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治安处罚法规的演变——以违警罚法的去刑法化为视角 沈岚; 1: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作为中国近代治安处罚法规的嚆矢,1906年出台的《违警罪章程》是作为特别刑法面世的。尽管当时国内外对违警与犯罪的关系尚无定论,但基于多方因素的考虑,1908年《大清违警律》采取了违警罚法与刑法分立的模式。民国时期出台的1915年、1928年、1943年的三部《违警罚法》,通过转变违警用语、明确违警责任、调整处罚方式及增订处罚程序,逐步推进了违警罚法的去刑法化进程。这是行政司法合一传统的强大惯性与欧风美雨带来的权力分立理念交织碰撞,留给中国近代治安处罚法规特有的时代印记,其去刑法化的进程同时也是其趋行政法的进程。
关键词(KeyWords): 治安处罚;;违警罚法;;刑法;;去刑法化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主持的2010年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0sk072):“中国近代治安处罚法制研究(1898-1949)——以违警法规为视角”的阶段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沈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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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汤化龙:《大清违警律释义》,秀光社1908年版。[2]汪有龄:《大清违警律论》,德兴堂印字局1909年版。[3]国立北平大学教材:《行政法各论》,国立北平大学1937年印行。[4][日]牧野英一:《日本刑法通义》,陈承泽译,商务印书馆1913年版。[5]黄宪生:《违警罚法释义》,上海法学书社1929年版。[6]汪文玑:《违警罚法释义》,浙江群进社1917年版。[7]梁添胜:《违警罚法论》,台湾中央警官学校犯罪防治学系1985年版。[8]张德美:《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9]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历程(1901—1928)》,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10]李秀清:“大清违警律移植外国法评析”,载《犯罪研究》2002年第3期。[11]夏敏:“川岛浪速与晚清警政建设”,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7期。[12]熊元翰编辑:《刑法总则》,安徽法学社1911年版。[13]宪政编查馆奏:《考核违警律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4。[14]宋四辈:“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编纂体例和结构特点”,载《郑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15]龙泽洲:《违警罚法概论》,中华书局1948年版。[16]钱定宇:《中国违警罚法总论》,正中书局1947年版。[17]秦瑞?:《新刑律释义》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18]赵安仁:《违警罚法释义》,说文社1946年版。[19]陈朱贵:《罚金罚锾之研究》,台湾司法研究年报第18辑第16篇,台湾“司法院”1998年印行。[20]郭卫编辑:《司法院解释例全文》(第1册),上海法学编译社1931年版。①参见1943年《违警罚法》第18条第3款及第52条。③二战后,德国整理行政法规,停止使用秩序罚之名称,而直接改为“罚锾”。“秩序违反行为”也常指以罚锾为手段之行为。参见梁添胜:《违警罚法论》,台北中央警官学校犯罪防治学系1985年版,第65页。④参见《大清违警律》第13、16条。①参见《违警律施行办法》第16条。②该法第32条规定:“左列各级警察官署,就该管区域内有违警事件管辖权:一、警察局及其分局。二、未设警察局之地方,由地方政府行使违警处罚权。三、区警察所。在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地方,得由警察分驻所代行违警处罚权。”③参见民国北京政府1914年的《诉愿法》第1条和第2条。④钱定宇:《中国违警罚法总论》,正中书局1947年版,第126页。北洋时期还设有专门受理审判行政诉讼的平政院,也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但全国仅在首都设一中央平政院,据统计,从1915到1925年,平政院共审理行政诉讼案件186件,其中无一件涉及违警诉讼。统计资料参见:黄源盛“民初平政院裁决书整理与初探”,载《民初法律变迁与裁判》,台湾政治大学图书编辑委员会,2000年版,第163页。①在台湾一份关于社会秩序维护法的立法资料研究报告中,有学者认为《违警罚法》的名称与其基本目的不符,易让人主观感受是因违背警察意志而非因违反社会公共秩序而受罚,并进而形成其为警察特权法的观念,因此建议仿效德日等国改名。后立法院仿照德国并综合利弊,将其改称为“社会秩序维护法”,终于使其名正言顺地进入了行政秩序罚之范畴。参见:1986年台湾立法资料研究报告(二)——王茂松撰述:《论违警罚法之废止及新法之制定》,第22页,收藏于台湾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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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治安处罚法规的演变——以违警罚法的去刑法化为视角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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