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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基础精品 难点诊断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律原理(5)

上海财经大学 /2013-02-21

1992年以后,在邓小平南方谈话的鼓舞下,法理学界对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又活跃起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重新深入探讨了这一问题。当时主要提出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否定"统治阶级意志论";二是重新理解法的本质;三是解构"法律本质论"。

经过20年的争论,虽然法学界对法的本质问题的认识仍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乃至对峙,但已日渐显示出一股不可逆转的趋势,即从强调法的阶级性转为强调法的社会性,从强调法的意志性转为强调法的规律性,从重视法的本体意义转向重视法的功能意义。总的来说,对这一问题讨论的逐步深化,对于摆脱长期以来在法学领域存在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思想的影响,全面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和价值,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总结以上法的诸多本质的提法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基本国情和时代精神。主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定位于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国家根本任务,改革开放的实践,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需要,保障人权和发展人权的需要,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二是一定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原则。看待法的本质,不同的理论体系有不同的径路。本质主义哲学产生本质主义的法学,本质主义法学以本质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据以确定法的本质的理论体系的核心,应当是唯物辩证法和它在相关问题上的具体方法论原则。三是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的要求。其中首先是要求所确认的属性涵盖面较宽、解释法现象有足够的周延性;其次是使用的概念应该学科化,有法学特色和必要的抽象程度;第三要立足于法学是门实践科学的特点方面,在高度抽象其本质的同时,对法的实践操作性给予适当的注意;第四应看到当前关于法的本质的研究,有偏重于法的功能的倾向,这是一个有益的探索。

在研究的法的本质的大致标准或方向上,我认为可以参考有关学者的观点。在《今天到底该怎样看待法的本质--法学基本问题专题(一)研讨会纪要》上张正平表达了它的看法观点:首先,确认法的本质应当有一个大致的标准或研究的导向。它们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从外部关系来看,能揭示法(古今中外的一切法)的类特征。(2)从内部关系来看,能揭示不同社会性质的法之间相区别的阶级关系,利益关系。(3)从根源或来源关系来看,能揭示法与社会存在尤其是与经济结构的源流关系。(4)从认识功能来看,能系统合理地解释法律现象的整体、历史和实际作用。(5)从指导作用来看,能对法的运行、法的实现有指导作用。(6)从理论本身来看,应是发展变化的,兼容并蓄的,开放进取的。

其次,对法的本质应做历史的、全面的分析。历史分析要求考虑对法的本质理论演进的制约因素,如社会地位、时代特征、观念方法、学术环境、人才素质和法的系统等。从历史的趋势上看,人对法的本质的认识是越来越科学合理的。全面分析要求分析法的本质应考察多种社会的法,如农业社会的法、工业社会的法、信息社会的法,阶级对立社会的法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等。要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法本质论和非马克思主义的法本质论;要分析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要分析物质制约与文化制约;要分析法的阶级本质与法的特征。


二 新时期社会主义法的作用探析

(一)法的一般作用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注:在此问题上,有的学者认为法的作用不同于法的功能,并且进行了区分。在此,笔者取通说,即法的作用与法的功能一致说。)是指法作为实现国家意志的工具,在实现其任务中所起的作用。简言之是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是紧密联系的。法的作用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法的本质客观上规定了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并非孤立于法的本质之外,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在由社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同时,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能促进或延缓社会发展。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在国家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权力相联系的。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与官方权威相联系的。这也正是法与其他的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同时,现代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权力进一步加强和扩大的结果。所以,国家的权利与法律的作用是密切联系的。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挥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于社会发挥效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1)它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以国家权力是法的载体和支点,法是国家意志这一内容的规范化。(2)它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法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法的作用取决于经济基础,又服务于社会经济关系,在一定的社会中,法能否承担起立法者所赋予它的功能,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而不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在一定社会中,法律作用的效果能够显示该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状况。法律作用的效果好,则说明该社会经济生命力状况好;反之亦然。

法的作用有其特殊性。首先,法作为国家制定和认可,明示于社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或行为模式,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控制发挥其作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是法所具备的独有功能。不仅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教义、社会团体的组织规则等相区别,也与国家组织的其他强制手段,如军队,警察,以及其国家机关的组织手段有区别。

其次,法以自身特有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确定人们的行为模式。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法以公正的姿态、客观准则维护者的身份出现,使人们按照预先的标准主动调整自己的行为,并能对行为的结果做出一个"法的评价"。法对于那些受惩罚者而言,是专政,是铁腕;而对于那些利益得以维护者而言,则是一个护身符,对于统治者而言,就是一种组织自己的力量的纪律要求。在法治社会中,这种强制和保护对于安定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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