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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国际贸易实务讲义-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2)

暨南大学 /2011-11-25

   3.一切险

   一切险(All Risks,简称A.R.)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 “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上述三种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二)附加险别及其责任范围

   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归纳起来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类。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负责赔偿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般附加险有11种:即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承保由于特殊外来原因如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等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常见的特殊附加险主要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卖方利益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和战争险等。

   应注意的是,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被保险人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别的基础上,再保一种或几种附加险。

   二、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Exclusion)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和费用范围。其内容有: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市价跌落以及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承保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起讫按照国际惯例,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 Clause).

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

后60天。

   但是,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不采用“仓至仓”条款,而仅以水面危险为限。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损失通知

   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被保险货物已经遭损失,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并申请检验。

   (二)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当局(如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货损货差涉及承运人、码头、装卸公司等方面责任的,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有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

   (三)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应迅速对受损货物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备妥索赔单据

   被保险货物的损失经过检验,且被保险人办妥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手续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提出索赔时,除应提供检验报告外,通常还须提供其他单据。

   (五)代位追偿

   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hghtof汕珊肛i皿),或称为代位权。

   五、索赔期限

   三种基本险别的索赔期限,为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4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1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对世界各国保险业有着广泛的影响。

   一、I.C.C.(A)险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

   (一)I.C.C.(A)险的责任范围

   根据伦敦保险协会对新条款的规定,I.C.C.(A)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

   (二)I.C.C(A)险的除外责任

   I.C.C.(A)的除外责任分列为四类:

   1.一般除外责任

   如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包装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由于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指保险标的在装船时,如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

   如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罢工除外责任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以及由于罢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等。

   二、I.C.C.(B)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I.C。C.(B)险的责任范围

   (B)和(C)险规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即在条款的首部开宗明义地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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