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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郭华; 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是附随原有诉讼制度而自然生成的,其改革因涉及到职能部门的权力调配,在遭遇权力的折冲樽俎中陷入了治丝溢棼的困境之中,致使改革所期待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未能形成。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以司法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可信性作为路径依赖,借助于司法鉴定制度建设来增进鉴定结论可靠性,并辅之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完善使之获得可信性,实现诉讼发现真实的目标。

关键词(KeyWords): 鉴定制度;;改革困境;;改革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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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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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鉴定结论对定案的影响可以通过以下数字证明。据湖南娄底市两级法院2007年调查,2001年鉴定结论的采信率为86.12%;2002年鉴定结论的采信率为92.83%;2003年鉴定结论的采信率为93.22%;2004年鉴定结论的采信率为95.18%;2005年鉴定结论的采信率为95.64%;2006年鉴定结论的采信率为96.14%。据我国台湾地区“交通部”统计资料显示,1997年至2001年7月法院采信各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的情况为“台湾省部分为96.8%;台北市为98.6%。”参见朱富美:《科学鉴定与刑事侦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⑤如1992年8月12日浙江东阳吴宁镇村民胡尚军与村民卢伯成发生扭打案件历经东阳市公安局、金华市公安局、浙江省公安厅、公安部以及东阳市法院、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8次鉴定。参见岳耀勇、韦靖:《一件伤害案拖七年八份鉴定书谁为准》,《法制日报》1999年11月30日第5版。据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统计,在“150例重新鉴定”中,被该法院重新作法医鉴定更改的鉴定结论有109例,被更改率高达73%,且被更改的几乎都是公安、检察机关的法医鉴定。根据我们2007年4月在重庆市的调研,检察机关提出的数据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否定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鉴定结论大约占全部鉴定结论的20%。”①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问题批复》([1999]3号)。②参见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①参见2002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②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如何处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法工委复[2008]10号)。②参见200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局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能否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的请示”的复函(法司[2007]46号)指出:“按照《决定》第7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故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如需要依靠司法鉴定解决专门性问题,不得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然而,在2008年发生在上海的杨佳袭警案件的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的“精神疾病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受到了律师的质疑,这种质疑却被最高人民法院回避,致使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答复的言论与实践的做法形成巨大的反差。性质严重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死刑案件接受了这种鉴定,而其他案件再对此予以拒绝显然让人们无法接受。⑤参见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受及收缴财务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①参见2008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员会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1]朱富美:《科学鉴定与刑事侦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2]金光正主编:《司法鉴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4]王敏远主编:《刑事证据法中的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5][日]滨田寿美男:《自白的心理学》,片成男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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