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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制裁思路——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制裁思路——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On Means of Sanction against Fabricating and Deliberately Spreading False Terrorism Information under Information Age——And on Relevant Provisions in Amendment Draft 9th of China Penal Code 时斌; 1:中国政法大学 2:安阳师范学院 摘要(Abstract):

随着信息化社会和全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信息生产、传播机制发生变化,给天生以信息传播为核心的虚假信息犯罪插上了"腾飞的翅膀",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扰乱了社会秩序,并且呈现出泛滥之势。然而能够纳入刑法评价视野的"虚假信息"范围过于狭窄,只限于"虚假恐怖信息",现行刑法应对网络虚假信息犯罪的滞后与缺陷日益凸显。司法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扩张解释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立法上,应当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修正,扩大其适用范围,从仅制裁虚假的"恐怖信息"扩展到制裁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

关键词(KeyWords): 虚假恐怖信息;;虚假信息;;社会秩序;;司法策略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2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信息时代网络法律体系的整体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2JZD03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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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美]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李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高伟、刘民利:“编造并发布虚假地震信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6期。[3]于志刚、郭旨龙:“‘'双层社会’与‘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6]于同志、陈伶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7]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8]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9]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10]张明楷:“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11][德]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1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13]张智辉:“试论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4月第2期。[14]袁彬:“全媒体时代虚假信息犯罪的刑法治理”,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年第3期。[15]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16]于志刚,郭旨龙:《网络刑法的逻辑与经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17]于志刚:“‘双层社会’中传统刑法的适用空间——以‘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的发布为背景”,载《法学》2013年第10期。[18]魏东:“网络造谣入罪问题的法理检讨”,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19]于志刚:“全媒体时代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制裁思路”,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2期。1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3参见孙晋森: “试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http : / /nan. jing. scxsls. com /wen. ji/201 20608 / 73630. htm1,最后访问日期: 2014 - 10 - 20。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1参见于志刚:“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需扩人”,载《法制日报》2012年2月4日。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定: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 5 000 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 500 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46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节严重。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条规定。1曲新久:“打击网络诽谤新规: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载《法制日报》2013年9月12日第7版。2仝宗锦:“对曲新久教授〈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一文的评论”,http://blog.sina.com.cn/s/blog_6a8973870101c4sw.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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