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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的两种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刑事证明的两种模式
Two Models in Criminal Proof 褚福民; 1: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摘要(Abstract):

根据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总结,我国的刑事证明模式可以概括为以直接证据为核心的验证模式和完全使用间接证据的体系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势与不足。与体系模式相比,验证模式在认定案件事实可能达到的证明程度和难易程度上有其优势,但是在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可能性方面存在不足。与自由证明、法定证明、印证证明等理论相比,验证模式和体系模式的提出,推进了现有的刑事证明模式研究,弥补了证明过程和方式的研究空白,完善了刑事证明模式理论体系,为冤假错案出现的原因提供了一种解释理论。

关键词(KeyWords): 证明模式;;验证模式;;体系模式;;印证证明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刑事证明模式视角下的冤假错案防治》(14FXB018)的资助

作者(Author): 褚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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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李建明:“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性与合理限度”,《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2]谢小剑:“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3]牛克乾:“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与死刑案件事实的细节认定”,《人民司法》2010年第14期。[4]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5]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6]陈瑞华:“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7]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至五庭编:“王某故意杀人案”,载《刑事审判参考》第44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8]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编:“徐科故意杀人、强奸案”,载《刑事审判参考》第82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9]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编:“陈某强奸案”,载《刑事审判参考》第50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0]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编:“杨飞故意杀人案”,载《刑事审判参考》第65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11]阮堂辉:“‘证据锁链’的困境及其出路破解”,《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4期。[1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编:《陈亚军故意伤害案》,载《刑事审判参考》第77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13]何家弘:“从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看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载《法学家》2005年第4期。[14]沈德咏、江显和:“在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之间——我国刑事证明的模式选择”,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21期。[15]闵春雷:“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新探”,《中外法学》2010年第5期。[16][德]罗克辛:《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7]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18]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1 例如有学者提出,证明模式是指实现诉讼证明的基本方式,即人们在诉讼中以何种方式达到证明标准,实现诉讼证明的目的。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2 代表性的文章,参见何家弘:“从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看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载《法学家》2005年第4期;沈德咏、江显和:“在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之间——我国刑事证明的模式选择”,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21期。3 代表性的文章,参见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1最高院《解释》第83条确立了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尤其是被告人翻供的基本规则:“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1 在本文使用的案例中,保留了原文中使用的“印证”等术语,以忠实于引用的材料,但是案例中使用的“印证”一词仅是描述了证据认定过程中的活动,“印证”一词的使用并不妨碍“验证模式”的理论概括。2 很多贿赂犯罪案件中,行贿人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其在受贿案件中是以证人身份出现,其提供的证据为证人证言。1 具体案例分析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第77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9页。2 同上注,第27-34页。1也有学者对“锁链说”的概念提出质疑,认为使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实际上是一种“证据绳索”,使用间接证据定案就像一条用几条绳子织成的绳索。参见阮堂辉:“‘证据锁链’的困境及其出路破解”,《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4期。1 关于口供的成本收益分析,参见谢川豫:“刑讯逼供的经济学解析”,《法学论坛》2005年第5期。2 具体案例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第57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26页。3 具体案例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第77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9页。1 该观点通过对刑事证明模式的历史考察,认为自由证明和法定证明是人类社会司法证明制度的两种基本模式,并且两者的发展历史遵循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自由证明模式和法定证明模式各有利弊,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是从自由证明走向法定证明。参见何家弘:“从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看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载《法学家》2005年第4期。2 该观点通过对比较法资料的考察,将大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明模式分别概括为自由裁量主义证明模式和严格规则主义证明模式,两者的产生与诉讼模式、审判主体等要素紧密相关,并且具有各自的优劣。我国未来刑事证明模式的选择,应当正确对待自由心证和法定证据,在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之间进行选择,确立法定证明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刑事证明模式。参见沈德咏、江显和:“在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之间——我国刑事证明的模式选择”,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21期。3 参见[德]罗克辛:《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内有研究者将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认定为刑事证明的模式,并将此作为分析我国问题的前提。参见简乐伟:“论量刑程序证明模式的选择”,《证据科学》2010年第4期。4 参见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相关论述也可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安徽寿县反贪局转变侦查方式侧重‘由证到供’”,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jckx/201211/t20121113_98526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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