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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国际贸易实务讲义-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暨南大学 /2011-11-25

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1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主要承保两类风险:一类是海上风险;另一类是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又叫海难,它所包括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由于自然界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如暴风雨、雷电、海啸、火山爆发等。

意外事故(Forluilous Accidents),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或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事故。如搁浅、触礁、碰撞、沉没、流冰、火灾、爆炸、船舶失踪等。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损失。这里所谓的外来原因,并非必然发生的,而是指由于外部因素造成的。这类风险主要有:偷窃、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渗漏、短量、钩损、锈损等。

   此外,还有一些由于特殊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例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进口国拒绝进口等。

   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

   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称为海损(Average)。海损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一)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T.L.),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全部损失。全损又分为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两种。

前者是指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者完全丧失商业价值,失去原有用途,或者因丧失无法挽回。

后者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虽未达到全部灭失的程度,但花在施救、修理、收回和运到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将超过原货物在目的地的价值。

   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要求按全损赔偿。

   部分损失(Partialkoss),是指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在保险业务中,部分损失又因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二)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简称G.A.),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的损失或者支出的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的和合理的;

   (3)所作的牺牲是特殊的,支出是额外的;

   (4)所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有效果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由受益的船方、货方或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的多少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的分摊 (G.A.Contribution)。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造成的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由各受损者单独承担。

   三、保险人承保的费用

   (1)施救费用(SueandLabourExpenses)。是指被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者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2)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而应向其支付的报酬。

 

 

   第2节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简称“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简写C.I.C.)

   一、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即指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一)基本险别及其责任范围

   1.平安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的责任范围如下: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时,每一驳船之货视为一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之后货物在海上又遭受了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弓I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P.A.)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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