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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基础精品 难点诊断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律原理(13)

上海财经大学 /2013-02-21

季卫东先生在《法治中国的可能性--也谈对文化传统的解读和反思》一文中坦言:"法律还要与民间的自发秩序保持一致,就像'变色龙'或者木叶蝶的色彩、斑纹甚至形状与周围的物质环境相似并随之变化,借以自我保护。" 所谓"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 、"君子行礼不求变俗" 、"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 、"律意虽远,人性可推" ,表明国家为了与地方风土民情相协调,并不强求统一,反而特意为差异性留下了回旋余地。因此,法律系统与外部环境(特别是人际关系网络)之间的分际是流动的、连续的。在这样的条件下,国家秩序比较容易借助社会的内在化支持而长治久安,也比较容易进行"奇正相生"、"反复其道"的自我复制以及多样化的创造和选择,甚至像种牛痘那样通过导入异物来刺激抗体增殖的方式或者小范围内摹拟异物、在调整适应的经验中进行学习的方式来获得对违法行为、外部干扰等的免疫能力以及从混沌中有序化的自组织能力。

法治的本土化论者的理由居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因为中国有着悠久而丰富的传统文化存量。传统法文化作为一个活的历史连续过程,并未因其是过去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相反,它还在一定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律文化中发挥新的作用,影响着中国现代法律文化的面貌。中国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不在表层的硬件上,而是依赖于国民的自然习性和法观念。法治现代化决不仅仅意味着引进现代国家的法制,改进立法,制定几个法典,设置几个机构就能完事,当一个国家对所引进的那个法律的自然演化过程、文化底蕴视而不见,却致力于将其结果"移植"到异质社会中,法律必将与社会现实生活脱节,并且也是毫无实际效用的,因为中国本土法文化构成了中国现代法治的历史根基。第二,法律作为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观念的集中表现,没有两个国家的法律是完全相同和相似的。"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吉尔茨语的论断说明"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 因而,法律文化是民族的,是各民族文化在法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如果把本土的中国传统法文化看成是落后的糟粕,是要全盘否定的,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中国本土的传统法文化曾经有过辉煌的过去,也无法提供给我们正确思考中国法治的来处与去路。同时也无法解释为什么西方纯正版"的法治也面临着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与混乱。第三,法治现代化须重视本土法文化的资源,或者说法治本土化在中国的兴起,部分因素还源于处于世界学术边缘地带的非西方社会的知识分子们,存在着对主流西方学术核心地带表示不满和挑战的情绪。

(三) 法治本土化的思考

主张向西方学习的学者在其专著中,从方法论,可行性,影响等多个角度进行过论述,在此就不再重复。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如何把"移植"的法治本土化。萧瀚先生在其《中国法治现状素描》中讲到这样一个事例:一次,与台湾的法学家苏永钦先生同席吃饭,席间,他们谈起海峡两岸中国人的共同点,苏永钦先生说,无论是北京还是台北,交通规则都仅供参考。这么一句简单的话,却值得深思。也许交通规则真的算不得什么大事,它只是我们日常生活里很小的事情。--违反了它,警察视若无睹,或者最多无非就是罚款,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可是就在我们抱怨中国没有法治之时,很多人都在违反交通规则。试想,如果连这么一个小规则尚且不能自律,在整个法治进程中我们又能扮演什么角色?萧瀚先生说得好:"我想连交通规则都不会遵守的民族是没有资格奢望法治的大馅饼从天而降的。"
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冥想的事业。它所要回应和关注的是社会的需要(当然,这并不排除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动变革的方式来回应社会的需要)。然而,当中国近代社会的主要目标是要实现现代化,法律被视为一个建立一个未来的理想社会之工具,用来推行各种激烈或稳健的改革以回应未来社会之际,法律的主要功能就发生了一种根本性的改变。立法者和法学家往往不是强调法律回应社会,将社会中已经形成的秩序制度化,而是要求社会来回应法律,希冀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首先人为地和有计划地创造一种社会秩序的模式,并且主要是以先进"国家为标准,然后将中国社会装进这个模子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能理解法治"或"法制"何以可能成为一个"建设"的项目,一个如今更多以立法数量、受案率、法官的文化程度以及律师的增长等作为衡量指标的工程的项目。

法治不管是西化还是本土化,都永远是一种方法,一个过程,而非结果本身。任何西化模式都不可能一成不变地植根于不同的主体,任何本土化也不可能完全符合中国国情。不应只从某事物本身出发去评价该事物,还应考虑诸多的限制性条件和影响性因素。事实上,任何文化的发展都是紧跟着社会发展而进行的,都具有社会选择因素而不仅仅是其自身的选择。这就使得这种发展必定具有历史的沉积和各种文化融合的痕迹。在现代信息发达的条件下,这种痕迹变得越来越明晰,成了发展本身主要的脉络。法律自然也不例外,你无法分开西化与本土化在现代法治进程中是怎样互动的。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我国的法治之道 ,就可以看出,为了能在中国推行法治,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知识分子们似乎碰到了前所未有的思想困境,那就是"传统的精华不能充分继承,传统的糟粕无法彻底扬弃;西方文明不能深入地引进,而欧风美雨不能严正地排拒,仇外与媚外的情结纠缠在一起" 。在中国法治的走向与选择上,这种困境和忧虑特别明显。

三 法治与依法行政

(一)权力与政府管理

一个人的绝对自由是疯狂,一个国家的绝对自由是混乱。--罗曼.罗兰。

权力是人们之间带有强制性的制约与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它也可以说是一种能力,如美国学者丹尼斯·朗所说的"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这种能力在人与人之间关系中体现出来,同时又形成一种新型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越来越逐渐主宰一切。

权力的本质是公共组织对社会的强制性管理资格。一旦取得权力,权力必然是公共的、针对社会的,具有强制性、管理性和至上性。权力的这种属性使其容易产生负效应;而这种属性又使权力本身含有利益,为掌权者攫取自身利益提供了无可比拟的条件和不用其他投入便可获取任意可得的各种利益,为其无序扩张、渎权和滥用权力提供可行性与无比的便利;这种属性也容易使掌权者产生凌驾于社会和民众之上的优越感和权势感,容易产生主观性、随意性和膨胀性。因此,给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随时都可能发生。因此,这种权力便隐含了威胁每个社会主体的自由、安康和幸福的隐患。严重的,甚至造成社会停滞或倒退。马克思主义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入手来说明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认为国家权力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恩格斯指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以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像现在每个大民族的情况那样,它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止经济发展沿着既定的方向走,而给它规定另外的方向--这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害,并造成人力和物力的大量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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