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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录问制度考论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宋代录问制度考论
The Detailed Discussion on the System of Luwen of the Song Dynasty 陈佳佳; 1: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宋代的法律在中国法律史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其制度设计堪称精妙。鞫谳分司制度实现了"审"与"判"的分离,是司法分权制衡加强中央集权和儒家慎刑恤狱思想的集中体现。案件经审案官推鞫结案,由不需要回避的其他官员提审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问,录问翻异则案件推倒重来,选未涉案的其他官吏再次推鞫,录问无翻异则检法议刑由谳司审定结案。这种案件经推鞫官审结,在没有检法议刑之前由其他司法官吏提审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进行核实复审的制度是宋代重要且独有的司法制度。录问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民事案件。虽然录问制度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存在许多弊端,但从历史角度看,对于防范滥施刑讯和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失为民本思想的一种体现。

关键词(KeyWords): 录问;;宋代;;翻异;;司法制度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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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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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黄淮、杨士奇等:《历代名臣奏议》,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3]窦仪等:《宋刑统校证》,岳纯之校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4]徐松:《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1957年版。[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2004年版。[6]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台湾志文出版社1976年版。[7]脱脱:《宋史》,中华书局2014年版。[8]屈超立:“理性与智慧:中国法律传统再探讨”,载《中国法律史学会2007年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9]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10]洪迈、夷坚志:《夷坚三志己卷第四(十三事)》,中华书局2006年版。[11]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华书局1986年版。[12]长孙无忌、李绩等:《唐律疏议》,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13]和凝:《疑狱集·折狱龟鉴校释》,郑克、杨奉琨校释,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1)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第114页,台湾志文出版社1976年版。20世纪70年代我国法学家徐道邻先生先后完成了《宋朝刑事审判的复核制》、《翻异别勘考》、《鞫谳分司考》、《宋律中的审判制度》等十余篇关于宋代法制的论文,对宋代司法中特有的鞫谳分司制度和翻异别勘制度加以详细的论述。(1)参见《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七),南宋司法官员周林奏《推司与法司议事》札子说:“狱司推鞠,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影印本),南宋司法官员汪应辰与周林对当时的司法运行机制进行了总结。(1)根据唐律要杖一百。(1)翻异别勘的次数决定了录问的次数,宋代翻异别勘的次数有限制。北宋初年《宋刑统》采用唐穆宗长庆元年敕令的规定,实行三推制。三推之限也有两个特殊规定:一是犯罪嫌疑人告本推官收受贿赂,推勘不平,枉断其罪,可重推;二是犯罪嫌疑人有确凿证据证明是被冤枉的,亦可以重推。《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八六载:“孝宗乾道七年(1171)诏:‘诸路见勘公事,内有五次以上翻异人,仰提刑司躬亲前去审理,具案闻奏。如仍前翻异,即根勘实情节,取旨施行。内有合移送大理寺者,即差人管押赴阙。’”至此确立了“翻异别勘”以五次为限的制度,五推之后,即由提点刑狱司亲审,乃至皇帝敕断。(2)如前问所述,“录问后”不包括“录问时”,那么“录问后”之前的所有阶段称为“录问前”,这个“录问前”就应该包含“录问时”。(3)《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1)参见(宋)谢深甫等:《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三,“推驳”、“移囚”。宋代对录问官的奖赏大于推勘官,惩戒却不及推勘官,客观上造成了刑狱淹延。(1)马作武在《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发表的论文《“录囚”、“虑囚”考异》中称:宋代虑囚之制因袭于唐,有时也叫录囚。宋代虑囚可分两类,一由君主采取的对囚犯实施普遍原有或赦免的措施;一由地方长官履行的改良狱政,清理狱案的职责。(1)参见《包拯集·天章阁对策》。包拯很重视司法人员的挑选,视之为关系到国家安危存亡的大事,只有那些有才能、公直、廉明的人才能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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