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B)险承保的风险是:
(1)火灾或爆炸;
(3)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地震、火山爆发、雷电;
(7)共同海损牺牲;
(8)抛货或浪击落海;
(9)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
(10)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二)I.C.C.(B)险的除外责任
I.C.C.(B)与I.C.C.(A)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但有下列两点区别:
(1)I.C.C.(A)险只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外,对于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个人或数人故意损害和破坏标的物或其他任何部分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但在LC.C.(B)险下,保险人对此也不负赔偿责任。
(2)I.C.C.(A)险对海盗行为列入保险范围,而I.C.C.(B)险对海盗行为不负保险责任。
三、I.C.C.(C)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I.C.C.(C)险的责任范围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在避难港卸货;
(5)共同海损牺牲;
(6)抛货。
(二)I.C.C.(C)险的除外责任
I.C.C.(C)险的除外责任与I.C.C.(B)险完全相同。
在协会条款中,除(A)、(B)、(C)险三种险外,还有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三种。
此外,“协会货物条款”三种基本险别(A)、(B)、(C)的保险责任起讫,仍然采用“仓至仓”条款。战争险的保险期间仍采用“水上危险”原则,同时,罢工险的保险期间也采用“仓至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