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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信条学中的若干基本概念及其理论位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刑法信条学中的若干基本概念及其理论位置
王世洲; 1: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刑法信条学是关于刑法基础理论的学问。刑法信条学中的基本概念是各种刑法理论都必须讨论的内容,构成了现代刑法学的基本支柱。当前在我国有重要影响的几种刑法理论,分别使用了"刑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行为"、"行为构成"与"犯罪构成","违法性"、"错误性"与"正当防卫",以及"刑法性责任"、"罪责"与"免责"等概念。对这些概念进行梳理,证明了现代刑法学在犯罪构造理论方面所共同讨论的基本概念包括:第一,刑事惩罚的社会认同基础与一般准则;第二,犯罪在形式上的入罪条件;第三,犯罪在实质上的出罪条件;第四,犯罪在刑事政策上的宽恕根据。通过分析和总结来认识刑法信条学中的基本概念,不仅有利于降低法治建设的成本,而且有利于加快法治发展的速度。

关键词(KeyWords): 刑法信条学;;形式入罪条件;;实质出罪条件;;刑事政策性宽恕根据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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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王世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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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关于刑法信条学的说法,参见王世洲:“刑法方法理论的若干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1]至少,在我国宪法第28条中就有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2]例如,从社会学理论方面对“正义”、“正当程序”、“归责”的怀疑,简要的观察参见Brian Forst,Errors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7。[3]我国近代大法学家沈家本指出:“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参见李贵连著,《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62页。[4]关于“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理论位置的综述性介绍,何秉松、科米萨罗夫、科罗别耶夫主编,《中国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与第71页;关于“危险性犯罪”的研究,见:[德]克劳斯.罗克辛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21页以下;关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讨论,见黎宏:“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现状和展望”(译者序),[日]西田典之著,刘明祥,王昭武译,《日本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以下。[1]《商君书.画策》,转引自周密,《中国刑法史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1页[2]转引自[德]Claus Roxin,Strafrecht,Allgemeiner Teil,Band1,C.H.Beck's Verlagsbuchhandlung,1997,S.45。[3]关于采用混合式、并列式、分阶段、分问题、以报应或预防为基础的综合理论,参见王世洲:“现代刑罚目的理论与中国的选择”。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5]关于这些理论所具有的这些属性,参见王世洲:“现代刑罚目的理论与中国的选择”,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在特殊预防中的不定期刑问题,也有可能通过综合理论得到克服,因为,根据笔者的观点,在立法阶段应当采取的是一般预防理论,特殊预防理论只有在那之后,也就是在司法阶段与执法阶段才可能得到运用。[1]参见:Joshua Dressl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4th Edition,LexisNexis,2006,p.91;[德]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第148页。[2]参见罗克辛的说法:“一个对外部世界有意义的自然人的举止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至少也是可以受意志支配的”,[德]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第119页。[1]Joshua Dressl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4th Edition,LexisNexis,2006,p.91;p.125.[2]Paul H.Robinson,Criminal Law,Aspen Publishers,1997,p.149.[3][德]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页;参见:Joshua Dressl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4th Edition,LexisNexis,2006,p.91;“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行为的界限有各种不同的意见”,参见[俄]H.Φ.库兹涅佐娃与И.M.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3页。[4]相关论述参见:杨春洗、甘雨沛、杨敦先、杨殿升等著,《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27页;何秉松、科米萨罗夫、科罗别耶夫主编,《中国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2页。[1]理论说明见[德]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07页以下;法律的例子见§17,Strafgesetzbuch37.Auflage,Beck-Texte im dtv.[1]参见:Joshua Dressl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4th Edition,LexisNexis,2006,p.218.[2]See Wahrig Deutsches W.rterbuch,6.Auflage,Bertelsmann Lexikon Verlag。[3]其他的说法,例如,关于“优越性利益保护原则”、“避免(回避)义务原则”和“社会相当性原则”,[日]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关于“公共好处理论”、“道德没收理论”、“道德权利理论”和“更高利益(或者更少危害)理论”,参见:Joshua Dressl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4th Edition,LexisNexis,2006,p.225.[4][德]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0页;关于其他理论基础的综述,参见:Joshua Dressl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4thEdition,LexisNexis,2006,p.222.[5]Joshua Dressl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4th Edition,LexisNexis,2006,p.217.