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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管辖权对冲突法的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立法管辖权对冲突法的影响
杨利雅; 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源自国家主权的立法管辖权,从国际法典纲要开始便进入国际法的视野。对于立法管辖权在其历史发展进程中,无论是立法抑或理论都存在一定分歧。但是,其与司法管辖权存在明显的区别。如何解决立法管辖权的冲突,成为单边主义和多边主义的理论分野。排他的立法管辖权,意味着司法上的多边主义;并存的立法管辖权则意味着司法上的单边主义。

关键词(KeyWords): 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冲突;;主权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主持的辽宁省社科规划项目“冲突法单边主义的回归”的阶段成果,课题号:L08dfx031

作者(Author): 杨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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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肖永平:《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2]江国青:“国际法中的立法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载《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1期。[3]黄进:“论宪法与区际法律冲突”,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3期。[4]张艳丽:“公正的立法是如何实现的——简评汪全胜教授著<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载《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0期。[5][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6]杨泽伟:《主权论——国际法上的主权问题及其发展趋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7][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版。[8][英]詹姆斯:《法律原理》,关贵森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9]张潇剑:“评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4期。[10]陈震:“合理期待原则的内涵——对该原则在英国法和欧盟法中的异同的比较分析”,载《公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1][英]克雷格:“正当期望:概念性的分析”,马怀德、李洪雷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夏季号。[12][美]弗里德西斯.K.荣格:《法律选择与涉外司法》,霍政欣、徐妮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3]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①William S.Dodge,“Extraterritoriality and Conflict of Laws Theory:An Argument for Judicial Unilateralism”,Harv.Int'l L.J.p.107.②Morton A.Kaplan and Nicholas B.Katzenbach,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John Wiley&Sons,Inc.,NewYork1961.p.135.③I.A.Shearer,Starke’s International Law,11th edition,Butterworths 1994.p.90-91.①D.Field,Draft Outlines of an International Code arts.307-14(1872).p.307-14.②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第9条是关于法律选择的限制:“法院在决定特定问题时,可不适用本州的本地法。除非就本州和其他州与有关的人、物、或事件的联系而言,适用该法是合理的”。③第402条立法管辖权的基础:(1)(a)行为全部或者主要部分发生在其领域内;(b)属人法(the status of persons)或者利益出现在其领域内;(c)行为发生在领域外,但是意图在其领域内产生实质的影响;(2)行为、利益、身份,或者国籍关系在其领域外或者领域内;并且(3)领域外的非本国国民实施的某一行为侵犯了国家安全或者属于侵犯其他国家利益的限制类别。④⑤第403条立法管辖权的限制:(1)尽管第402条规定的管辖权基础出现,但是如果在与其他国家相关联人或事中行使管辖权是不合理的情况下,国家不能行使立法管辖权;(2)对于一个人或事行使管辖权是否合理要全面地考察所有相关因素包括(a)事件与调控国家领域的联系,例如事件发生在其领域内或者对其领域内产生实质、直接或者可预见的影响;(b)例如国籍,住所,或者经济活动等联系,发生在调整国以及活动的主要责任人被监管国之间,或者调整国和欲保护其利益的国家间;(c)被调整的事件的特征,调整国规则的重要性,其他国家调整这一事件的程度以及这些规则被普遍接受的程度;(d)规则保护或伤害的合理期待的存在;(e)这一规则对于国际政治、法律以及经济系统的重要性;(f)这一规则与传统国际法体系的一致性程度;(g)其他国家调整这一事件具有利益的程度以及;(h)与其他国家的规则冲突的可能性。(3)当两个国家中的任一国家对于人或事行使管辖权是不合理的时候,即两个国家的立法是冲突的,每一个国家都有义务去评定在实施管辖权中其自身以及其他国家的利益,以上款中列举的所有相关因素为考量,一个国家应当做出让步如果其他国家具有明显更大的利益。之所以这样改是因为享有立法权的不一定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也可以享有。①Lea Brilmayer,The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American Law:a Methodological and Constitutional Appraisal,50 Law&Contemp.Probs.1987.p.11.②参见:Lowenfeld,Public Law in the International.Arena:Conflict of Laws,International Law,an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ir Interac-tion,163 Recueil Des Cous 315(1979);Maier,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at a Crossroads:An Intersection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76 AM.J.INT'L L.280(1982);Meesen,International LawLimitations on State jurisdiction,in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Lawsand Responses Thereto(C.Olmstead ed.1984).③何兵:《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硕士毕业论文2007吉林大学第9页。①Friedrich K.Juevger,Constitutional Control of Extraterritoriality?:a Comment on Professor Brilmayer's Appraisal,50 Law&Contemp.Probs.1987.p.45-46.②Major Stephen E.Castlen&Lieutenant Colonel Gregory O.Block,Exclusive Federal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Get Rid of It.p.132.③David P.Granoff,Legislative Jurisdiction,State Policies and Post-Occurrence Contacts in Allstate Insurance Co.v.Hague,COLUM-BIA LA W REVIEW,81 Colum.L.Rev.1981.p.1135.④Willis L.M.Reese,Legislative Jurisdiction,78 Colum.L.Rev.1978.p.1587.①Charles Beard,The Idea of National Interest:An Analytical Study in American Foreign Policy(Chicago:Quadrangle,1966).p.56.②美国冲突法重述第6条2款。①萨维尼语。转引自肖永平、周晓明:“冲突法理论的价值追求”,《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3期,第134页②Eugene R.Scoles&Peter Hay,Conflict of Laws(2d ed.1992),n.2.p.13.③Joseph H.Beale,A Treatise on the Conflict of Laws(1935).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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