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权力的控制如何实现——以刑事拘留审批制度为例的分析 马静华; 1: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法定的控权机制并没有发挥预期作用,侦查权力容易陷入一种失范状态。以刑拘审批程序为具体研究对象,对四川省三个地区公安机关的考察显示,通过层级式的检查和授权,刑拘审批程序对刑拘权的行使发挥了相当程度的控制作用。从科层式法律程序理论角度解释,正是科层式的权力组织形式为此提供了结构性保障。抛开价值论立场,可以考虑通过完善现行的侦查控权模式来部分解决侦查恣意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侦查权力;;控制;;刑事拘留;;审批程序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四川大学校级社科项目基金资助
作者(Author): 马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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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在执法质量考评方面,2001年10月,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统一下发各地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对于考评不合格的,相关负责人应层层负责,考评结果也会以内部通报的方式发挥其警示效应。例如,2003年初,广西各地市公安机关抽调了287名民警,组成34个考评小组,对116个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包括刑事执法在内的各项执法的质量进行了考评,结果有14个单位未能达标而被通报批评,此举极大地震动了公安基层执法部门和民警。参见曾屹崧、朱园春:《广西县市公安局执法质量:5个优秀97个达标14个不达标》,载人民网:http://unn.people.com.cn/GB/channel3234/3235/index.html,2003年4月3日。在信访监督方面,1995年5月公安部制定实施了《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其后于2005年8月被《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取代。根据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凡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侦查机关不当侵犯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经过信访调查程序后,如果原处理结论确有不当或者错误的,侦查机关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相关责任人,侦查机关应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其责任。信访监督工作的展开对于纠正刑事执法中的偏差、约束侦查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从2005年5月18日至9月6日,全国公安机关累计接待群众信访20.4万件;根据信访查处情况,纠正执法过错1382起,追究处分责任民警855人,其中给予499人以行政处分;公安机关累计赔偿、补偿群众经济损失1.3亿元;经过信访处理后,当事人表示停访息诉的19.2万件,约占94%。上述信访案件中,相当比例属于刑事范畴。相关报道参见宫岩:《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局长"开门大接访"纪实》,载人民网:2005年9月8日;王妹:《全国公安四个月接待上访20.4万起,四类问题群众反映突出》,载《新京报》2005年9月15日。案件质量考评和信访监督机制之所以能够发挥一定作用,除了层级式的检查、调查、评估、考核之外,奖惩机制的激励和威慑效应功不可没。[1]此外,刑拘阶段结束时也有一定比例的嫌疑人转为取保候审,但这多属于案件消化机制,与无罪释放功能相似。相关考察与论述可参见左卫民:《侦查中的取保候审———基于实证的功能分析》,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3期。由于此一原因,很难认为刑拘转取保与刑拘转捕一样,能够证明刑拘决定的正确性、合理性。[1]相关报道可参见张晓堤等:《筑牢执法生命线.龙岗公安工作亮点之执法规范》,载《深圳侨报》2008年1月24日;《荆州市公安机关强化法律服务》,载《荆州日报》2008年2月29日;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出台案件审核审批程序规定》,载二连浩特科技信息网:http://www.elhtsti.com/news_play.asp?id=506,2008年3月4日;李海涛:《成安县公安局六措并举提升执法水平》,载邯郸新闻网:http://www.handannews.com.cn/hdrb/2006-11/21/content_622380.htm,2006年11月21日;龙南分局:《刑事案件审核标准、程序》,载让湖路区政务公开网:http://dqranghulu.gov.cn/zwgk/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55,2008年3月4日。[2]韦伯曾用理想类型的范式对现代社会组织的结构特征进行了分析,由此提出科层制或官僚制(bureaucracy)概念。其运作方式包括:第一,存在着固定的、通过规则即法律或行政规则普遍安排有序的、机关的权限的原则;第二,存在着职务等级和审级的原则;第三,现代职务的执行是建立在文件(案卷)之上,和建立在一个各种各样的常设官员和文书班子的基础之上;第四,职务工作一般是以深入的专业培训为前提的;第五,职位工作的充分性。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78-281页。达玛什卡将此理论用于分析现代刑事程序,提出了“科层型法律程序”的理论。在科层型法律程序下,程序的进行按部就班、上级审查全面深入、卷宗是决策的主要依据、排斥集中式审理、遵循严格的逻辑法条主义和程序规则。现实社会中,欧洲大陆的司法机制更接近这种程序。参见[美]伊尔米安.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85页。更进一层,科层式程序的中心是科层制权威,科层式程序的一切环节均通过其权威主体发挥作用,无论是司法程序还是其他社会管理机制均不例外。布劳和梅耶认为,专业型权威是科层制权威的主体,是法理型权威的另一形式;专业型权威依附于较高的行政职位,也有专业技术能力,是解决复杂问题的选择性手段。参见[美]彼得.布劳、马歇尔.梅耶:《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制》,马戎等译,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72、73页。[3]不可否认,监视性的权力也能够发挥相当的作用。以监狱中的全景敞视建筑为例,福柯分析了监视性权力的作用机制:在被囚禁者身上造成一种有意识的和持续的可见状态,从而确保权力自动地发挥作用;监视具有持续的效果,即使监视在实际上是断断续续的。具体论述可见[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6页。[1]印证证明是我国刑事诉讼实践通行的事实认定机制,相关论述可参见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谢小剑:《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2]相关论述可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335页;陈光中:《中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载陈光中、[德]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中德强制措施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77、78页;等等。[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左卫民、赵开年:“侦查监督制度的考察与反思————种基于实证的研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3]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4]樊崇义:《侦查》,载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5]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6]陈卫东、李奋飞:“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7]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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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力的控制如何实现——以刑事拘留审批制度为例的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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