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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革的中国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法院改革的中国经验
The Experience in the Reform of the Court in China 陈瑞华; 1: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全面推行,各地法院创造出了一些富有创新性的改革经验,也提出了一些新的带有挑战性的问题。在进一步推进法院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对这些改革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给予适当的回应。为此,需要发展审判独立原则的内涵,对"去地方化"改革的困境、司法行政管理权与司法裁判权的分离、员额制的难题以及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保障等问题,提出新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KeyWords): 法院改革;;去地方化;;员额制;;司法责任制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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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陈瑞华:“司法改革的理论反思”,载《苏州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3]覃爱玲:“葫芦岛中院审判权改革调查”,载《南风窗》2014年第17期。[4]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期。[5]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期。[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7]邹川宁等:“审判组织治理的实证研究”,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期。[8]陈瑞华:“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1)2016年3月30日,笔者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研讨会,获悉了该法院的最新改革思路,也聆听了多位法律学者对这些改革思路的不同意见。这引发了笔者的深入思考。(1)有关这问题的详细论证,可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第2版第3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2)参见贺小荣:“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逻辑结构和实现路径”,载2014年7月6日《人民法院报》理论版。(1)徐霄桐:“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喜与忧”,载2014年6月27日《中国青年报》第3版。(1)2015年下半年,笔者在江苏、浙江等地法院进行调研时了解到,尽管司法改革已经在全国法院系统全面推行,但是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进行内部“请示”的做法仍然十分盛行。尤其是那些所谓的“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下级法院普遍存在着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想法。对于一般的口头请示案件,上级法院并不必然给予答复。但对于下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的请示案件,上级法院会指定专门法官负责阅卷,并通过召开审判委员会的方式给出答复意见。(2)参见莫静清:“上下级法院职权将重新定位,取消‘案件请示’做法”,载2011年2月17日《法制日报》“法治周末”版。(1)参见郝银钟:“司法权去地方化的制度设想”,载2013年6月25日《人民法院报》。(2)参见丁国锋:“徐州中院暂停‘考法官’一年引发关注”,2015年1月23日法制网发布。(3)参见贺小荣、何帆:“贯彻实施《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应当把握的几个主要关系问题”,载2015年3月18日《人民法院报》。(1)参见李岩峰、骆惠华:“机制一改天地宽——辽宁葫芦岛中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调查”,载2014年8月11日《人民法院报》。(2)参见陈治家等:“复制横琴司法改革要过三关”,载2014年12月30日《广州日报》。(3)邢世伟:“横琴法院司法改革探索:取消审判庭,设专职法官”,载2014年5月29日《新京报》。(1)参见张淑玲:“河南高院院长首开庭审案,传统庭审四方格被打破”,载2015年5月29日《京华时报》。(2)参见黄洁等:“北京门头沟法院启用‘3+4’大陪审合议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行使事实表决权”,载2015年9月10日《法制日报》。(1)参见张亮等:“人民观审团参审防止冤假错案”,载2014年8月13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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