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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国际法学

深圳大学 免费考研网/2012-11-12

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国际法专业攻读硕士学位之研究生,经过三年学习,应达到:

1、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思想素质好,拥护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热爱祖国,遵守法纪,刻苦勤奋,树立远大理想。

2、 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可独立从事研究工作、教学工作,并具有在立法、司法仲裁、外事、经贸、律师等实务部门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

3、 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全面深入地了解国际法学专业知识,并对国际法专业方向的一、二个领域有所研究,成为既有较深的专业理论基础,又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并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的一专多能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

4、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听、说、读、写、译能力,并能够熟练地运用外语进行法律专业的研究工作。力争能用外语撰写论文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初步掌握第二外语。

5、 能够熟练地使用计算机从事文字编辑和处理工作,能从互联网上查询获取本专业的最新信息与动态。

6、 具有较强的中文书面和口头语言表达能力以及较强的人际沟通力。

7、 身体健康,综合素质与能力出色。

二、研究方向或领域:

本专业方向设以下研究和培养方向或领域:

1、国际经济法研究方向

   国际经济法专业方向旨在培养具有扎实法学理论特别是国际经济法理论功底、熟悉国际经济法律实务的专业人才。本专业方向通过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WTO法等专业课的学习,以及相关教学实践,使学生掌握国际经济法律专业技能、专业知识和较高水平外语运用能力。本毕业生适合在法律机构的涉外领域以及各外资企业的法律部门和国际金融、国际服务业的法律商务岗位就业。

2、国际私法研究方向

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涉外)民商事和经贸领域的法律诉讼、仲裁及法律选择适用的法律学科。本专业方向是国际法领域历史悠久、理论性和应用性很强的方向,也是深圳大学法学硕士专业招生较早的专业。本专业方向的主修课程包括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经贸法案例研究、国际民事诉讼、国际贸易法、海商法、国际金融法、香港法概论等课程。本专业的学生毕业去向广、适应性强,包括教学科研、政府、审判、仲裁、律师、企业等。

3、国际公法研究方向

国际公法是以规范和调整国家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学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包括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组织法、国际条约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空间法等。国际法基本理论是研究国际公法的基础。国际公法的分支如国际组织法、国际条约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空间法则是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在各个领域的具体化体现。国际空间法是我们的特色研究方向之一。该学科是国际公法领域中新兴的研究领域,主要任务是研究国际空间活动条约,探索空间活动的国际法律规制,从而为人类的空间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4、WTO法律制度及欧盟法研究方向

     WTO法和欧盟法是当代国际法学研究领域的两个重要分支。本专业方向旨在培养涉外型法律人材。要求学生具备扎实的国际法理论基础和较高的外语语言能力。本方向的课程学习主要以条约解读和案例分析为主,培养学生从事国际关系和涉外律师实务等方面应具备的能力,包括从事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经济技术转让、国际金融等国际经贸活动的相关谈判,起草各种涉外经贸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参与涉外仲裁和诉讼等法律实务工作。

5、国际商法研究方向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 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国际金融法、海商法、保险法、票据法、国际商事仲裁等。

本方向的设立的主要目标是向有志于研究国际商法的学生提供一个专业学习的机会, 在教学方法上强调案例教学,引领学生在国际商法中的领域中深入研修,并拓展其研究分析能力。

三、 学习年限

学习年限为三年。前两年主要用于学习法律专业课程和调查研究工作,其中课程学习为一年半,第三年主要用于研究和撰写硕士学位论文。

、培养方式

采取系统理论学习与科研相结合,指导教师个别指导与本专业导师小组集体指导相结合,讲授与讨论相结合,课内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等方式,特别注意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和独立研究的能力,学习专业与参加科研同时进行。

