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的法本质观是从现实中的法即法的"实然"状态提出来的,但现实的不一定是合理的。实然状态的"法"应然状态的"法"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何消除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的沟壑与矛盾,以及如何充分体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和愿望,特别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也有学者认为:如果从表面上看,法是有调整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功能的。但是无法解释的问题是,由谁来调整这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按照什么标准来调整这种关系。这一观点只说明了法律功能的现象,而掩盖了为谁服务的问题,掩盖了法的阶级性。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条件下,放弃阶级分析方法,无视法在对解决无产阶级历史任务中的服务作用,对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本质是说不明白的。
6 法是一定阶级意志的反映说
这种观点认为,由于我国的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也就是没有了被统治阶级。因此,我国的法已经不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只是一定阶级意志的反映了。他们对于我国的法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国家意志的反映皆无疑义,但是不同意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意志。
关星、策向在《关于法的本质问题对话录》中, 指出:"我认为这是说不通的。无产阶级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也就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掌握政权的阶级,获得民主的阶级也就是统治阶级。在这个共性上,社会主义国家并没有什么不同。"
但在此问题上,当前国内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我国是否还存在阶级呢?在《坚持实事求是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纪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笔谈》中, 李步云说:"……现在有人坚持认为,社会主义的法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这是很难说得通的。首先,自1956年剥削阶级被消灭以后,在我国社会中已不再存在一个'被统治阶级',在党和政府的文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文章和讲话中也从未说过,我国还有一个'被统治阶级'。既然没有'被统治阶级',当然也就不存在 '统治阶级',……"
而策向认为:针对"不能把人民称为统治阶级"的问题,这是一种误解。许多阶级的政权都是由一个代表性的阶级所领导,同时联合其他有共同利益或者可以合作的阶级共同参加政权实行统治的,而且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有所变化。纯而又纯的统治阶级是少有的。适应中国的国情,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在取得政权后就是争得了统治地位,也就是成为统治阶级。只是这个复数的统治阶级,是个统治阶级的群体而已。说什么人民是个政治概念不是个阶级概念,这里的政治与阶级不知怎么可以分得这么清楚!其实这同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是资产阶级,资产阶级被消灭了,没有了专政对象,因而无产阶级专政应该停止一样,只是把"专政"换成了"统治"而已。
这个问题的提出与争论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理论背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唯物史观出发,深刻指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你们按自己对于自由、文化、法律等资产阶级的观念来衡量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废除,那就请你们不要同我们争论了。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而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包含着丰富的思想内容。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的思想却被简单化、庸俗化,甚至被曲解用来为错误路线和政治斗争服务。特别是60年代以来,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方针的推行,我国法学愈来愈偏离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观点,以至把法的本质仅仅归结为阶级性,并把法的阶级性仅仅理解为阶级斗争、专政、镇压,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危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做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这一伟大转折促使法学界重新思考和回答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在前面引用的《共产党宣言》的论述中,马克思、恩格斯用"被奉为法律"几个字作为"你们这个阶级意志"的限制词,说明他们顾及到反映法的自身特点的其他基本属性,说明法的本质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也包括使这种意志上升为法的其他本质属性。另外,恩格斯在晚年察觉到以往他与马克思的著作中强调法的观念、意志内容方面,而忽略其形式方面的失误,指出:"这在马克思和我的著作中通常也强调不够。在这方面我们两人都有同样的过错,这就是说,我们最初是把重点放在作为基础的经济事实中探索出政治观念、法权观念和其他思想观点以及由这观念所制约的行动,而当时应当是这样做的。但我们这样做的时候为了内容而忽略了形式方面,即这些观念是由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产生的。据此我们可以看到,当时马克思恩格斯提出这样的法的本质观,是基于当时革命斗争的需要而提出的,为当时的革命斗争服务。用唯物史观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法的本质是一个历史范畴,其根源于社会经济基础。随经济基础的变化,法的本质也将发生变化。我们不能用孤立的静止的眼光来看待经济基础已经发生变化的法的本质。
(三)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认识与思考
1992年之前,关于法的本质的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展开的。争论的焦点主要涉及到法是不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怎样理解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以及如何看待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是否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等方面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法的阶级性有着丰富的内容,它并不限于阶级镇压,而是表明法是由谁定的、反映谁的利益、为谁服务,维护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统治秩序和经济基础等方面的内容。因而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承认其他阶级的一定范围内的暂时利益和局部利益。在剥削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法的主要职能是调整和处理人民内部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组织、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