[6]参见:Joshua Dressl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4th Edition,LexisNexis,2006,p.221.[7]关于宪法性法益的详细说明,参见刘孝敏,“法益的体系性位置与功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8]现代刑法学对违法性的理论仍然在做进一步的研究,例如,从被害人信条学的方向上进行的“拒绝实质违法性”的讨论,正在试图提出新的违法性概念。[德]克劳斯.罗克辛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2页以下。[1][俄]H.Φ.库兹涅佐娃与И.M.佳日科娃主编,黄道秀译:《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38页以下;Joshua Dressl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4th Edition,LexisNexis,2006,p.231。[2]Hans-Heinrich Jescheck,Thomas Weigend,Lehrbuch des Strafrechts,AT,5.Auflage,Duncker&Humblot,Berlin,S.326.[3]Hans-Heinrich Jescheck,Thomas Weigend,Lehrbuch des Strafrechts,AT,5.Auflage,Duncker&Humblot,Berlin,S.327.[4]同上引。[5]Wessels/Beulke,Strafrecht AT,31.Auflage,Schwerpunkte,C.F.Müller,2001,S.89.[6]Hans-Heinrich Jescheck,Thomas Weigend,Lehrbuch des Strafrechts,AT,5.Auflage,Duncker&Humblot,Berlin,S.326.[7]由于篇幅与主题的限制,本文不能讨论违法性一元论中的各个派别。但是,不同派别的立场,例如所谓的“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在主张法秩序统一的同时,主张不同的类别和程度),就会肯定前一个问题而否定后一个问题。参见:[日]曾根威彦著:《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215页。[1]Joshua Dressl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4th Edition,LexisNexis,2006,p.218.[2]Joshua Dressl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4th Edition,LexisNexis,2006,p.243.[1]参见,《唐律》第7条,[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6页以下。[2]Joshua Dressl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4th Edition,LexisNexis,2006,p.221.[3]Wessels/Beulke,Strafrecht AT,31.Auflage,Schwerpunkte,C.F.Müller,2001,S.126.[4]Immanuel Kant,The Doctrine of Right,载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60,(M.Gregor trans.,1991)。转引自[美]乔治.P.弗莱彻著,王世洲主译,蔡爱惠、陈巧燕、江溯译,《刑法的基本概念》,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第107页。[1]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许霆盗窃案时认为,“从刑罚目的来看,柜员机出错的概率极低,许霆的行为偶然性很大,难以被复制和模仿,无须特别严厉的刑罚就可以预防他人在类似情境下实施类似行为”,参见:任宪成/孟伟,“许霆盗窃案——利用自动柜员机系统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载:万鄂湘/张军主编,《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8年1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8-68页。[2]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3]比较系统的说明,见[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34页以下。[4]关于在理论上拒绝非过分要求性的一般综述,见[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80页。关于实践中拒绝期待可能性的典型例子,见[日]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页。[1]比较:Wessels/Beulke,Strafrecht AT,31.Auflage,Schwerpunkte,C.F.Müller,2001,S.47;[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著:《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2]关于德国通过学说汇纂实现法治建设后来居上的例子,参见[美]乔治.P.弗莱彻著,蔡爱惠译,王世洲校,“美国刑法理论的形成”,《中外法学》,2009年第2期。[1][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何秉松、科米萨罗夫、科罗别耶夫主编,《中国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3]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4]王世洲:“现代刑罚目的理论与中国的选择”,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5][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6][俄]H.Φ.库兹涅佐娃与И.M.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下卷,刑罚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7]杨春洗、甘雨沛、杨敦先、杨殿升等:《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8][德]格哈德.韦勒:《国际刑法学原理》,王世洲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9]王世洲:“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与功能”,载《法学研究》第1998年第5期。[10]王世洲:“刑法的辅助原则与谦抑原则的概念”,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10期。[11]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12][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第2004年版。[13]乔治.P.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王世洲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4]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15]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6]于佳佳:“违法性之‘法’的多元解释”,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10期。[17]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主编:《中国刑法论》(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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