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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违令罪”看唐代律令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从“违令罪”看唐代律令关系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de and the Statutes in Tang Dynasty Through the Accusation of Weiling 赵晶; 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摘要(Abstract):

"违令有罪则入律"是唐代律令关系的基本原理,唐律除了设置专条处罚相应的违令行为外,还单辟一条"违令罪"作为兜底条款。《唐律疏议》所见"违令罪"凡8处,细绎律、令条文可知,部分唐令并未涉及律疏以"违令罪"处罚的违法行为,律疏的作者对唐令进行了扩大解释。此外,基于"违令罪"的法律原理,其所涉部分《封爵令》、《内外命妇职员令》的唐令复原亦可再作审思。

关键词(KeyWords): 违令罪;;法律解释;;唐令复原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唐令的复原与研究”(项目号为:13YJC820110)的阶段性成果;;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2014CXTD10)资助

作者(Author): 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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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点校本。[2]房玄龄等撰:《晋书》,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3]欧阳询撰:《艺文类聚》,汪绍楹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4]李林甫等撰:《唐六典》,陈仲夫点校,中华书局1992年版。[5][日]黑板胜美编:《新訂增補國史大系令集解》,吉川弘文馆2000年版。[6]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2004年点校本。[7]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8]戴炎辉:《唐律通论》,台北编译馆出版、正中书局印行1977年版。[9]刘广安:“令在中国古代的作用”,载刘广安:《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新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10][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遺》,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3年版。[11]戴炎辉:《唐律各论》,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8年版。[12][日]律令研究会编:《譯注日本律令七唐律疏議譯注篇三》,東京堂出版社1987年版。[13]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14]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5]杜佑撰:《通典》,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年版。[16]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版。[17][日]仁井田陞著,池田温编集代表:《唐令拾遺補》,东京大学出版会1998年版。[18][日]井上光贞等校注:《日本思想大系3律令》,岩波书店1976年版。[19]刘昫等撰:《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20]王溥撰:《唐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21]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中华书局2008年版。[22]杜甫著:《杜诗详注》,仇兆鳌注,中华书局1979年版。[23]白居易著:《白居易全集》,丁如明、聂世美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1)参见徐世虹:“百年回顾:出土法律文献与秦汉令研究”,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69-79页。最近有关秦汉律令关系的探讨文章,则有张忠炜:“秦汉律令关系试探”,载《文史哲》2011年第4期,后收入氏著:《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23-145页。张文从“律令转化”、“律主令辅”、“律令分途”三个方面,结合传世文献与简牍材料,试图补正既有学说,廓清秦汉时期的律令关系。(2)具体篇目参见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6 《尚书刑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1 、184页。(1)详细论述可参见[日]堀敏一:《晋泰始律令的制定》,原载《東洋文化》60卷,1980年;中译本载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魏晋南北朝隋唐卷》,程维荣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6-297页。(2)相关总结可参见胡戟等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140页;吕志兴:《宋代法律体系与中华法系》,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199页;[日]川村康:《宋令变容考》,载関西学院大学法政学会编:《法と政治》第62卷第1号(下),2011年4月,第469-487页;中译本为赵晶译:《宋令演变考》,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32-246页。(3)所谓定义性条款与标准性条款,是指本身不蕴含权利、义务内容,仅对某一名词、数量、尺寸等起到说明性作用的令文;所谓授权性条款,是指提示行为人“可以为”某些行为的令文,其并不强制性地要求行为人“必须为”或“禁止为”某些行为,因此具有任意性,任由行为人自主判断、自由选择。有关令文规范属性的划分,及其与唐律的关系,可参见Zhao Jing,An Analysis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Lv(Code)and the Ling(Statutes)in Tang Dynasty——focus on the principle of breaking the regulation in the Ling punishable by the Lv,Tomiya Itaru,Reinhard Emmerich co-edited,Public Notion of Crime and Law in East Asia(日本科研費補助金基盤研究“東アジアにおける犯罪社會”研究成果報告),Institute for Research in Humanities of Kyoto University,pp.69-89(2012)。(4)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21-522页。以()标示史料之注文,下同。(1)相关研究如[日]律令研究会编:《譯注日本律令唐律疏議譯注篇》(1-4),東京堂出版社1979-1996年版;戴炎辉:《唐律各论》,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8年版;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榎本淳一认为此条复原应删除“部曲客女、公私奴婢”一句,《唐令拾遗补》的编集者亦取此说。参见[日]仁井田陞著,池田温编集代表:《唐令拾遺補》,東京大學出版會1998年版,第545页。最新的关于这一复原意见的再论证,参见[日]榎本淳一:《唐日戸令当色為婚条について》,载佐伯有清編:《日本古代中世の政治と宗教》,吉川弘文館2002年版。(1)需要说明者,前两例是以《唐律疏议》之律文分别与据《唐六典》复原的令文以及《通典》所载开元二十五年令文进行的比较。其中,《唐律疏议》究竟为永徽律疏还是开元律疏,迄今争论难定,但即便采用永徽说,也无法否定存在体现开元之制的“刊定”痕迹;而一般认为,《唐六典》所存为开元之制。故而将《唐律疏议》和《唐六典》、《通典》所载条文进行比对,尤其是只进行行为模式、规范内容的比较,大致不会出现因时代不同而致偏差的问题。有关《唐律疏议》制作年代的争论,参见胡戟等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有关《唐六典》所存之制的最新讨论,参见[日]中村裕一:《大唐六典の唐令研究——<开元七年令>の検討》,汲古书院2014年。(1)《唐六典》,第347-348页;《通典》亦有类似记载,参见《通典》卷34 《职官一六·后妃》,第947页。(2)《旧唐书》,第2177页。张说所撰《郑国夫人神道碑》中言:“郑国夫人者……开元神武皇帝惠妃之母……开元十年三月终于通化里”,若从《旧唐书》所载惠妃受封时间论,该神道碑并非撰于开元十年。引自董皓等编:《全唐文》卷230,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028页。(1)《全唐文》卷305,第1370页;《文苑英华》卷837 《谥哀册文》亦收此文,惟作“自莘野(一作婕妤)而三命”,参见李昉等编:《文苑英华》,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4420页。(2)有关唐代律、令篇章之间的对应关系,参见桂齐逊:《唐代律令关系试析——以捕亡律令关于追捕罪人之规范为例》表1 “唐代律、令对照表”,载刘后滨、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8页。笔者亦曾对此进行补正,参见Zhao Jing:An Analysis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Lv(Code)and the Ling(Statutes)in Tang Dynasty——focus on the principle of breaking the regulation in the Ling punishable by the Lv,pp.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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