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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
邹爱华;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Abstract):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和社会保障权融于一体的做法,在理论上忽视了补偿权和社会保障权的区别,在实践上不利于被征地农民。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应当首先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然后规定合理分割补偿款的办法,为被征地农民安排足够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键词(KeyWords): 土地征收;;补偿权;;社会保障权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批准号05SFB204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Author): 邹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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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没有直接说是用国有、公有的土地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而是说用国有、公有的土地和农民的土地进行“调剂”,其实就是补偿。[1]李薇薇、李柯勇、谢登科:《政协委员呼吁解决4000万“三无农民”生活保障问题》,http://www.people.com.cn,2008年4月15日访问。[1]其实,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意见》发布之前,已经有很多地方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例如,2003年8月28日,浙江省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2004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5年8月5日,黄山市发布了《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意见》发布之后,《物权法》颁布之前,有些地方按照《意见》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例如,2006年9月15日,南昌市发布了《南昌市被征收(用)土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物权法》颁布之后,有些地方也按照《意见》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例如,2007年7月3日,锦州市发布了《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2]Land Compensation Act1961of England(modifiedin2006),S.5;Eminent Domain Act of Texas of U.S.A,Sec.21.012;Emi-nent Domain Act of Illinois of U.S.A,Sec.10-5-60(a);Expropriation Act of New Brunswick of Canada,S.39(1);Expropriation Act of Canada,S.26(2);《日本土地征收征用法》(2006年修订)第73条;[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569页;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版,第394页以下。[1]李运华:“社会保障权原论”,载《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2][英]洛克:《政府论》(下编),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3]郭曰君、吕铁贞:“论社会保障权”,载《青海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4]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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