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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外作业(一)(7)

上海交通大学 /2013-01-12

思考讨论内容:广州岭南美术专修学院能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33.1991年7月8日,陈乃信等未办理渔业生产捕捞许可证将载有渔网等用具的渔船停泊在盐田港岱歧头海区,被霞浦县渔政管理站的执勤人员查扣。霞浦县渔政管理站根据福建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34条 “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渔船”的规定,对陈乃信等作出没收渔船一条、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陈乃信等不服,于1991年7月25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霞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对于无证捕捞的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并未规定可以没收渔船。
思考讨论内容:霞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该如何适用法律?
34.渑池县笃忠乡石朱村三组农民席福宗于1951年退伍回乡,现为孤老复员军人,1985年开始享受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的定补,现持有三门峡市民政局发给的优抚(救济)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证,号码为4010338,发证时间为1997年6月1日,定补金额每月为50元,该款由渑池县民政局拨给笃忠乡人民政府。席福宗从笃忠乡人民政府下属的民政所领取。1987年3月30日,笃忠乡政府成立敬老院,席福宗符合入院条件入住敬老院生活,半月后席福宗私自离开,后以其无生活来源要求笃忠乡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笃忠乡人民政府按敬老院院民每月发给席福宗面粉40斤,现金10元。1992年春,席福宗所在的村组调整土地时,将席福宗的一亩二分口粮田和三分自留地收回。1992年笃忠乡人民政府增加敬老院院民生活费,席福宗由每月10元增至20元,每年发给席福宗小麦600斤,经席福宗要求,笃忠乡人民政府同意将全年面粉折小麦600斤存入笃忠乡粮管所,1995年4月席福宗将其所存的500斤小麦出售给他人,笃忠乡人民政府发现后于1995年5月开始将每月发给席福宗的20元钱和40斤面粉停发至今。席福宗现在笃忠粮管所存面粉540斤,在笃忠信用社存有定期存款12笔,存款共计1810元。1998年7月13日,席福宗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1、补发停发期间的伙食费及面粉,并支付停发期间的利息及交通费184元;2、将每月定补由现在的50元增加至55元。
思考讨论内容: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应如何判决?
35.原告马天晨系杨城人,于1988年11月25日以12000元向河北省隆尧县莲子镇粮油食品站(以下简称食品站)购买大货车一辆,后因扬城车管所不同意入户,又将车退给该站。该站遂与原告商定车辆所有权为该站所有,原告车款12000元作为买断承包款。1989年6月19日,原告驾车行至高邮市时被该市公安交警大队以“违超、移动证过期、待理证过期”为由将车辆暂扣,并当场开具了待理证。后原告多次到高邮市公安局要车,均未果。1993年,高邮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文件将暂扣车辆上缴给了高邮市公产管理处,该处又以“无主报废车”将该车作了罚没处理,并开具了相关凭证,但未告知原告。1996年12月,公产管理处又将该车变卖。1996年10月15日原告向高邮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解除非法扣留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车辆,赔偿七年来的营运损失323110.80元。
思考讨论内容:行政赔偿的范围。
36.1994年10月,原告姜思海变卖其自产黄豆,经与辽宁铁岭市面粉厂协议后于1994年雇车拉上8000余公斤大豆由吉林省长春市上河湾村出发跨吉林省102国道运往铁岭市面粉厂。当行至铁岭县平顶堡镇境界时,被该镇组织的联合堵卡站截住,以铁岭县有关大豆不准跨界,禁运规定为由将原告大豆全部扣下,又强行扣押、拍卖,并按计价量的总得款的50%予以迫购,未开任何手续及凭证。姜思海不服,向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讨论内容:本案中被告是否应承担行政侵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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