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不害刑名法术思想及对传统治道的影响On the Hsing-ming Theory and the Thought of Law of Shen Pu-hai and Its Impact on Traditional Governance of Sovereignty 马腾; 1: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申不害是战国法家之代表,在相韩生涯中实践其刑名法术思想,尤以"术"论扬名后世。首先,申子学本黄老,秉持恒"正"、常"静"、贵"因"、任"数"以使君王"无事"的治道哲理。其次,申子学号"刑名",赋予"名"趋于政法范畴的职制义涵,并申说制度之"名"对政事之"实"的统制。最后,申子聚焦法术,强调"明法正义"而不尚重刑,并开辟法家"因任授官"与"潜御群臣"之"术",使法术统合于君王权势。申子之学,是黄老实用化之思想灵光,是名实论于政法层面的创造诠释。这种力图挣脱传统伦理道德的现实政治哲学及其早慧的职制观念,既是战国政治对精细统治技术之诉求使然,也对法家思想体系与传统君权治道影响深远。
关键词(KeyWords): 申不害;;法家;;刑名;;法;;术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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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先秦诸子法律思想的现代诠释》(批准号:13YJA82003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马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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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2]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3]曾振宇:“‘申不害术家说’再认识”,载《中国哲学史》1995年第1期。[4]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载《胡适学术文集·中国哲学史》,中华书局1991年版。[5]王人博:“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对中国法家的现代诠释”,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6]徐祥民:“申不害的法治思想及其局限性”,载《文史哲》2003年第2期。[7]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马王堆汉墓帛书·经法》,文物出版社1976年版。[8]钱穆:《先秦诸子系年》,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9]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上),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10]李光灿、张国华总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一),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1]梁治平:《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12]马作武:“先秦法家重刑主义批判”,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13]马腾:“法家思想之墨学源头”,载《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8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14]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先秦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15]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1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6]谭嗣同:《仁学》,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17]朱茜:“论申不害‘由名而术’之政治思想”,载《求索》2011年第1期。[18]张树平:“‘理性政治知识’与中国古代政治的‘现代化’及其限度”,载《人文杂志》2007年第2期。1顾立雅(creel)曾专论郑国背景与子产之政对申不害的影响。Herrlee.G.Creel.Shen Pu-hai-A Chinese Philosopher of the Fourth Century B.C.,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p.10-12.2 钱穆考证结论则认为是十九年。参见钱穆:《先秦诸子系年》,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5-276、695页。3 郭沫若认为:“申子虽被汉以后人称为‘法家’,其实他和李悝、吴起、商鞅等的倾向完全不同,严密地说是应该被称为‘术家’的。”郭沫若:“十批判书”,参见《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0页。4 现存较完整的是《群书治要》卷三十六所引《大体》篇,另外,《玉函山房辑佚书》有《申子》辑本,与其他佚文并收录于严可均《全上古三代文》。但陈启天曾对佚文进行辨伪,参见陈启天:《中国法家概论》,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237-238页。1《北堂书钞》一百五十七,转引自严可均:《全上古三代文》卷四。2《慎子·因循》:“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由此看来,道法家的“因”兼有顺应客观规律与社会人心的涵义。3梁任公认为“法治者纯以客观的物准驭事变,其性质恰如权衡规矩”,而慎到之流以道家“无为而无不为”,治术贵任法。参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9、161、162页。4郭沫若认为申子之“数”,“均取则于慎子”,但又言“慎子一以‘法’为归依……而在申子则是以‘术’为凭借,而把法放在不足轻重的地位的”。郭沫若:“十批判书”,参见《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5页。5《艺文类聚》五十四、《御览》六百三十八,见严可均:《全上古三代文》卷四。