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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天理,便是人欲——理学法律思想的二分思维述评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不是天理,便是人欲——理学法律思想的二分思维述评
宋大琦; 1: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摘要(Abstract):

理、欲这一对范畴有自己悠长的历史,在前期的儒学史中,它们的统一关系大于对立关系。宋明之后,由于朱熹等理学大师在本体论上的理气二分倾向,理欲关系的对立面被过度强调,并因而形成了广泛影响民间的二分式思维惯性。理欲二分思维有其负面作用也有其片面的深刻性。晚清西学东渐以来,学者多以二分思维接纳西学,这对中国法律和社会的近代化也起了潜在的影响。

关键词(KeyWords): 理、气、欲;;二分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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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宋大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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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程颢说:“吾学虽有所受,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河南程氏外书》卷十二,《二程集》。[1]《答黄道夫》,《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八。[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四部丛刊本。[1]《答蔡季通》,《朱文公文集》卷四十四。[2]《孟子集注》卷一,《四书章句集注》。[3]《答吕子约》,《朱文公文集》卷四十七。[4]《王文成公全书》卷四,《与杨仕德薛尚谦书》。[1]《周书·召诰》。[2]《左传·哀公元年》。[3]《周书·泰誓》。[4]《商书·太甲中》。[5]《易经·损卦》。[6]《论语·颜渊》。[7]《论语·卫灵公》。[8]《论语·述而》。[9]《论语·为政》。[10]《孟子·尽心下》。[11]《孟子·告子上》。[12]《荀子·礼论》。[13]《孟子·万章下》。[14]《荀子·正论》。[15]《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16]《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五,《二程集》。[17]《朱子语类》卷四。[18]《朱子语类》卷七十八。[19]《朱子语类》卷十三。[20]《朱子语类》卷六十一。[21]《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二,程颐语,《二程集》。[22]戴震:《戴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23]《朱子语类》卷一。[24]吴晓明、刘日明:《近代法哲学与马克思的社会存在理论》,文汇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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