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职责之反思 练育强; 1: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从规范"两法"衔接的一部行政法规四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职责包括:立案监督、移送监督、接受涉嫌犯罪的案件、提供咨询建议等。其中立案监督、接受涉嫌犯罪的案件以及提供咨询建议等职责都有着法律上的依据。由于移送监督只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予以规定,因此与法律保留原则相冲突。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7号"指导性案例也将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的职责定位于诉讼监督,而不是移送监督。因此,要切实解决"两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应回到"两法"衔接本身,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人民检察院所应具备的职责。
关键词(KeyWords): 人民检察院;;“两法”衔接;;职责;;反思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主持的201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研究”(编号:11CFX048)的成果之一;;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科建设项目(编号:A-3101-14-1322)成果之一
作者(Author): 练育强;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刘福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几个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2]王大海:“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的理性思考——以检察监督权为视角”,载刘远、王大海主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论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4][前苏]列宁:“论双重领导和法制”,载《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5]刘远、赵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改革初探——以检察权的性质为理论基点”,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1 有关“两法”衔接的表述在不同的阶段是不尽一致的。在2000年之前,除了行政法、刑法相关理论的研究外,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制度的建构,立足点都是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如1996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中有5个条文涉及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第28条还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折抵。因此,2000年之前的表述更多的是“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衔接。此外,还有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衔接等表述。2000年至2011年,不少研究者除了继续之前的表述外,采用较多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至2011年2月9日中央八部委共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就开始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这一表达方式,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使用也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2 第9条: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第14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1 中央八个部门分别是: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两法”衔接课题组:“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决”,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1期。3 单纯看数据应该说很难判断移送率是高还是低,但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随后进行的实际调查来看,有不少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能够进入司法程序。4 除了1部行政法规与4部规范性文件外,中央不少具体执法部门也单独或者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有“两法”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如2006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共同颁布了《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006年3月26日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006年3月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公安部共同颁发了《关于在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中加强执法协作的通知》、2007年5月17日环保总局与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2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与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了《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此外,不少省级、地市级,直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都与同级的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类似的规范性文件。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具体落实这1部行政法规和4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因此,规范性分析是以这1部行政法规与4部规范性文件为对象。1 2001年《国务院规定》第9条;2006年《意见》第7条;2011年《意见》第16条。2 参见2001年《国务院决定》第9条第3款;2001年《人民检察院决定》第10条第2款、第13条第2款。1法律保留原则渊源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理论中,我国学者自上世纪末开始使用这一概念,其基本含义为: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7-188页。
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职责之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相关话题/刑事 行政 司法 工作 行政法
刑事诉讼集中管辖:一个反思性评论
刑事诉讼集中管辖:一个反思性评论 张曙; 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近些年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的集中管辖,虽有通过整合管辖资源以提升案件质量的制度目的,但其以案件数量决定案件管辖的内在逻辑进路,不符合管辖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在合法性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晚清司法权概念考——以宪法学为视角
晚清司法权概念考——以宪法学为视角 杨小敏; 1: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Abstract): "司法权"是清末西学东渐的舶来品。作为一个典型的宪法概念,司法权的内涵包括:其思想载体和宪政体制基础是三权分立;其追求的目标价值是保障人权;其经典含义是裁判权;其核心理念是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主观程序正义对司法的意义
主观程序正义对司法的意义 苏新建; 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与根据特定规范性标准来判定某个程序是否正义的客观程序正义不同,主观程序正义关注程序参加者或观察者对程序的主观感受,以及基于此对程序的公正性的评断。以民众对正义的感知和心理预期为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刑事再审程序改革检讨
刑事再审程序改革检讨 李训虎; 1: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2: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摘要(Abstract): 既往的刑事再审程序改革注重指导理念的革新、强化,聚焦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理念的批判与"依法纠错"理念的推行。然而,理念革新主导的刑事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行政诉讼庭前和解研究
行政诉讼庭前和解研究 关保英; 1: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行政诉讼庭前和解,是在行政诉讼中通过和解使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纠纷在进入庭审之前就已经被化解的一个制度设计,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尽管该制度某种意义上有规避法律之嫌,也曾引起学界诸多质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民国的招赘婚书与招赘婚诉讼——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的研究
民国的招赘婚书与招赘婚诉讼——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的研究 杜正贞;王云婷; 1: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2:浙江大学历史系人文学院 摘要(Abstract): 招赘婚在传统时代为礼法所讳言,明清律例中的相关内容仅有寥寥数语。清末法律改革取消了招赘婚的概念。北洋时期的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马伯里案的起航——爱德华·考文著《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司法审查原则》解读
马伯里案的起航——爱德华·考文著《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司法审查原则》解读 徐爽; 1: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一一百年前,美国宪法史名家、彼时刚晋升普林斯顿大学麦考密克讲座教授不久的爱德华·考文(Edward S.Corwin)在《密歇根法律评论》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强制交还国际诱拐儿童的司法裁量——以海牙公约第12条第2款为分析对象
强制交还国际诱拐儿童的司法裁量——以海牙公约第12条第2款为分析对象 杜焕芳;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旨在体现强制交还儿童的原则,但同时又规定了强制交还儿童的例外,以便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12条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3)
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3) 徐昕;黄艳好;汪小棠; 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2: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 3:北京理工大学 摘要(Abstract): 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终被废除,法院以司法公开和防范冤案等为切入点提升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加大反腐力度。201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诽谤行为是否构罪不应由他人的行为来决定——评“网络诽谤”司法解释
诽谤行为是否构罪不应由他人的行为来决定——评“网络诽谤”司法解释 李晓明; 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苏州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 摘要(Abstract): "网络诽谤"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引起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其中规定的"被点击、浏览5 000次,或者被转发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