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论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的精神与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论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的精神与意义
金眉;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古代中国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具有宗法性、世俗性和礼仪性,男女被分别赋予阴与阳的属性,由阴阳主从而达致和谐的法则成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在特质。在中国,儒家将人们追求生命不朽的努力纳入礼教的轨道,通过婚姻来实现传宗接代的目标,实现生的永恒。与佛教放弃家庭,脱离尘世修行和基督教对婚姻的消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不同,古代中国人是将婚姻作为人世的起点而加以肯定和规范。源自中国的国家统治理念和法律思维模式为古代东亚社会不同的民族和国家接受,它使得东亚诸国在法律精神上开始摆脱原始宗教性和习俗的影响而融入了儒家人文伦理的精神,由此推动了东亚社会的伦理化和人文礼仪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东亚民族共同的个性和气质。

关键词(KeyWords):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精神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2006年一般项目(06JA820042)《中国亲属法的近现代转型——从〈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阶段科研成果

作者(Author): 金眉;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礼记.婚义》,陈戍国点校:《四书五经》,岳麓书社1990年版。[2]朱熹:《四书集注》,岳麓书社2004年版。[3]李维武编:《中国人文精神之阐扬———徐复观新儒学论著辑要》,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6年版。[4]段成式:《酉阳杂俎》,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6]陈来:《古代宗教与伦理———儒家思想的根源》,三联书店1996年版。[7]姜义华等编:《港台及海外学者论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8]《唐律疏议.户婚》“居父母嫁娶”条疏,中华书局1983年版。[9]《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疏,中华书局1983年版。[10]《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疏,中华书局1983年版。[11]《唐律疏议.户婚》“有妻更娶”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12]《唐律疏议.户婚》“以妻为妾”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13]《唐律疏议.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14][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5]方同义:《中国智慧的精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16]李卓主编:《家族文化与传统文化》,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17]陈戍国点校:《四书五经》,岳麓书社2003年版。①对此前辈学者赵凤喈有专论:“中国的礼教,素重视伦常,而‘长幼有序’,即五伦之一。故女子在家庭中地位,虽较同辈男子为卑逊,而长幼之名分,仍然保持。因此年长之女子,不特对于同辈年幼之女子享有优越之待遇;且对于同辈年幼之男子,有时亦立于较优于之地位,毫不受‘男女异长’说之影响”(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第8-10页。)②“称子者,男女同。”(《唐律疏议.名例律》“称期亲祖父母等”条疏,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7页。)同时,唐律根据在室女在家中的尊卑、长幼之序来决定其量刑轻重。典型的例子是殴兄姊的处罚重于殴弟妹。(见《唐律疏议.斗讼》“殴兄姊等”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13页。)②孔子编修诗经,并不避男女之爱。孟子更是言:“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孟子.滕文公下》,见陈戍国点校:《四书五经》,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90页。)从道家所传的房中书看,不仅视男女结合为符合道的自然行为,而且将此看作个人养生长寿的途径,见[荷]高罗佩:《中国古代房内考》,李零郭晓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9—60页。①《诗.齐风.南山》:“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参见陈戍国点校:《四书五经》,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323页。②《老子.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吕氏春秋.仲夏.大乐》:“太一出两极,两仪出阴阳。阴阳变化……四时代兴,或暑或寒,或短或长,或柔或刚。万物所出,造于太一,化于阴阳。”①这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得很明白:“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阳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妻之义。”见《春秋繁露.基义》,载《董仲舒集》,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7页。②《仪礼.丧服》传曰:“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手足也,夫妻绊合也,昆弟四体也。”见陈戍国点校:《周礼.仪礼.礼记》,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220页。①对此陈鹏先生一语中的:“中国婚姻基于天地阴阳自然之性,为人伦之本,家始于是,国始于是,社会之一切制度,莫不始于是,是为中国古代婚姻观念之又一特点。”(见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6页。)

相关话题/岳麓 法律 伦理 社会 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