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1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作为出口方,履行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的C.I.F.合同,以货、证、船、款四个环节最为重要。
一、备货与报验
(一)备货
出口商在备货工作中,应尤其重视以下问题:
(1)货物的品质、规格必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此外,还须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和在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的特定目的。
(2)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合同规定。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必须符合信用证和合同的规定以及运
输的要求。
(4)货物的备妥时间,应严格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并结合船期进行安排,而在时间掌握上,一般还应适当留有余地。
(5)凡合同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一段时期交货的,应在收到信用证并经审核无误后再行投产。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凡属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检验或检疫。
此外,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
(二)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匿得商检局发给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检验不合格的臣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催证是指以某种通讯方法催促买方办理开证手续,以便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二)审证
必须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
通知银行负责审核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资信能力和付款责任以及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外贸公司则审核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是否能够接受。
1、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资信
2.可否撤销与已否生效
信对列有“可撤销”字样的信用证不能接受。
有的信用证虽然未注明“可撤销”字样,但却加了一些限制和保留条件。
3.是否符合政府间的支付协定
4.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查
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亦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
5.对商品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
证中有关商品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款,应结合合同内容认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决定。
6.对信用证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核
按照国际惯例,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有效期(或称到期日)。
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同时,装运期应早于信用证到期日并有一定间隔。
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具体的交单期,即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必须向银行交单的期限,如未作规定,则提交单据的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第21天,但以不超过信用证到期日为限。
7.对单据的审查
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规定,都应慎重对待,一般不宜接受。
8.对特殊条款的审核
国外来证中,有时列有某些超出合同规定的特殊附加条件,应结合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
(三)改证
在办理改证时,如同一张信用证上有多处需要修改,则应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避免多次提出修改要求。
对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内容,经审核不能接受时,应表示拒绝。同一份修改书包括有两项或多项内容时,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接受一部分,
而拒绝其他部分。
三、托运、报关、投保和装船
(一)租船、订舱
按C.I.F.贸易术语达成的出口合同,由我方负责租船订舱。这一工作可委托外运公司代办。
(二)报关装运 I
货物在装运出口前,必须向海关申报,习称“报关”,经海关检验后同意放行柞旨装运出口。
(三)投保及发装船通知
货物装运前,应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四、制单结汇
货物装运后,外贸公司应按信用证等要求,正确缮制各种规定的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开具汇票,填写“出口结汇申请书”,连同全套货运单据(正本),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办理结汇手续。
目前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三种:买单结汇、收妥结汇和定期结汇。
(1)买单结汇,习称“出口押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并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收入受益人账户。
(2)收妥结汇是指议付银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Cre血Note)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收入受益人账户。
(3)定期结汇是指议付银行根据索汇函/电往返所需要的时间,加上银行处理工作的必要时间,对不同地区预先确定不同的固定结汇时日,议付行于到期日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入受益人账户。
具体而言,出口结汇手续和要求有以下三方面:
(1)出口企业必须填写“出口结汇申请书”,开具汇票连同信用证所要求的各项单据,送交当地中国银行审核。
(2)必须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中国银行才可办理结汇:
(3)必须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的已纳税产品在其报关离境后即将已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全部退还出口企业。
在实际业务中,如发生单据不符的处理办法:
1、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议付期内尽速更正单据
2、凭保议付
外贸公司对单据中的“不符点”出具保函(12neroflndeⅧ如),请求议付行给予
融通议付,并保证自己承担可能遭到开证行拒付的责任和损失。
3、跟证托收
如单证不符情况严重,改为托收方式
五、索赔和理赔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遇外商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可向对方提出索赔。索赔时,理由要充分,证据要确凿,索赔金额要适当。
但是,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外商向我们提出的索赔较多,是我方进行理赔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要认真审核对方提出的单证和出证机构是否合法,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是否合乎规定,以防外商串通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或国外的检验机构检验有误。 (2)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
(3)至于赔偿办法,可采取退货、换货、补货、修整或赔付部分、或在下次交易中给予一定的优惠或折扣,必要时也可用外汇偿付。
第2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进口货物大多是以F.O.B.条件成交和信用证方式付款的
一、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订立后,我外贸企业应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二、租船或订舱与催装
F.0.B.进口合同由我方负责租船或订舱。
我方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及时将船名、船期通知卖方,以便准备装货。
三、办理保险
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并保证进口货物能够及时投保或不至于漏保,许多公司都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
外贸企业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应将进口货物的名称、数量、船名、装运港、装船日期、目的港等有关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办妥保险手续。
四、审单付款
我国开证银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即进行审核,如无误,应即通知进口企业付款赎单。
在审单过程中,银贸应密切配合,发现单、证或单、单有不符点,应立即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五、报关接货
进口企业付款赎单后,应即着手准备接货。等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必须及时向海关办理申报,经海关查验有关单据、证件和货物认可后,在提单上签章放行,即可凭以提货。
外贸公司在提货时,如发现货物有短缺或残损,应将其存放于海关指定的仓库,并通知保险公司、商检局等有关单位进行检验,明确残损程度和原因,以便向责任方索赔。
六、检验与拨交
进口货物到达后,均需及时进行检验,并应迅速取得有效的检验证明,以便发现货物质量不符、数量短缺时能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货物进口后,应立即向用货单位办理拨交手续。
七、进口索赔
进口索赔通常由卖方违约,承运人过失和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货损货差所引起,其中属卖方责任的较多。
目前我国进口索赔工作中,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一般由货运代理,外贸运输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则由进出口公司直接办理。
关于索赔期限,如合同未作规定,买方向卖方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限,是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向船公司索赔的期限,是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期限,则为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
本章关键词:履行;“重合同,守信用”;备货;审证;报验;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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