6Herrlee.G.Creel.Shen Pu-hai——A Chinese Philosopher of the Fourth Century B.C.,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65,pp.125-127.1顾立雅认为,所谓君王“无事”,应作为申子的君主权能论理解,从而与儒家德教之治、道家“无为而治”均有价值取向与本质精神的差异。Herrlee.G.Creel.Shen Pu-hai——A Chinese Philosopher of the Fourth Century B.C.,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200.2先秦名学有多种类型或倾向,参见翟锦程:《先秦名学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7-14页。3杨伯峻注曰:“孔子所要纠正的,只是有关古代礼制、名分上用词不当的现象,而不是一般的用词不当的现象。一般的用词不当的现象,是语法修辞范畴中的问题;礼制上、名分上的用词不当的现象,依孔子的意见,是有关伦理和政治的问题,这两点必须区别开来。”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5页。4萧公权说:“盖儒家正名主义,施之于士大夫为礼,行之于庶人为刑。及宗法大坏,礼失其用,正名之旨遂趋于刑法。而儒学支流,一转而为吴李,再变而为商韩,荀子之学则代表此转变之过渡思想。”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1顾立雅认为申子的“刑名论”具有深刻的类分方法而迥异于道家精神,具有首创意义而独树一帜。Herrlee.G.Creel.Shen Puhai——A Chinese Philosopher of the Fourth Century B.C.,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p.111-113,pp.186-187.2《韩非子·二柄》。伍非百将诸子“名学”归纳为语言和政治两个方面。参见伍非百:《中国古名家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0页。3James G.March,Herbert A.Simon.Organizations,John Wiley&Sons Inc,p.39(1993).4牟宗三说:“术府中并无光明,所以法所传达的只是黑暗;而又反德、反贤、反性善、反民智,则人间光明之根已被抹杀。如是整齐划一之法由术府中压下来而昏暗了一切,亦即物化了一切。牟宗三:《政道与治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37页。5《墨子·贵义》曰:“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参见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26-232页。6胡适指出,名与法其实只是同样的事物,两者都有驾驭个体事物的效能。孔子正名主义的弊病在于太注重“名”的方面而忘了名是为“实”而设的,故成了一种偏重“虚名”的主张……后来的名学受了墨家的影响,趋重“以名举实”……如尸子的“以实覆名……正名覆实”,如《韩非子》的“形名参同”,都是墨家以后改良的正名主义了。参见《胡适学术文集》,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53页。7杂家《尸子·发蒙》“一实”、“名实合为一”之说,以及《尸子·分》中“正名去伪”并举了“以实核名”与“正名覆实”两个层面,都预示着由儒入法的名实论转向。8《申子·大体》。后来《韩非子·扬权》亦言:“名正物定,名倚物徙。”。1《战国策·韩策》亦载之,但末尾载申子曰:“君真其人也。”2郭沫若由此谴责申子“言不顾行”、“循私请谒”,而“作法自毙”的商君却被誉为“大公无私”。郭沫若:“十批判书”,参见《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29-330、338-339页。3如胡适言:“申不害虽是一个有手段的政治家,却不是主张法治主义的人。”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载《胡适学术文集·中国哲学史》,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43页。4Herrlee.G.Creel.Shen Pu-hai——A Chinese Philosopher of the Fourth Century B.C.,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p.40-42.5胡适在解释诸子起源时说:“有韩国之法令‘新故相反,前后相缪’,而后申子刑名之书生。”胡适:“诸子不出于王官论”,参见《胡适学术文集》(上册),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594页。6《淮南子·泰族训》:“今商鞅之启塞,申子之三符,韩非之孤愤,张仪、苏秦之从衡,皆掇取之权,一切之术也。”高诱注:“申不害治韩,有三符验之术。”《淮南子·俶真训》:“若夫墨、杨、申、商之于治道,犹盖之无一橑,而轮之无一辐。”刘文典:《淮南鸿烈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5、692页。7隋代刘臻《孟子注》援引韩《刑符》曰:“一罪谓之犯,二罪谓之干,三罪大逆曰‘凶人’”。8申子云:“尧之治也,盖明法审令而已。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安乐其法也。”《艺文类聚》五十四,《御览》六百三十八,转引自严可均:《全上古三代文》卷四。1《申子·君臣》见《艺文类聚》十九,《意林》二,《御览》三百九十、六百二十四,转引自严可均:《全上古三代文》卷四。《申子》贵正的思想也可与《管子》对照。《管子·法法篇》:“法之侵也,生于不正。”2《艺文类聚》五十四,《文选》颜廷年《宴华林诗》注,邹阳《上书吴王》注,《御览》六百三十八,转引自严可均:《全上古三代文》卷四。3《尹文子·大道上》:“法有四呈: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异同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罚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4《商君书·壹言》言“垂法而治”,《商君书·慎法》言“任法而治”。5即《韩非子·心度》“以法为本”、“惟法为治”等表述。6《史记·李斯传》司马贞《索隐》云:“恣睢犹放纵也,谓肆情纵恣也。”申子此语为李斯所引,以劝谏秦二世行督责之术,篇中可见李斯时尚对后世混同之“申商”(督责与重刑)有所分疏。7王叔岷:《先秦道法思想讲稿》,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03页。其实,在深受申子学说影响的汉代,汉文帝、晁错、张叔、汉宣帝等皆主“刑名”,却都拒斥秦式重刑主义。8申子言:“必当国富而粟多也。”