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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性刑罚:传统价值及其现代复兴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羞辱性刑罚:传统价值及其现代复兴
Humiliating Punishment: Traditional Values and Modern Renaissance 范依畴; 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羞辱性刑罚或耻辱刑是中国刑罚史上的常见刑罚之一类,其用刑方式的特殊性和惩罚效果的公示性决定了其独特的历史意义和价值。从尧舜时代的象刑,到秦汉时代的髡刑,直到清代的刺字、枷号之类以羞辱为主要内涵的刑罚,历时四千余年,源远流长,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虽然以现代人权标准来看,耻辱刑有着损害人格尊严和人道的属性,有其封建色彩,但其所包含的报惩和防阻犯罪、宽宥或赦免轻罪、节省司法成本、平民愤、恢复和谐等一般文明价值亦无可否认。因为这些价值与民主法治并无根本冲突,故今日中外均出现了某种羞辱性刑罚复兴的趋势。不分青红皂白地全盘否定耻辱性刑罚的价值是不理性的。

关键词(KeyWords): 羞辱性刑罚;;耻辱刑;;刑罚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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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范依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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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马瑞临撰,《文献通考》,中华书局1986年版。[2]应劭撰:《风俗通义校注》,王利器校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3]范忠信:“耻辱刑及其现代意义”,载胡旭晟主编《湘潭法律评论》第1卷,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4]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5]李昉等撰:《太平御览(第6卷)》,任民等校点,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6]清溪:“美国再兴羞辱刑”,载《法制日报》1997年8月2日。(1)《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载:“遇赦降死者,黵面为‘劫’字。”《大明律·刑律·贼盗》“白昼抢夺”条规定:“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并于右小臂膊上,刺‘抢夺’二字。”《大明律·刑律·贼盗》“窃盗”条规定:“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绞。”(1)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发”字的解释为:“根也”,根即根基、根源之意,对于人来说,头发就是命根。《康熙字典》中对“发”字的解释为:“(黄帝素问)肾之华在发。(草木子)血之荣以发。”古人认为头发作为人的附属物,是有灵魂的,若对头发处理不善,则会影响到头发主人的健康或生命。在古人心目中,头发是灵魂的栖息地,是生命的象征。但是落发又不可避免,按照《康熙字典》“血之荣以发”的观点,“发乃血余”,是人身的精髓,所以古代迷信认为若落发掉到鬼怪手里,鬼怪便可摄去人的灵魂和精气。(1)当代刑法学说和刑罚实践,在设计和执行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的时候,一般特别强调“隐私权”或为人“隐恶”,以防其人格尊严和名誉严重受损,或防刑罚执行完毕后难以回归社会或被公众接受。如死刑强调隐蔽场所执行(不得示众),自由刑执行强调在特定劳改场所公众不得参观,财产刑、资格刑一般仅仅对犯罪人执行不对社会公示。最为显著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入的典型的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例(判例),包括近年河南倡先各省效仿的判决书上网实践,一般都很注意隐去被告人的姓名和其他显著个人身份信息,就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名誉。(1)不管是墨刑、黥刑亦或是刺字刑,都属于在受刑人身上加上犯罪标记的刑罚。这类刑罚通常都是划开皮肤灌墨汁,这当然会给受刑人带来一定的肉体痛苦,但相比肉刑、死刑的痛苦来说,可以忽略不计。(2)仅就劳役刑、自由刑、财产刑而言,可能就带来多重痛苦。比如劳役刑,既有失去自由的精神痛苦,也有强制劳役的生理痛苦,还有尊严和名誉被克减的精神痛苦。自由刑(非劳役者),既有不自由的精神痛苦,也有不得于广阔自由空间活动的生理痛苦。财产刑,既有剥夺财产的精神痛苦,也有财产减少导致生活资源紧张的生理痛苦。髡刑、耐刑,属于剃除毛发的耻辱刑,毫无任何肉体痛苦;墨刑、黥刑、刺字刑,其划破肌肤之痛相比其他肉刑来说,基本可以忽略不计。(1)《大清律例·名例律上》“犯罪免发遣”条。(1)古代中国在执行死刑或肉刑时,常常刻意将受害人及其亲属请到行刑现场,或者特别注意满足受害人观刑“甘心”的愿望,让其因犯罪严重受损伤的心灵得到一些安慰或治疗。“甘心”作为一个法律史词汇,其本义是让受害人“快意”。《左传·庄公九年》:“管召,讎也,请受而甘心焉。”杜预注:“甘心,言快意戮杀之。”清蒲松龄《聊斋志异·诗谳》:“尔欲妄杀一人便了却耶?抑将得仇人而甘心耶?”关于古代民间文学中对司法行刑的“甘心”追求,参见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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