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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中国反思性法制现代化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认真对待中国反思性法制现代化
Serious Treatment of Introspective Modernization of Legal System in China 王小钢; 1:吉林大学 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Abstract):

2006年,两位学者提出了中国反思性法制现代化观点。这种新观点可能受制于一种“新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西方现代性理论和法律范式转换理论并不能直接嫁接到中国法制现代化理论上。如何在当下中国的反思性法制现代化观点基础上,建构真正具有中国立场和中国品格的自反/反思性法制现代化理论,是需要学界认真对待的理论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现代性;;法律范式;;法制现代化;;反思;;自反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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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王小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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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孔诰烽.从早期现代性、多元现代性到儒家现代性[J].读书,2002,(4).[2]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陈独秀.通信[J].新青年,1916,(11).[4]吴冠军.多元的现代性:从“9.11”灾难到汪晖“中国的现代性”论说[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5]韩德明.反思性法制现代化初论[J].法律科学,2006,(5).[6]夏锦文.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法论立场[J].政法论坛,2006,(5).[7][英]尼格尔.多德.社会理论与现代性[M].陶传进,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8][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M].周红云,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9][德]乌尔利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10][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4.①See Gunther Teubner,Substantive and Reflexive Elements in Modern Law,Law&Society Review,Vol.17,No.2,1983.pp.239-285.中译本参见图依布纳:《现代法中的实质要素和反思要素》,矫波译,《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1999年),第579-632页。①吉登斯骨子里的现实主义倾向及其激进现代性理论所透漏出来的“强权政治”成分并没有引起中国引介者的注意。例如,魏治勋甚至以吉登斯的“乌托邦现实主义”批判邓正来的“主体性的中国”,他可能没有看到吉登斯的“强权政治”倾向和邓正来的中国立场之间的重大区别。参见魏治勋:《论法学“现代化范式”危机批判的反讽向度》,《河北法学》2006年第11期。②贝克曾经写道,自反/反思性现代化的概念可以与一种根本性的概念误解区分开来。这个概念并不是(如其形容词“reflexive”所暗示的那样)指反思(reflection),而是(首先)指自我对抗(self-confrontation)。参见乌尔利希.贝克:《再造政治:自反性现代化理论初探》,乌尔利希.贝克、安东尼.吉登斯、斯科特.拉什:《自反性现代化》,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9页。③例如,韩德明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语境中纵向地阐述激进现代化理论时的前提预设和在全球化的语境中横向地剖析中国法制现代化问题时的前提预设之间就存在着紧张的关系。当他纵向地阐述激进现代化理论时,他的前提预设是法律的规范基础并非来自于法律规范逻辑的自我演绎,而是来源于社会发展语境。他还引用了罗伯特.昂格尔所谓的“法律的特性会因社会生活形态的不同而变化”论点来证明这一前提预设。当他横向地剖析中国法制现代化问题时,他的前提预设却是法制现代化的形成和演化具有其独立性机理(独立于文化因素和社会发展语境)。只有承认法制现代化的生成和演化的独立性,他才能提出中国法制现代化能够“创生一条具有独特个性也切合反思性法制现代化的一般要求的合理道路”。参见韩德明:《反思性法制现代化初论》,《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第3页。④这种“新的西方现代化范式”在某种程度上不同于邓正来教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所批判的“西方现代化范式”。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论者具有两项假设——“传统—现代”两分观和“传统必然向现代趋同”的线性进化观。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82-114页。由于引入了反思性的概念,受上述“新的现代化范式”支配的论者似乎弱化了上述两项假设,强调对当下中国法律/法学的反思性重构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解释性重构。然而,他们并没有对reflexive modernization(自反/反思性现代化)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而是当然接受了西方第二次现代性论者的前提和立场。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认为,当下中国的反思性法制现代化观点受到了一种“新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①在贝克看来,reflexive modernization(自反/反思性现代化)具有两个可以相互区别的然而又相互重叠的涵义:第一个涵义是其字面上的涵义,即通常意义上的反思,大体上限于关于现代化过程的各种基础、后果和问题的知识(反思);第二个涵义是自我对抗、自我毁灭的涵义,大体上与现代化的未意图后果具有紧密联系。See Ulrich Beck,1999,“Knowledge or Unawareness?Two Perspective on'ReflexiveModernization'”,Ulrich Beck,World Risk Society,Polity Press,1999,p109.对于吉登斯来说,reflexive modernization主要是反思性现代化的涵义。吉登斯的反思性涵盖两层涵义:第一层是知识的反思性,即科学理性的张扬;第二层是双向阐释(double hermennutic)意义上的反思性,即社会科学主体和研究对象之间的相互阐释和相互建构。对于贝克来说,在他前期的著作中,主要涉及自反性现代化的涵义;在他后来的著作中,他经常使用reflexive modernization指称自反/反思性现代化。③Ulrich Beck,1999,“Knowledge or Unawareness?Two Perspective on'Reflexive Modernization'”,Ulrich Beck,World Risk Society,Pol-ity Press,1999,p110.①参见吴冠军:《多元的现代性:从“9.11”灾难到汪晖“中国的现代性”论说》,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53到161页。吴冠军在坚持自己的“多元现代性”不同于西方的多元现代性的同时,却指责汪晖的“中国现代性”论述同西方的多元现代性(multiplemodernities)有很大程度的契合之处。在我看来,哪一种理论更多地与西方多元现代性理论相互契合的问题并不特别重要,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西方的多元现代性理论本身是否具有“西方中心主义”和西方霸权倾向。程广元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在他看来,经典现代性是在二元结构中确立一元核心的文化表达模式,多元现代性是在多元结构中确立一元核心的文化表达模式。以现代资本主义为典型的现代社会和文化正是通过它的多元柔性方式继续它的社会强权、文化霸权。参见程广元,2005:“后现代:走向‘多元’的现代性”,《哲学研究》2005年第5期,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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