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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牧部落习俗对正统律典制度之冲击与融合——从古代损害赔偿制度之建构透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游牧部落习俗对正统律典制度之冲击与融合——从古代损害赔偿制度之建构透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
明辉;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形成与结构中,除了正统律典制度之外,还存在着复杂而多元的因素,其中,游牧部落习俗在对律典制度产生巨大冲击的同时,也不断地与之相互渗透与融合,从而不仅在制度层面参与了中华法系之建构,而且对型塑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与法律精神,具有不应被忽视的且值得思考的作用与意义。

关键词(KeyWords): 部落习俗;;损害赔偿;;制度建构;;法律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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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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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参见《大清律例》各律目中相关条文之规定。在该表中,一方面,仅归纳出基本行为类型,而未列出所有具体行为;另一方面,仅在每种基本类型中举典型行为以作示例。①转引自陈郁如:“埋葬银性质之研究”,资料来源:http://www.legal-history.net/05/go.asp?id=1487,访问时间:2006年10月28日。②同上。③参见李浩:“清代华北农民生活消费的考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1期。时至今日,这种传统生活观念、态度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是现代中国社会中的重要生活问题之一。①参见《唐律疏议》中诸相关篇目律条。因宋代法律(主要代表性法典是《宋建隆重详定刑统》)中关涉人命案件的法律规定基本沿用唐律,故此处不再赘述,仅以唐律代表这一历史时期的国家律典状况。[1][美]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四》卷一百六十五。[3]杜佑:《通典.刑法二》卷一百六十四。[4]魏徵等:《隋书.吐谷浑传》卷八十三。[5]刘昫等:《旧唐书.党项羌传》卷一百九十八。[6]刘昫等:《旧唐书.牂牁蛮传》卷一百九十七。[7]叶潜昭:《金律之研究》,台北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8]脱脱等:《金史.始祖本纪》卷一。[9]脱脱等:《金史.刑志》卷四十五。[10]《元典章》卷四三。[11]宋濂等:《元史.刑法志四》卷一百五。[12]《大明令.刑令》。[13]《大明律.刑律.人命》。[14]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5]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6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16]任启运:《清芬楼遗稿.经筐讲义》卷一。[17]洪亮吉:《意言.生计篇》卷七。[18]强汝询:《求益斋文集.农家类序》卷四。[19]包世臣:《齐民四术》卷二。[20]冯尔康:“清代的货币地租与农民的身份地位初探”,载《南开史学》1980年第1期。[21]曹雪芹:《红楼梦》(上),周汝昌汇校,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22]明辉:“法律与复仇的历史纠缠——从古代文本透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载《学海》2009年第1期。[23]宋濂等:《元史.刑法志三》卷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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