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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恐怖犯罪应适度引入责任不自负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遏制恐怖犯罪应适度引入责任不自负原则
On the Proper Use of the Principle of Self- Liability in the Curbing of Terroristic Crimes 赵星; 1:中国海洋大学 摘要(Abstract):

恐怖犯罪作为具有极端危害性的犯罪类型,对传统的责任原则带来挑战。在我国社会实践中已然存在体现"责任不自负"原则的规定,刑事立法中不乏体现"责任不自负"原则的例证,适当引入"责任不自负"原则可以对遏制恐怖犯罪起到明显的抑制效果。

关键词(KeyWords): 恐怖犯罪;;责任自负;;责任不自负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赵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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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2003年版。[2]朱苏力:“从药家鑫案看刑罚的殃及效果和罪责自负”,载《法学》2011年第6期。[3]方式:“试论中国古代的连坐制度及其影响”,载《市场周刊》2005年第6期。[4]何秉松:《刑法教科书》,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5]王伟光:《恐怖主义·国家安全与反恐战略》,时事出版社2011年版。[6]罗素:《西方的智慧》,戴俐秋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7]孙昂:《国际反恐前沿——恐怖主义挑战国际法》,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8][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立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李奋飞:“刑事诉讼应减少‘殃及效果’”,载《法制日报》2012年4月11日第010版。1全国公务员考试网:《2013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考察(政审)标准》,http://www.gjgwy.org/201305/16483.html。2王志,钱荣:“追责同饮者治酒驾该‘连坐’?”,《新华每日电讯》2012年2月17日第4版。1 Assaf Moghadam,Palestinian Suicide Terrorism in the Second Intifada,Studies in Conflict Terrorism,pp.62-92(2003).1“新疆爱国宗教人士被害案告破俞正声批示”,http://www.hxw.org.cn/html/news/info1285.html。1见以色列外交部网站:www.mfa.gov.il/MFAHeb MFA Archive/2004/rafiah 190504。2见哈佛大学网站:www.economics.harvard.edu/faculty/benmelech/files/HD_April_9_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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