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凭牌号或商标
在国际市场上信誉良好、品质稳定,并为买方所熟悉的货物,可凭牌号或商标对外销售。
牌号(Brand)和商标(Trade Mark)与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密切关系。卖方在交货时仍必须按该牌号或商标所通常具有的品质规格交付货物,否则,不仅构成违约,而且还会做倒“牌子”。
3.凭产地名称
有些商品,特别是农副土特产品,受产地自然条件和传统加工技术影响较大,其产品质量优异,具有特色,以产地名称(Name of 0rigin)命名,也成为代表该货物品质的依据。
卖方凭产地名称销售农副土特产品,必须交付具有为国内外消费者所周知的特定品质的产品,否则,买方可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
4.凭说明书和图样
有些商品,如机械、电器、仪表等,由于结构复杂,型号繁多,性能各异,难以用几项指标来表示其品质,也不能用简短文字说明其使用方法,在买卖这类货物时,就需凭说明书和图样(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来表示品质。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在实际业务中,可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市场习惯,单独使用某一方法,也可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结合使用。此外,有些商品,如字画、首饰、某些工艺品、土特产品,也有采取看货成交的。 ,
三、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一)品质机动幅度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所灵活。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三:
(1)规定范围。
(2)规定极限
(3)规定上下差异。
(二)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是指为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这种为国际上所公认的品质误差, 即使在合同中不作规定,卖方交货品质在公认的误差范围内,即认为符合合同。
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范围内,交货品质如有上下,一般都不另行计算增减价,即按照合同价格计收价款。但是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的时候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也可按比例计算增减价格,并在合同中订立“增减价条款”。
第3节 商品的数量
货物的数量也是主要交易条件之一。
一、计量单位
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买卖商品的数量时,必须明确采用什么计量单位。由于商品的种类和性质不同,采用的计量单位也不同。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有下列几种:
(1)重量(Weight):如克、公斤、盎司、磅、公吨、长吨、短吨等。
(2)个数(Numbers):如只、件、套、打、罗、令等。
(3)长度(Length):如米、英尺、码等。
(4)面积(Area):如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等。
(5)体积(Capacity):如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等。
(6)容积(Volume):如升、加仑、蒲式耳等。
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也各异。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有公制、英制和美制三种。此外,还有在公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缩写SI)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有许多商品是按重量买卖的。其计算方法主要有:
(一)按毛重计算
毛重(Gross Weight)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加上皮重,即加上包装材料的重量。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货物,可采用按毛量计量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称作“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二)按净重计算
净重(NetWeight)是指货物的本身重量,即不包括皮重的货物实际重量。
如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毛重还是净重计量、计价的,按惯例应以净重计。
(三)公量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即用科学方法抽出商品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这种方法通常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货物,如羊毛、生丝等。其计算公式为:
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
公量=
1+实际回潮率
(四)理论重量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某些有固定规格形状和尺寸的商品,如马口铁、钢板等,只要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相同,故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这种计重方法称为理论重量。
三、数量机动幅度
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于的幅度。
(一)溢短装条款
所谓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就是允许交货时可多交或少交一定比例的数量。
一般而言,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负责租船接货的情况下,为了便于同租船合同衔接,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
至于溢短交部分的价格如何计算问题,比较常见的做法是按合同价格结算。但也可根据商品和市场情况按交货时市价计算。
(二)“约”数
在合同数量前加“约”(about,circa,approximately)字,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机动,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但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没有统一解释,为防止纠纷,使用时双方应先取得一致理解,或者尽量避免采用这种做法。
第4节 商品的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