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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票号习惯法初探——以号规为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山西票号习惯法初探——以号规为中心
周子良; 1:山西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如果说山西票号曾铸就了金融界的辉煌,那么,它所遵循的规则——商事习惯就是成就辉煌的必备要素。以法律多元主义为视角,探讨山西票号习惯法产生的必备要件。山西票号在长期的经营、管理中所形成和遵循的商事习惯具有外部与内部、不背于公序良俗、强制性和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等要件,因而成为山西票号习惯法。

关键词(KeyWords): 山西票号;;商事习惯;;习惯法;;号规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周子良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一般项目《山西票号习惯法研究》(项目批准号:07JA82004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周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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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J.Edkins,“Banking and prices in China”,Shanghai:Printed at the Presbyterian Mission Press.1905.p.24.[2]以法律的视角解析山西票号的专门研究十分薄弱,现能查找到的研究成果主要有王继军、赵晓耕和刘涛等撰写的《传统法律文化与山西票号的兴衰》,见《山西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3]根据法律多元主义的理论,国家法并不是法律的惟一渊源,也不是法律的全部。在国家法之外,还有“非国家法、非官方法、人民的法、地方性法、部落法等等”;或者称为“习惯法、传统法、固有法、民间法、初民法、本地法等等”。见[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大多数法律人类学家、法律文化学家和一些社会学法学(或者法律社会学)家基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都奉行法律多元主义的观点,将习惯法作为考察的主要内容之一。美国法律人类学家克利福德.吉尔兹指出:“我本人宁愿在‘法律多元’的名义下进行讨论,这主要是因为它似乎至少符合多样化的事实本身”,而且,“法律领域不会衰变成封闭的单一体,而会拓展成一个复杂式的多元体”。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32、126页。[1]其要点如下:习惯如何始有法之效力,其要件有四:(1)须有外部要素,即在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为同一行为;(2)须有内部要素:人人确信其为法律,甘愿受其约束;(3)须为法律所未规定之事项;(4)须有法律之价值:即不背于公序良俗。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该书于1943年由公诚法律会计事务所出版发行。[3]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习惯法须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信心为其成立基础(积极要件)。所适用的习惯法,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消极要件)。”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再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1]《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编写组:《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595页。直到1888年之后,该号才开始专营票业。[3]有学者认为是30条,参见张巩德:《山西票号综览》,新华出版社1996年版,第140页;再参阅田际春、刘存善主编:《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25页。但查《山西票号史料》,实为29条,详见《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595—597页。[1]详见孔祥毅:“大盛魁的号规和惯例”,载田际春,刘存善主编:《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25页。大盛川票号由大盛魁商号投资经营,而大盛魁商号的习惯和惯例,同样也是大盛川票号的习惯和惯例。参见张巩德:《山西票号综览》,新华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162页。[1]经济学会编译:《中国经济全书》(第2辑)第十八编“山西票庄”,商务印书馆1913年版,第129页。《支那经济全书》由日本东亚同文会编辑于1907年在东京出版,翻译为中文时改为《中国经济全书》。[2]颉尊三:“山西票号之构造”,1936年未刊稿。载卫聚贤:《山西票号史.附录》,说文社1944年版,第325页。[3][美]T.R.Jernigan,“China’s business methods and policy”.转引自陈其田:《山西票庄考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92页。[1][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这里的“义务”是指义务与权利的结合体,因美拉尼西亚人先通过履行义务而后获得权利,故以义务称之。[3]颉尊三:“山西票号之构造”,1936年未刊稿,载卫聚贤:《山西票号史.附录》,说文社1944年版,第325页。[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2][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3]郭卫编辑:《大理院判决例全书》,会文堂新记书局1932年版。[4]余棨昌:《民法要论.总则》,朝阳学院1931版。[5]黄源盛:“民初大理院关于民事习惯判例之研究”,载《政大法学评论》(台北)2000年第63期。[6]《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7]霍成勋:“山西票号创始之法规”,载李希曾主编:《晋商史料与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8]杨文忠、杨永丽:《志成信票号始末》,载穆雯英主编:《晋商史料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9]王之淦:“票庄实事论”,载卫聚贤:《山西票号史.附录》,说文社1944年版。[10]貟文绣、董维平:“我所了解的貟家志成信票号”,载穆雯英主编:《晋商史料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11]徐珂:《清稗类钞》,中华书局1984年版。[12][英]F.A.海耶克:《不幸的观念》,刘戟锋、张来举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13]蕴华:“论惯习与法律之关系”,载《法政杂志》1911年第1卷第7期。[14]熊元楷、熊元襄编:《民法总则》(上)(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华盛印书局1911年版。[15]黄源盛纂辑:《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汇编》(第1册),2005年修订(自版)。[16]韩业芳:“调查山西票庄记”,载卫聚贤:《山西票号史.附录》,说文社1944年版。[17]曹恩荣:“大德恒票号述略”,载穆雯英主编:《晋商史料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18]黄鉴辉:《山西票号史》,山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19][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20][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2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2][英]戴维.沃克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23][美]E.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24][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25]张巩德:《山西票号综览》,新华出版社1996年版。[26]东海:“记山西票号”,载《银行周报》1917年第8期。[27]范椿年:“山西票号之组织及沿革”,载《中央银行月报》1935年第4卷第1号。[28]冀孔瑞:“介修侯百万和蔚字号”,载田际春、刘存善主编:《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29]陈其田:《山西票庄考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30]卫聚贤:《山西票号史》,说文社1944年版。[31]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32]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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