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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破产法统一化方式的多元化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跨境破产法统一化方式的多元化
The Diversity of the Unification Mode of Cross-border Insolvency Laws 张玲; 1: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摘要(Abstract):

跨境破产法的统一历来是法律统一化的难点。以往的研究成果多从统一化的内容方面进行研究和论述,而忽视了法律统一化的方式。实际上,对于跨境破产这种利益冲突集中的领域,“形式”与“内容”均会对法律统一化的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回顾跨境破产法统一化的历程,条约、示范法、超国家的法逐一登上历史舞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情境下发挥各自的作用,表现出明显的法律统一化方式多元化的特征。这种多元化的统一方式正在形成一种“合力”,共同推动着跨境破产法律统一化的进程。

关键词(KeyWords): 跨境破产;;法律统一化方式;;多元化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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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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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李双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统一国际私法的方式与途径——为纪念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00周年而作[A].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石静遐.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3]傅静坤.契约法冲突[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陈玉刚.国家与超国家——欧洲一体化理论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6]卓泽渊.法的价值总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①Bob Wessels,Current Developments Towards International Insolvencies in Europe,INSOL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Review,vol,13,2004,p43.②Bob Wessels,Current Developments Towards International Insolvencies in Europe,INSOL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Review,vol,13,2004,p47-58.①Jenny Clift,The UNCITRAL 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A legislative Framework to Facilitate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in Cross-Border Insolvency,Tulane J.of INT'L&COMP.Law,Vol.12,2003,p322.②Shinichiro Abe,Recent Developments of Insolvency Laws and Cross-border Practic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 Law Review,2002.③关于欧盟法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论,欧盟法是超国家法,还是政府间的法,还是具有其他属性?朱景文教授在《欧盟法对法律全球化的意义》一文中指出:对欧盟法性质的看法似应采取一种动态的、辩证的观点。所谓动态的,就是发展的观点,欧盟法是一个转变过程中的法,成员国的主权是一步一步地、一个领域一个领域的转让的;……所谓辩证的观点,就是在对欧盟法的性质进行分析时,不应采取那种“非此即彼”的观点,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欧盟机构中的欧洲委员会、议会和法院对各自的成员国保持独立性,只对欧盟机构负责;虽然理事会对成员国负责,在许多立法领域实行一票否决制,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但这不是欧盟法的全部。在欧洲委员会、议会和法院发挥较大影响的领域,欧盟法是一种“超国家的法”。因此,欧盟法究竟是政府间的法还是超国家的法,不能做一个绝对的回答,这将依时间、领域的不同而不同。参见朱景文:“欧盟法对法律全球化的意义”,载于《法学》2001年第12期,第59页。①See Rona R.Mears:Cross-border Insolvencies in the 21st Century:A Proposa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INSOL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Review,p26.②Lan F.Fletcher,Insolvenc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Approaches,Oxford:Clarendon Press,1999,p327.③参见曾涛:《示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160页。④这10个国家是厄立特里亚、日本、墨西哥、南非、黑山、罗马尼亚、波兰、塞尔维亚、美国与英国。参见UNCITRAL Model Law onCross-Border Insolvency with Guide to Enactment,http://www.uncitral.org。①Paul J.Omar,Genesis of the European Initiative in Insolvency law,INSOL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Review,Winter 2003,volume12,issue3,P169.①1889年3月12日,在蒙特维地亚召开的第一届拉美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关于国际商法的条约》,其中第10章(第35至第48条)规定了跨境破产的有关内容。1889年至1903年,阿根廷、玻利维亚、秘鲁、乌拉圭相继批准该条约,哥伦比亚也于1930年加入。1940年3月19日,在第二届拉美国际私法会议上,乌拉圭、巴西、哥伦比亚、玻利维亚、阿根廷、秘鲁、巴拉圭七国签订了《关于陆上商法的国际条约》,其中第8章(第45至第53条)就破产问题做出规定。②1928年2月20日,在古巴的哈瓦那召开的第六届泛美会议上缔结签署了一个比较全面的国际私法公约,该条约第9章(第414条至第422条)关涉跨境破产问题。哈瓦那会议几乎吸引所有美洲国家的参加,包括美国在内的21个国家派代表出席,最终经15个国家批准,该公约于1928年11月25日正式生效。③《伊斯坦布尔公约》1990年开放签署,到目前为止,只有7个国家签字,但没有一个国家批准,由于该条约要求至少三个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它最终没有生效。④Paul J.Omar,Genesis of the European Initiative in Insolvency law,INSOL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Review,Winter 2003,volume12,issue3,P161.⑤早在其成立的第二年,它就起草了一个《关于国际破产关系的一般规定》,并在第二届会议上将破产问题列入议题。在第三届会议上,海牙国际私法协会继续对破产问题进行讨论,并拟定国际破产草案文本(1900年文本)。此后的第四届会议又进一步提出了1904年草案文本。一战期间,海牙国际私法协会中断了统一国际私法的活动,但在战后的第一次会议,即1925年第五届会议上就将制定有关破产的公约草案列为会议重要事项。继1925年草案之后,1928年第六届会议又通过了《海牙国际破产公约》。之后的第九届、第十五届会议也都对跨境破产问题给予关注并进行广泛的讨论。①在经济与对外贸易非常发达的意大利城市维罗纳与坦恩特之间(1204年)及维罗纳与威尼斯之间(1306年)已经就相互承认与协助对方破产程序的效力缔结了双边协议。参见Lan F.Fletcher,Insolvenc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Approaches,Oxford:Clarendon Press,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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