律问题探讨”,载《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2007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1]姜世明:“论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要件之举证责任分配”,载《全台律师》2000年4月号。[12][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3][美]史蒂文.L.伊曼纽尔:《证据法》(影印本),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14]刘磊:“重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反思性检讨”,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①刘言浩:“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与法官的释明权”,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5257&l_class=2,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12月5日。①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1款规定:无合法原因而受领他人的给付,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负担费用而受到利益的人,负有返还义务。虽有合法原因但后来消灭,或者根据法律行为的内容未发生给付的目的所预期的结果时,上述义务仍成立。②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已不再享受利益的,返还或者偿还价值的义务消灭。①见(2004)海民初字第5707号,(2006)海民初字第1420号,(2006)年一中民终字第07523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07523号等民事判决。②张卫平:“证明责任的分配”,http://www.fatianxia.com/procedural/list.asp?id=15835,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12月1日。③见(2006)高民终字第1272号判决书。①例如,罗森贝克在论述中所举的较为具体的例子,都是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情形。见[德]莱奥.罗森贝克:《举证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205页。②见(2003)高新民二初字第11号。①例如,对于因为表达形式而造成的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之间的界分不清,Fitting指出:“不应受形式上之拘束,应依其实质上为肯定的主张或否定的主张,而决定举证责任。”见骆永家:《民事举证责任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4版,第72-73页。②见(2009)大民初字第5282号判决书。该案中,原告主张书画失窃未获刑事立案,而在民事上称被告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书画,而被告则主张其所获书画为原告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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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原因”之证明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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