又曰:“土,食之本也。”也与商君重农思想相去不远。见严可均:《全上古三代文》卷四。9诚然,“法”与“术”不仅难免有冲突之处,也具有截然不同的特征。萧公权认为术异于法者有三:“法治之对象为民,术则专为臣设,此其一;法者君臣所共守,术则君主所独用,此其二;法者公布众知之律文,术则中心暗运之机智,此其三。”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页。郭沫若认为:“术是帝王南面之术,就是所谓权变,这和法认真说倒是不两立的东西。”参见郭沫若:《十批判书》,载《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0-331页。梁启超认为:“术盖为法家所最恶。”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页。吕思勉则说:“法、术二字,混言之,则法可以该术;析言之,则二者各有其义。”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东方出版中心1985年版,第92页。”《汉书·刑法志》:“园圃术路。”(注:“大道也。”)另外,“循”的意义也近乎所行道也,《说文》:“述,循也。”。《史记·韩世家》:“申不害相韩,修术行道,国内以治,诸侯不来侵伐。”1另外,《礼记·文王世子》:“不以犯有司正术也。”《商君书·算地》:“故君子操权一正以立术。”2萧公权说:“术治成于申子,亦与尊君有关,而尤与世卿制度废弃之后政治需要相应。”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页。3后来《管子·宙合》曰:“君出令佚,故立于左;臣任力劳,故立于右……君臣各能其分则国宁矣。”《荀子·王霸》讲“明主好要而暗主好详”,继承了申子这一君佚臣劳、分工委任思想。4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pp.956-958.5钱穆说:“申子所以为治,与商君绝异。申子以贱臣进,其术在于微视上之所说以为言。而所以教其上者,则在使其下无以窥我之所喜悦,以为深不可测。”钱穆:《先秦诸子系年》,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7页。1Weber said:“While not peculiar to bureaucratic organizations,the concept of‘official secrets’is certainly typical of them.”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p225.2See Robert K.Merton.Bureaucratic Structure and Personality,Social Forces 18(1940),p.363.3无独有偶,《韩非子·有度》在非难商君用法不用术,“无术以知奸”的同时,又提到“奉公法,废私术”。《管子·任法》亦云:“任法不任智。”这都是看似矛盾却又统一的。4有论者指出:“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也需要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技术。”武树臣、李力:《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5徐祥民指出:“申不害是法治论者,但他向君王贡献的术却又削弱了君王承受法律约束的自持能力,从而在客观上出现对法治的反动。”参见徐祥民:“申不害的法治思想及其局限性”,载《文史哲》2003年第2期。6有论者指出:“韩非认为,应从地、天、人、物四个方面综合‘审验’,全面考证,‘揆’、‘谋’、‘验’、‘参’。这四种方法,名为‘审验’名实,实为君驾驭臣下的权术。”瞿锦程:《先秦名学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1葛兆光认为,道家对道的超越性理解和普遍性解释,正好为权势主义者所强调的君主权势至高无上而又广大普施,提供了宇宙依据。参见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6-178页。2然《老子》帛书甲本为“右契”,注家莫衷一是。参见陈鼓应:《老子今译今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2页。3《商君书·定分》载:“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战国策·韩策》载:“操右契而为公责德于秦魏之王。”4顾立雅即试图挖掘其中的契约论意蕴。Herrlee.G.Creel.Shen Pu-hai——A Chinese Philosopher of the Fourth Century B.C.,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p.347-348.5李斯:《奏请二世行督责书》,见《史记·李斯列传》。6此类吏治法占据了中华法系的相当篇幅,据学者统计,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唐律疏议》中直接规范官吏的条文占总数的54.6 %,可见如何“治吏”是《唐律疏议》的首要问题。李贵连:“从贵族法治到帝制法治——传统中国法治论纲”,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7《群书治要》、《长短经·大体》、《意林》,转引自严可均:《全上古三代文》卷四。1分见《韩非子·八奸》、《韩非子·内储说下》、《韩非子·十过》、《韩非子·内储说上》、《韩非子·奸劫弑臣》。2See Herrlee.G.Creel.Shen Pu-hai——A Chinese Philosopher of the Fourth Century B.C.,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p.43-45.3It may well be that Shen Pu-hai had more influence on the creation of the Chinese administrative system than any other individual.See Herrlee.G.Creel.Shen Pu-hai——A Chinese Philosopher of the Fourth Century B.C.,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p.3-5,pp.29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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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不害刑名法术思想及对传统治道的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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