指导教师要根据因材施教原则,根据每个研究生的原有基础和实际情况,制订出详细、具体的个人培养计划,以落实本培养方案。

研究生论文要求字数达3-5万字,内容详实,资料丰富,体系严谨,对论文所探讨课题的历史概况、现状及未来发展有纵向和横向的深刻剖析与见解,达到在本学科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水平。

五.课程设置

1.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其中,学位课程分为公共学位课程和专业学位课程两类,均为必修课;非学位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补修课三类。

2.硕士研究生应修总学分共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21学分。

3.补修课程为2至3门,该课程不计学分,由指导教师根据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和专业基础等因素在个人培养计划中确定。其中,(1)本科非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应当补修本专业本科的两门主干课程民法学、经济法学。可通过学院协调随本科专业同堂上课、同堂考试,也可采取学生自学,本科任课教师或导师考核等方式补修。(2)大专毕业以同等学力录取的研究生应当补修本专业本科的三门主干课程,如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任选三门)。可通过学院协调随本科专业同堂上课、同堂考试,也可采取学生自学,本科任课教师或导师考核等方式补修。上述学生如已经具备相关知识或修过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申请免修,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部备案。

△详见课程及学分设置表:

国际法学 专业硕士生课程及学分设置表

1.本专业学制为 3 年。

2.本专业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得少于 32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得少于 21 学分。

3.课程学习与撰写毕业论文时间比例为1:1。

类别

课程名称

学时

讲授形式

考核

方试

要求

学位课程

(必修课)

不得少于 21

学分

公共学

位课程

9学分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3学分)

科学社会主义

理论与实践

1

36

讲授

考试

平均

75分

以上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文科)

2

70

讲授

外语

(6学分)

基础

外语

英语(一)

2

160

讲授

英语(二)

3

专业外语

1

40

讲授

专业学

位课程

12学分)

专业学位课

(12学分)

国际公法

3

60

讲授

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

3

60

讲授

国际私法

3

60

讲授

WTO法律制度

3

60

讲授

非学位课程

不得少于 11 学分

必修环节

文献阅读

1

考查

通过

开题报告通过即可

学术讲座

2

10次

(导师考核)

必选课

国际投资法专题(方向一)

3

60

讲授

考试

60分

以上

国际经贸法案例研究(方向二、五)

3

60

讲授

国际空间立法专题(方向三)

3

60

讲授

欧盟法专题(方向四)

3

60

讲授

选修课

任选课

国际竞争法

2

40

讲授

国际货币金融法专题

2

40

讲授

WTO条约和CEPA文本解读

2

40

讲授

海商法

2

40

讲授

国际贸易法

2

40

讲授

国际人权法

2

40

讲授

内地与香港区际法律冲突研究

2

40

讲授

各国空间立法比较专题

2

40

讲授

欧盟法条约解读

2

40

讲授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专题

2

40

讲授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2

40

讲授

国际环境法专题

2

40

讲授

国际商事仲裁

2

40

讲授

英美契约法

2

40

讲授

中国对外投资仲裁案例分析

2

40

讲授

国际组织法

2

40

讲授

美国法律制度

2

40

讲授

法律专业英语口语和写作

2

40

讲授

涉外经贸法律实务(双语)

2

40

讲授

港澳特区政府与政治制度

2

40

讲授

比较宪法学

2

40

讲授

补修课

同等学力或跨专业学生须补修2—3门,只记成绩,不记学分

民法学

讲授

考试

中期考核表中导师签字确认

(60分以上)

经济法学

讲授

民事诉讼法学

讲授

实践环节

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

(不记学分)

0

40

考查

通过

(导师考核)

课程免修

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院、校两级批准后可免修,但须参加考试。

考试

60分

以上

制定个人

培养计划

第一学期结束前,

确定导师后,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三份,学院、研究生本人、研究生部各持一份(同等学力和跨专业学生须注明补修课程)。

中期

考核

课程学习结束后,

举行开题报告前

考核筛选内容:思想道德素质、课程学习成绩、科研实践能力。均合格者可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未通过者,应终止学习,按退学处理。考核结束,各学院将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交到研究生部,每位学生的中期考核表由学院永久保留。

