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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司法——在传统与现实之间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论和谐司法——在传统与现实之间
龙大轩;孙启福; 1:西南政法大学 2: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Abstract):

古往今来,法与理、公正与效率、援弱济困与法律平等保护、诉讼至上与多元解纷之间的文化冲突,从未断绝,和谐司法正是化解其间矛盾的价值统率。在中国古代法律实践中,对和谐的追求一以贯之,形成独特的司法文化传统,至清末法制改革而终结。当代社会明确提出"和谐司法",不仅是对曾经中断的传统进行继承和发扬,对现实司法理念的提升和司法状况的改善,更有着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KeyWords): 和谐司法;;文化;;传统;;现实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龙大轩;孙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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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E.Adasmsom Hobel.The law of primitive Men.P.4.New York:Aheneum1968.[1]《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如唐穆宗时规定:“大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详断毕。申刑部,限三十日闻奏。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十日。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2]《旧唐书》卷一八五,《韦机传附韦景骏传》。[3]《旧唐书》卷一九二,《隐逸传.阳城传》:“闾里相讼者,不诣官府,诣(阳)城请决。”[1]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法庭和北京市二中院对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居民不得出售宅基地给城市居民”,法院判定6年前农民马海涛以4.5万元将自家宅院卖给李玉兰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法院同时认为,此案应全面考虑卖方以土地升值和拆迁所获得的利益等确定对买方的信赖利益赔偿。因为“出卖人明知其出卖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玉兰败诉失房,而马海涛则返还李玉兰9.3万元的卖房款与补偿款。判决生效后,画家李玉兰并未放弃。2008年3月3日,以“信赖利益损失”为主要诉讼理由反诉马海涛,要求赔偿48万元,此案正在审理之中,参见《宋庄案还在开庭》,载《南方周末》2008年3月13日,第15版。[2]其实,处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纠纷时,除了前述的“信赖利益”主张外,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还有多种裁判路径和处理方案。如实行房地区别原则,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别对待,分别认定其转让的法律效力,杜绝卖房者的背信获利预期。参见陈甦著:《在法条与法理之间把握审判的张力》,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6日第5版。[1]如民事诉讼的繁简分流由司法探索上升到立法层面、独任制的改革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单独设计、速裁机构的立法确认等,都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措施,应纳入立法者的思考之中。参见项延永:《关于民事诉讼“繁简分流”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载《司法审判动态与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63页;何能高、揭萍:《论独任制审判适用范围的扩大与立法完善》,载《司法审判动态与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49页。[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8年3月)。[3]以全国集中开展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为例,从2007年初至2008年4月,各级各部门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505.8万件,已化解436.6万件,化解率为86.3%。此项工作有效地促进了信访形势持续好转,有利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效十分明显,参见《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21日,第3版。[1]参见《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16日,第2版。[1]《道德经》第七十七章。[2][英]李约瑟:《李约瑟文集》,潘吉星等译,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年版。[3]《易传.系辞》。[4]《类经.阴阳类》。[5]《道德经》第四十二章。[6]《国语.郑语》。[7]《论语.子路》。[8]《论语.颜渊》。[9]《周礼.地官》。[10]《史记.秦始皇本纪》。[11]《魏书.刑罚志》。[12]陈义钟编校:《兴革条例》,《海瑞集》上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13][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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