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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
田宏杰;温长军; 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Abstract):

基于罪责刑均衡原则的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主张该罪亦可由过失构成的观点,实是对立法的误读。虽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只有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等4个法律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能以商业秘密认定并给以法律上的保护,实践中对于客户名单法律属性的认定,自应遵循同样的标准。而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法益侵害本质所决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中的"重大损失",应以侵犯人的侵权所得或者侵权商业规模为主,同时兼顾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作为统一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KeyWords):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适用;;罪过形式;;商业秘密;;重大损失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美国商会基金项目“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的中期成果

作者(Author): 田宏杰;温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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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评注,转引自张玉瑞著:《商业秘密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699页。①参见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05)203号判决书。[1]李文燕、田宏杰:“全球化背景下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之构想”,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3期。[2][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3]聂洪勇:《论侵犯商业秘密罪》,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商业秘密法制丛书编辑委员会:《商业秘密法制现状分析及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5]张玉瑞:《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6]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实务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1995年版。[7]衣庆云:“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载《知识产权》2002年第1期。[8]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9]谢铭洋、古清华等:《营业秘密法解读》,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10]王志广:《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实务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1]刘蔚文:“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司法认定的实证研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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