开题

报告

中期考核筛选后

经导师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评审。首次未通过者,应一个月后再次开题,仍不能通过者应终止学习,做退学处理。评审结束,

学院将开题报告评审结果汇总表交到研究生部,每位学生的开题报告由学院永久保留。

备注:《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规定:各专业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得少于32学分(理学专业为35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21 学分,非学位课程不少于11 学分

专业方向一:国际经济法

专业方向二:国际私法

专业方向三:国际公法

专业方向四:WTO法律制度与欧盟法

专业方向五:国际商法

六、免修课程

研究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途径已掌握了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并达到其基本要求,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院、校两级批准后可免修,但需参加该门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或在课程开始前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

七、考核方式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除学术报告、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文献阅读等进行考查外,其他课程一律进行考试。

1.专业学位课程及非学位课程中的必修课、选修课以写论文为主要的考核方式。课程论文由导师下达或研究生自拟,选题应属于与本门课程教学密切相关的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课程论文可在课堂教学结束时或在教学过程中的某一阶段布置研究生撰写。通过课程论文,可检查研究生对课程教学有关内容的理解和钻研程度,以及完成阅读书目所规定的阅读量的状况。同时也可以训练研究生进行科研创作时熟悉和遵守学术规范。

2.文献阅读结合开题报告进行考核,开题报告通过即自动获得学分;

3.参加学术讲座情况由学生在《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讲座记录表》上登记,导师签字确认,研究生部抽查,累计10次即自动获得学分;

4.补修课程的考核既可与本科生同堂同卷,也可由指导教师负责进行,在中期考核表中签字确认。

5.考试科目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成绩,考查科目按通过、不通过两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6.考试课程成绩要求60分以上(含60分)可获得学分,考查课程通过者可获得学分。学位课程各科成绩平均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方可申请学位。

7.教学实践的具体要求是:(1)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在导师组或指导教师的安排指导下,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实习活动,包括承担本、专科生有关课程部分章节的讲授任务,协助教师组织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和试卷、辅导答题等教学辅助工作,以及参与本专业或指导教师组织的社会调查活动。(2)教学实践原则上安排在第5学期进行。(3)教学实践结束后,导师组或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对学生的教学实践效果作出综合评定意见。

8.研究生的学年论文。学年论文可独立选定题目,也可由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性的成果写成,还可由研究生承担的本学科领域内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写成,无论何种形式,均应结合当年课程学习的内容。

研究生的学年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必修环节,不计学分。目的是培养、训练和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考察研究生运用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使他们获得严格和规范的科学研究训练。

八、学位论文

硕士研究生应用一年半至二年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开始进行,第四学期初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应包括文献阅读,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科研调查、研究方法、实验手段、理论分析、文字总结等工作的进度计划。该计划应由指导小组通过,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按学位论文计划执行(学位论文要求详见《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细则》)。

九、培养计划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在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研究生指导小组应以师生双向互选的方式为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经学院审定同意报研究生部。

在导师指导下,研究生要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于第一学期结束前制定出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既要服从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原则,又要根据每位研究生不同情况,因材施教。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三份,分别由导师、研究生本人和研究生部各持一份。

十、参考书目

(一)、经典文献类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4.《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5.《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6.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7.中国社会科学院民主问题研究中心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民主》,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版。

(二)、专业著作类

1 中国学者

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5年

2、王铁崖主编、魏敏副主编《国际法》(高等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81年

3、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4、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

5、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6、周鲠生《国际法》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

7. 梁西主编《国际法》(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 梁西主编,《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第5版

7、国际公法学:第2版/王虎华主编 .-2版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8. 国际法/白桂梅著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9.赵维田:《世贸组织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

