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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基础精品 难点诊断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律原理

上海财经大学 /2013-02-21

一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探析
法的本质是一个随着时代与社会变迁而不断被重新思考与解答的古老话题,是法学理论中的基石性、原点性问题。它涉及到如何看待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起源、法的更替与继承、法的发展趋势等问题。这种基础性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意识。对法的本质问题的不同回答,导致人们法制观念的千差万别,以及法的威信的发挥、法的功能的实现的巨大差异。因此,这一问题成为我国法理学界二十年来争论最为激烈、意见分歧最大的一个问题。
法的本质是什么?从夏商和西周统治者所宣扬的"代天行罚"的 "天"意思想,到此后的"法者,天下之理", 再到此后的"法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以及至今的"市民社会论" 、 "综合发展论" 、 "社会整体权力论" 、 "利益关系调整论等学说"之间有无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人们关心法的本质,并对其进行深入的探索,实际上表达的是一种深刻的渴求--对规则有序的社会生活的渴求。尽管法学家对法的本质的认识有所不同,但都反映了人们对秩序生活的渴望,是人们内心对秩序生活的欲求的外部投射。法的本质之所以重要,并不是因为法的本质本身。人们研究法的本质,是为了更深刻的认识法律,从而利用法律营造个体在社会中的有序生活和整个社会的良性状态。
(一) 关于法的本质的界定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一直认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该命题包含如下内容:(1)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因而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所谓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愿望(如满足一种要求,获得某种利益)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2)法是统治阶级(即在政治上、经济上居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3)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即统治阶级成员意志中的相互一致的那部分,而排斥任何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与共同意志相违背的意志。不这样,法便起不了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作用。(4)统治阶级只有把自己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经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并赋予国家强制力),才能成为法,获得人人必须承认和遵守的一般形式。统治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将统治阶级意志制定为法,二是国家把符合统治阶级愿望的社会规则认可为法。(5)法的内容决定于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并受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等因素的制约。
应该说上述法本质观还是颇为细密和深入的,不少地方也极具说服力的。但总体上看,其局限性也极为明显。首先,国家的制定和认可并不是法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因为根据恩格斯的有关论述(详见后),法或法律是先于国家而产生的。其次,国家的强制性也不是法的标志,否则无法理解国际法为什么具有法律性质的问题。再次,法不只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也不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否则既难以解释交通法规、环境保护法规及其它技术性法律规范的法律性质,也无法解释现已不存在被统治阶级、从而也不存在统治阶级的我国社会为何还需要法。此外,国家主权范围也不是法作用的特征,否则无法解释许多西方国家曾经只单纯地采取属人主义的法律保护原则这一现象,也难以解释当今世界各国法的域外效力现象。对此,法学界提出诸多方面的争论。
(二) 关于法的本质的争论
1 法本质的实在性与虚幻性
法本质虚幻说认为,"法"仅仅是一个支撑实在的法律的符号,无所谓内涵、内容问题。比如:朱苏力教授在 1995年11月19日举行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第 8次学术讨论会上所作的"关于法律本质的法理学思考"的主题报告中指出,法律本质论在中国表现为"意志论",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之反映。而"意志沦"源于西方灵与肉、心与身的二元分离,由此形成灵魂对肉体的支配。法律也就是意志的产物。近代以来,意志论在西方法律史中经历了一个重大的转折,即法律由单个人(君主)意志之产物转变为集体(阶级)意志的产物。霍布斯将国家看作是"人造的人"、"人造的个体";卢梭亦将群体的意志个体化,提出不同于"众意"的"公意"概念,通过这种虚拟的转化,集体意志就克服了个体意志之间的冲突而取得统一。前苏联学者对马克思作了卢梭式的理解,从而形成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所接受的正是这种法律观。

朱苏力教授进一步认为,集体意志是虚构的,个体意志之间总是矛盾的、冲突的,无法形成统一的集体意志。更进一步讲,灵与肉、心与身的分离也是虚构的,所谓的"意志"不过是从人类的行为中推演出来的,无法离开人的行为而独立存在,所以,将法律定义为意志的反映是无意义的。尽管如此,朱苏力认为法律意志论仍然是有启发性的,但它只是定义法律的一个视角,并不能排除其它视角。因此,法律的本质乃是一个虚构的神话。

而法本质实在说则坚持认为:概念的要素是内涵加外延。所谓内涵,就是被考察的事物的本质。一旦确定了被考察的事物的本质并将其提炼为内涵,该事物的外延就可得到确定。"本质"一词作为哲学概念,指涉的是人们对事物内部矛盾和内在联系的认识,反映事物稳定的和一般的性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据。在法学领域里,法的本质就是透过法律现象的稳定的内在的东西。"法作为一种实际存在的事物,如同其它任何事物一样,也是本质与现象的统一体。法的外在表征是明显的,法的内在本质应当是客观实在的。法不应是也不是一种扑朔迷离、游移不定的东西。" 无疑,法的本质问题既是一个法学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哲学问题,作为法学研究者,人们都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一话题,如果法没有本质,就无法确定其研究范围,更无法对法律现象与非法律现象进行区分。

笔者认为,法律本质问题并非真的"无法解决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并非真的"无法增加我们对具体法律问题的实在知识",更非"一个虚构的神话"。后现代主义法学在法律本质问题上的怀疑主义和解构主义态度,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总体上是弊大于利。它很容易使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失去发展的方向和评价的标准。法的本质问题的关键不是是否存在法的本质,而是如何看待当前社会主义的法的本质。(在后面再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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