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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协定与非重要协定——兼谈中外税收协定的重要性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重要协定与非重要协定——兼谈中外税收协定的重要性
刘永伟; 1: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摘要(Abstract):

中国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了重要协定制度。重要协定和非重要协定缔结的国内法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也应有所不同。决定重要协定及非重要协定的内在根据是协定事务的重要性,根据税收事项在国家事务中的重要地位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中外税收协定应为重要协定,其批准应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作出,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中外税收协定在经过上述程序后应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效力。

关键词(KeyWords): 重要协定;;非重要协定;;税收协定;;法律效力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

作者(Author): 刘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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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周子亚:《国际公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2]《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5]钱乘旦、许浩明:《英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6][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兵、郑林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7][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8]李浩培:《条约法概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①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1条。①Anthony Aust,Modern Treaty Law and Practice,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58,2000.③Anthony Aust,Modern Treaty Law and Practice,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59,2000.⑤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和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3条。①见《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15条。②《缔结条约程序法》第8条、第9条。①贺卫方:《税收奠定宪政基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70770005ju.html,6/12/2007。①严格地说,所谓国内批准称为不能批准,而只是议会认可已签署的条约并授权行政部门进行批准的行为。而且,即使一个条约已经一国议会认可,在该国行政机关并未作出批准书并通知对方时,在国际上根本没有批准的效力。见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66页。②我国与其他国家所缔结的税收协定关于协定生效的规定与中美协定的规定基本相同,如中法税收协定第28条规定:缔约国双方在完成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后,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中英税收协定第29条规定:缔约国各方应在履行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后通知对方;中德税收协定第30条规定: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政府交换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中墨税收协定第28条规定: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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