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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国际贸易实务讲义-第4章 国际货物运输

暨南大学 /2011-11-25

第4章  国际货物运输

            第1节   运输方式

 

   一、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具有运量大,运费低,不受道路和轨道的限制等方面的优点,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的一种运输方式。

   (一)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  

   班轮(Liner)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在一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往返运载货物的船舶。

班轮运输的特点是四定两管。所谓四定是指固定航线、固定航期、固定停挂港口和固定的费率,两管是指管装、管卸。   

   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有:

   (1)按毛重计算:又称重量吨,用“W”表示,以每公吨、每长吨或每短吨为计算运费的单位。

   (2)按体积计算:亦称按尺码吨,用“M”表示,以每立方米或40 立方英尺为1尺码吨。

    (3)按毛重或体积计算:在二者中收取费用高的计算,用"Vd/M”表示。

   以上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

   (4)按商品价格计算:亦称从价运费,即按F.0。B.价收取百分之几的运费。以“A.V.”或"Ad.Val.”表示之。

   (5)按件数计算:运费表内用"Perunit"表示,

   (6)按船货双方议价标准计算:这是指有些大宗低值货物而言。此类货物容易装卸,不规定运价,采取临时议价,收取较低运费。

   此外,有些货物是按重量、体积、价值三者中收费多者计取,以 “W/MorA.V.”表示;还有些是先按体积或重量再按货价加起来收费,以"W/MPlusA.V.”表示之。

   除此之外,有时由于某些特殊的或临时性的因素需加收附加费,以弥补其在航运中的额外开支或损失。

   (二)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是指货主或其代理人向船公司包租整条船舶用于运输货物。它包括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它是按照航程租赁船舶的一种方式,分为单程租船、来回程租船、连续单程租船和连续来回程租船等方式。

   (2)定期租船(TimeCharter):又称期租船。它是按照一定期限  (一年或几年)租赁船舶的一种方式。在租赁期间,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的航区,可自行掌握、调度和使用。

   程租船与期租船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1)程租船的运输工作是由船东负责,而期租船的运输工作则

 由租船人自己负责。

   (2)程租船的运费是按货物的数量或船舶吨位总包收取,而期

租船的租金则按租船期收取。

   (3)程租船的租船人,除分担按租船合同规定的由租船人负担

 的装卸费外,不负担任何其他费用,而期租船的租船人则负担燃料

 费、港口费、装卸费等。

 

 

    第2节  合同中的交货条款

   一、交货时间

   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决定的。习惯上常把“交货”(delivery)的概念与“装运”(Shipment)等同起来。

   (一)交货时间的规定方法

   交货时间一般是规定一个期限,而不是某个具体日期。

   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规定在某月内装运。

   (2)规定在某月月底以前装运。

   (3)规定在某月某日以前装运。

   (4)跨月装运,即规定在某两个月、三个月或几个月内装运。

   (5)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运。 一般还应同时规定开到信用证的期限。

   (6)在买方急需而卖方又备有现货的情况下,可采用近期交货术语作为交货时间。

   由于各国对近期交货术语的含义解释不一,因此,除买卖双方对它们的含义取得一致的认识外,应尽量避免使用。

   (二)规定交货时间应考虑的问题

   规定交货时间必须恰当可行,一般应结合下列情况考虑决定:

   1.货源情况

   2.运输情况

   3.市场情况

   4.商品情况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装运的港口。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

   (一)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一般来说,装运港都是由卖方提出来,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的;而目的港则是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的。在买卖合同中,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2)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两个或两个以上。

   (3)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卸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办法。

   (二)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当注意的问题

   (1)要根据我国对外政策的需要来考虑,不能接受我国政策不

允许往来的港口为装卸港。

   (2)对国外装卸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3)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装运。

   (4)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卸港条件,因为接受这一条件,我方须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程的运费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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