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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国际贸易实务讲义-第1章 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暨南大学 /2011-11-25

第1章 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第l节  商品的名称

   一、列明品名的意义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二、品名条款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双方买卖的商品名称。有时为省略起见,也可以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入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字。

就一般商品而言,在只列明双方意欲买卖的商品名称时,可以把有关品种或品质产地概括性地描述包括进去。有时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都包括进去,在这种情况下,它即是品名条款和品质条款的合并。

   三、规定品名条款应注意问题

   品名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在规定此条款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必须明确、具体

   (二)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三)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第2节  商品的品质

    一、品质的含义及重要性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内在质量指的是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和机械性能以及生物结构等。外观形态指的是商品的花色、造型、款式等。

   商品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使用效能、销路和市场价格,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应就品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各国法律及《公约》都把品质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由此可见品质的重要性。

   二、品质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可分为两大类:

   (一)凭样品表示

   样品(Sample)通常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够代表出售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凭样品表示是指买卖双方同意根据样品进行磋商和成立合同,并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这种方法又称“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凭样品买卖,卖方都必须承担交货品质与样品相同的责任。

   1.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卖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成立合同,并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称“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卖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即为“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

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该样品称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

    封样(Sealed Sample)是由第三者(如商检局)将从整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样品分成若干份,在每份样品经包裹捆扎后用火漆或铅封,除第三者留下若干份外,其余封样交卖方使用。封样有时也可以由卖方自封,或由买卖双方会同加封。

   2.凭买方样品买卖

   凭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称“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也称“来样成交”。

   为了防止日后交货困难及减少发生纠纷,在买方来样的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 “回样”,亦称“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

   此外,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介绍商品而相互寄送的样品,应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参考样品对买卖双方均无约束力。

    (二)凭文字说明表示

   买卖双方凭文字说明磋商交易和成立合同,交货品质以文字说明为依据,称作“凭说明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

    规格(Specifications)是指用以反映货物品质的若干主要指标。用规格来确定货物的品质进行买卖,即“凭规格买卖”。凭规格买卖比较方便、准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应用最广。

   等级(Grade)是指同一类的货物,根据长期生产和贸易实践, 按其品质差异、重量、成分、外观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码或符号所作的分类。“凭等级买卖”只需说明其级别,即可明确买卖货物的品质。

   标准(Standard)是指经政府机关或工商业团体统一制定和公布的规格。在我国,货物标准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规定。

   由于标准常随生产技术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和变动,所以,同一标准往往会有不同年份的版本。因此,在援用标准时,应注明版本年份。

   在国际市场上买卖农副产品时,还有一种常见的“标准”,即“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按照一些国家的解释,“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这种“标准”含意笼统,实际上并不代表固定确切的品质规格。在使用时,除在合同内注明F.A.Q.字样外,通常还需订明该货物的主要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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