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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悖论性现象透析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悖论性现象透析
丁伟; 1:上海市人大法制委 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3: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果当事人以司法解释为依据提出仲裁请求或发表抗辩意见,仲裁庭在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而相关法律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将无法回避是否应当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的难题。目前学术界与仲裁实务部门普遍认为,理论上仲裁庭无须适用司法解释,但实践中仲裁庭难以摆脱司法解释的羁绊,这一理论与实践相悖的现象值得引起关注。

关键词(KeyWords):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解释;;悖论性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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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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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see Theodore C.Theofrastous,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in Europe;Subsidiarity and Supremacyin Light of the De-Localization Debate,(1999)31Case Western Reserv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see A.Redfern and M.Hunter,Law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2nd.ed.,1991).P.72,转引自朱克鹏著《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62页。[3]有关仲裁程序法与仲裁程序规则的区别详见韩健著《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248-249页。[1]参见黄进等历年来发布的《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年度报告,载2002-2006年《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参见宋连斌:“再论中国国际私法的实践困境与出路”,载2003年《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第79-87页;丁伟:“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利弊分析——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若干问题的规定>”,载《法学》2003年第8期,第117-123页。[2]参见“2006年:人民法院启动新一轮全面改革”,源自2006年03月11日新华社消息。[1]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丁伟:“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比较研究”,载《私法研究》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3]董皞:《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4]丁伟主编:《国际私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5]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6]高菲:“谈谈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载《仲裁与法律通讯》1998年2月刊。[7]高菲:“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载《仲裁与法律通讯》1997年6月刊。[8]石育斌:《国际商事仲裁研究》(总论篇),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9]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10]丁伟:“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11]丁伟:“司法解释与立法的耦合:中国国际私法和谐发展的时代要求:中国国际私法和谐发展的时代要求”,载《时代法学》2007年第5期。[12]董皞:“迈出尊重案例通向遵循判例的困惑之门——我国实现法律统一适用合法有效之路径”,载《判例与研究》2007年第1期。[13]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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