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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被“折扣”的法律——析《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一部被“折扣”的法律——析《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
汪海燕; 1: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由于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发生冲突且效力不明,加之其中有些规定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律师法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有效执行。此种状况不仅使得修改法律的意图无法实现,而且还致使各个地方适用法律混乱,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此背景下,亟待从形式上厘清律师法的效力,从价值上阐释"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核心条款的本意,为律师法的解释和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夯实基础。

关键词(KeyWords): 效力冲突;;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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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汪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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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检察机关基本承认修改后律师法的效力,代表性观点参见朱孝清:《认真准备,积极应对,努力适应律师法的修改》,载《检察日报》2008年2月28日。但公安机关并没有明确承认律师法的优先效力,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包括看守所还在等待“上级指示”,在此之前,仍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参见《法制日报》2008年8月17日“律师法与刑诉法冲突”。[1]管宇:《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权及其保障》,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出站报告(2008年),第167页。[1]王胜明、赵大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2]黎伟华:《新〈律师法〉实施的几道“坎”》,载《民主与法制》2008年第11期。[3]樊崇义、冯举:“新〈律师法〉的实施及其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5期。[4]《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5]杨国民、赵欣:“《律师法》施行后律师会见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载《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5期。[6]朱孝清:“认真准备,积极应对,努力适应律师法的修改”,载《检察日报》2008年2月28日。[7]李忠诚:“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问题”,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7期。[8][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9]左卫民:《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研究——以证据案卷为重心》,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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