2)译著

1.《奥本海国际法》詹宁斯、瓦茨修订修订,王铁崖等译,第一、第二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2. 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第一版/[比]约斯特·鲍威林著;周忠海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 国际法:德文第2版=Volkerrecht/(德)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Wolfgang GrafVitzthum)主编;吴越, 毛晓飞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 国际公法原理/(英)伊恩·布朗利著;曾令良,余敏友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 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第一版/[比]约斯特·鲍威林著;周忠海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6. 国际公法:第3版=PUBLICINTERNATIONAL LAW :3RD EDITION, 2002/(美)托马斯·伯根索尔(ThomasBuergenthal), (美)肖恩·D.墨菲(Sean D.Murphy);黎作恒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7. 国际法原论/(俄罗斯)格·童金著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3

3)案例

1. 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8年

2. 国际法院新近案例研究:1990-2003/邵沙平主编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3. 国际法学案例教程/梁淑英主编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4. 国际公法案例选/边永民编著=Cases of international law=eng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三)、外文著作类

1. Peter Malanczuk, 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Law, 7th revised edition, Longdon: Routledge, 1997

2. Martin Dixon,Textbook on International Law, 4th ed., Blackstone Press, ltd, 2000

3. AntonioCassese, International law-New York:OxfordUniversity Press,2001

4. Jack L.Goldsmith (Author), Eric A. Posner,The Limits of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University Press, USA , 2005

5. Pioneering international law : conventions,treaties, and standards / by Sheila Nelson, Philadelphia, PA: Mason Crest, 2007

6. Fundamental perspectives on international law /William R. Slomanson Belmont, CA [etc.] : Thomson/Wadsworth, 2007

7. Law among nations : an introduction to publicinternational law / Gerhard von Glahn, James L. Taulbee, New York : Longman, 2007

8. The making of international law / Alan Boyle andChristine Chinkin, Oxford[etc.]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9. C. G. Weeramantry, Universalising InternationalLaw[M].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4.

10. Thomas M. Franck, The Power of Legitimacy AmongNation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

11. Markus Burgstaller, Theories of Compliance withInternational Law[M].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5.

12. Malcolm N. Shaw, International Law(FourthEdition)[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96

13. Nancy Kontou, The Termination and Revision ofTreaties in the Light of New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M]. Clarendon Press, 1994.

14. Anthony D’Amato, International LawSources(Collected Papers Volume Three)[C].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4

15. Louis Henkin, R. Crawford Pugh, O. schacchter, H.Smit, International Law: cases and

materials(Third Edition)[M]. Amarican Case BookSeries,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93.

16. Karol Wolfke, Custom in Present International Law(Second Revised Edition)[M].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3.

17. Mark W. Janis, 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Law(Forth Edition)[M].(法律概论影印系

列,中信出版社,2003.)

18. Sam Blay, Ryszard Piotrowicz, B. Martin Tsamenyi,Public International Law[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19. Henry J. Steiner, Detler F. vagts, Harold HongjuKou, 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s[M]. The

Foundation Press, 1994

20. Gerhard von Glahn, Law Among Nations:AnIntroduction to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Sixth

Edition)[M].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1992

(四)、期刊类

1.《中国法学》

2.《法学研究》

3.《法商研究》

4.《法学评论》

5.《现代法学》

6.《中外法学》

7.《政法论坛》

8.《法学》

9.《法制与社会发展》

10.《政治与法律》

11.《比较法研究》

12.《法律科学

13.《法学家》

14.《环球法律评论》

15.《法学杂志》

16.《中国社会科学》

十一、专业、导师组成员

组 长:黄亚英教授

导师队伍:叶兴平教授、尹玉海教授、周成新研究员、郭晓文研究员、刘阳副教授、肖又贤副教授、朱志晟副教授、张英副教授、王千华副教授、田晓萍副教授、白云副教授、张淑钿副教授

秘 书: 王楠

导师组长签字:

学院主管领导签字:

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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