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
On the Position of Quantitative Measuring Factors in Establishing Crimes——Also on the Perfection of the Theory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王政勋; 1:北京大学 北京100872 摘要(Abstract):

在刑法中规定定量因素不是我国首创,各国根据国情的不同,对轻微反社会行为或者交司法机关以诉讼方式处理,或者交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不同国家选择不同路径,既是其主观考量的结果,也有客观情势使其不得不然的因素。我国刑法中定量因素的存在有其充分理由;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等制度虽然有待于完善,但这不是否定刑法中的定量因素的理由。对刑法明文规定的和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定量因素应在犯罪成立的积极条件中进行形式判断,对综合性的定量因素应当在犯罪成立的消极条件中进行实质判断,从而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的行为予以剔除。

关键词(KeyWords): 定量因素;;刑事制裁;;行政制裁;;二元的制裁体系;;犯罪构成;;犯罪成立条件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王政勋;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储槐植.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储槐植,汪永乐.再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J].法学研究,2000,(2).[3]王尚新.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J].法学研究,2001,(5).[4]李居全.也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与储槐植教授和汪永乐博士商榷[J].法律科学,2001,(1).[5]欧爱民.我国犯罪概念的宪法学透视[J].法商研究,2006,(4).[6]陈兴良.规范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7]刘艳红.情节犯新论[J].现代法学,2002,(5).[8]陈兴良.犯罪论体系研究.第7章.从犯罪成立消极因素透视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构造[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9][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M].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1]梁根林.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冯军.行政处罚法新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3][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4][德]施特拉腾韦特,库伦.刑法总论I—犯罪论[M].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5][德]耶塞克.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6][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卢建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7]胡建淼.中外行政法规分解与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俄]库兹涅佐娃,佳日科娃.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M].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9]钱俊瑞.世界经济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20][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M].顾肖荣,等译.上海:上海翻译出版社公司,1991.[21]苏力.道路通向城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储槐植.理性与秩序: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3]高铭暄.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24]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25]陈兴良.作为犯罪构成的定量要素[J].环球法律评论,2003,(秋季号).[26]刘之雄.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J].法学评论,2003,(1).①我在《正当行为论》一书中,为了解决正当行为的地位问题,提出了对称式的犯罪成立条件理论,认为应当把犯罪构成和犯罪成立条件分开,犯罪构成只是犯罪成立的积极条件,缺乏犯罪构成的行为必然不成立犯罪,但犯罪构成不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更不是犯罪成立的充要条件,要成立犯罪,除了应该具备犯罪构成这一积极条件外,还应该具备消极条件——行为不是正当行为(王政勋:《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48页)。后来在贾宇教授主持的200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的课题组会议上,我认为应该把期待可能性也纳入犯罪成立的消极条件中,该课题目前已经结项,项目最终成果正在交付出版。现在看来,犯罪的定量因素也应该纳入犯罪成立条件体系。①但是日本刑法学信守“法律不关心鸡毛蒜皮的小事”的格言,认为刑法中探讨的违法性,“是指某犯罪应该被科处以刑罚的违法性,即值得处罚程度的违法性,是只处理那些从全体法秩序的观点承认违法性的情形中在量上具有一定程度以上的严重性、在质上予以刑罚制裁的适当的情形。”([日]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314页。)为了在理论上进一步说明、解决该问题,日本刑法学还发展了可罚的违法性理论。

相关话题/北京 刑法 刑法学 刑事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