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路径
China's Path to Implement the Statutory Taxation Principle 刘剑文; 1: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税收法定原则与现代国家相伴而生,是民主法治理念在税收领域的体现,也因此成为税法上的"帝王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在于控制和规范征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过去,税收法定原则没有在实践中得到足够尊重,呈现出税收法律供给不足、操作性不强、执行不严等问题。在本土语境下,应当澄清和走出广义的法律界定、保守的立法策略和改革的惟效率论等认识误区,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作为推动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的突破口。落实路径应分三步走:一是从"无法"到"有法",在改革中全面加快税收法律化进程;二是从"有法"到"良法",提高立法质量,并在适当时机推动该原则入宪;三是从"良法"到"善治",将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纳入法治框架,并在税收法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财政法定。

关键词(KeyWords): 税收法定原则;;依法治国;;国家治理;;民主法治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财税法制创新研究”(13&ZD0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刘剑文;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英]哈耶克:《法律、立法和自由》(第1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2]李建人:《英国税收法律主义的历史源流》,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3]Pual Hughes,Robert Fries,Crown and Parliament in Tudor-Stuart England:A Documentary Constitutional History,1485-1714,New York:Putnam,pp.311-315(1959).[4]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5]单飞跃、王霞:“纳税人税权研究”,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6][日]北野弘久:《日本税法学原论》(第5版),郭美松、陈刚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7]刘剑文:“如何准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载《经济参考报》2013年12月3日。[8]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9]陈清秀:《税法总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10]刘剑文:“论国家治理的财税法基石”,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11]伍劲松:“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制度之反思”,载《税务研究》2010年第3期。[12]熊伟:“重申税收法定主义”,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2期。[13]刘剑文:“论财政法定原则——一种权力法治化的现代探索”,载《法学家》2014年第4期。[14]黄文艺:“信息不充分条件下的立法策略——从信息约束角度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政策的解读”,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15]陈端洪:“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评”,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16]刘松山:“当代中国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的策略”,载《法学》2014年第1期。[17]许正中、张淑翠:“全面深化财政改革构建国家治理枢机”,载《行政管理改革》2014年第2期。[18][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19]刘剑文、陈立诚:“论房产税改革路径的法治化建构”,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2期。[20]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21]梁迎修:“理解法治的中国之道”,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6期。1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有关本条,待后文详述之。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较早地从日本、台湾地区引入了税收法定原则。在大陆地区,则是我国民法学家谢怀栻先生在对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的介绍中最早引入了这一概念。参见谢怀栻:“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载刘隆亨:《以法治税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0-157页。2 又称“税收无用论”,即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公有制经济,因此政府不需要用税收的形式来取得收入。1 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6月27日,该授权决定被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宣布废止。2 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几乎是一份空白授权,赋予了国务院极大的经济立法权限。从范围上看,此次授权也完全覆盖了1984年的授权决定。3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1 2009年12月22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9家公益基金会联合对上述免税政策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建议对财税部门免税政策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参见熊伟主编:《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2 “共和国第一税案”是一起发生在浙江省金华县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的要求,只有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金华县政府机关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由,推出了“以票引税”的政策,还通过降低增值税法定税率以“引进税源”,与周边地区进行税收竞争。这种行为不仅与税收法定原则相左,而且也纵容和助长了税收犯罪行为。1 例如,彭真同志1985年在与地方人大常委会同志谈话时,就提出明确提出当前改革时期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依靠经验立法。他指出:“经过社会实践,有了经验,有多少经验,我们就立多少法。”立法“不要求全”,“能写多少写多少”。参见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67-272页。2 有学者将其弊端归纳为四点:一是缺乏前瞻性,顶层设计不够;二是缺乏系统性,改革方略的整体化配套不够;三是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往往朝令夕改,使人无所措其手足;四是缺少权威性,往往采取先易后难的策略,而一旦遇到难题,常常会因“硬度”不够无疾而终。参见江必新:“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载《人民论坛》2013年11月特期。1准确地说,我国在税收领域并不是完全“无法”,而是有4部税收法律的。不过,着眼于尚未立法的15个税种来说,整个税收法律的供给确实是明显不足的。此处所谓的从“无法”到“有法”,即指要加快税收立法进程,填补现存的法律空白。1曾参加我国多部法律制定工作的顾昂然先生对此解释道,在社会变化太快的情况下,法律——特别是实体法规定越具体越细致,就越容易过时。而我们正处在改革的时期,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摸索、试验,因此法律就不可能定得太细。参见顾昂然:《立法札记——关于我国部分法律制定情况的介绍(1982-2004年)》,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8页。1 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就有11分标题(Subtitle)、61章(Chapter)、15分章(Subchapter)、近2000节(Section),每一节下还有分节(Subsection)、段(paragraph)、分段(Sub-paragraph)、条款(Clause)和分条款(Sub-clause)。其中有大量的条款是定义性和解释性规定,将近占到总条文数的1/3。参见翟继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典税法案例评析》,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年版,第305页以下。2 发达国家的税收立法程序一般都很注重通过听证(Hearing)方式吸取公众意见,特别是专家意见。如美国税收立法程序开始于众议院筹款委员会(House Committee on Ways and Means)举办的议案听证会,立法提案人、经济顾问委员会主任等行政官员、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各种特殊利益群体的代表)都会出庭作证;日本税收立法程序中,首先需由税务委员会(Zeiseichosakai)向首相递交一份有关税法修正案的报告,而该委员会成员中就有非政府官员及税收专家。3 麦迪逊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期待开明的政治家能够调整这些不一致的税收利益,使之有利于公共福利,这种说法是徒劳无益的,开明的政治家并不总是执掌大权。参见[美]詹姆斯·麦迪逊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7页。1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才能提起行政复议,是为“纳税前置”。同时,规定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依法起诉,是为“复议前置”。“两个前置”实际上剥夺了经济条件不佳的纳税人寻求救济的机会。2 北野弘久将“纳税人基本权利”界定为纳税人享有的以宪法为基础的、仅在税收的征收与使用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的条件下,才具有承担纳税义务的权利。3 纳税人诉讼,在英美法上又叫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是指以纳税人的身份,针对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不公平税制、不公平征税行为,特别是政府的违法使用税款等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相关话题/税收 法律 授权 法学 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