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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商事裁判中习惯的导入机制初探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民初商事裁判中习惯的导入机制初探
张松; 1: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摘要(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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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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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李卫东先生也认为民初司法机关通过判例、行政命令和诉讼程序条例确定了一套将民事习惯导入司法实践的机制(参见李卫东著《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观念、文本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223页。),可见民初民事、商事裁判具有很大范围的重合。[2]参见余绍宋编:《增订司法例规》第二类“官制”,第19-20页,1917年印行。[1]余绍宋编:《增订司法例规》第五类“民事”,第630-631页。[2]《考核商事公断情形报告书》,《司法公报》第三十六次临时增刊,第16页。[3]据谢振民所著《中华民国立法史》载:该草案于1921年11月14日改名为《民事诉讼条例》,1922年1月7日政府根据司法部之呈请,明令《民事诉讼条例》自民国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全国一律施行。(参见《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94页。)[4]余绍宋编:《增订司法例规》第五类“民事”,第618页。[5]数据来源于《考核商事公断情形报告书》,第33页。[1]余绍宋编:《增订司法例规》第二类“官制”,第10页。[2]余绍宋编:《增订司法例规》第五类“民事”,第615页。[1][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三联书店,1990.[2]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3]郭卫,编辑.大理院判决例全书[Z].台北:成文出版社,1972.[4]李卫东.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观念、文本和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5]郑爰诹.民事诉讼条例集解[Z].上海:世界书局,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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