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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婚姻家庭法之基本架构与逻辑体例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民法典体系下婚姻家庭法之基本架构与逻辑体例
夏吟兰;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一直由多部法律调整,造成了婚姻家庭法律规范长期处于体系不完整、结构不统一、内容不协调的状态,而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遗留的问题及缺漏造成司法困惑与执法不一。因此,亟需在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制定一部结构统一、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婚姻家庭法。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婚姻、亲属、监护一体的立法体例,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立法传统全面完善婚姻家庭体系结构;从调整对象、立法技术的角度将现行婚姻法的名称改为婚姻家庭法;增设亲属通则,纳入监护制度、改广义监护制度为狭义监护制度,并将收养制度体系化地收归婚姻家庭法。

关键词(KeyWords): 婚姻家庭法;;体系结构;;亲属;;监护;;收养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体系下婚姻家庭法新架构研究》(09BFX03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夏吟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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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杨大文:“民法的法典化与婚姻家庭法制的全面完善——关于民法婚姻家庭编的总体构想”,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2]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手册》,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德国民法典》(第2版),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4]《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5]《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6]《必备六法》,五南法学研究中心编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7]李霞:“民法亲属篇三题”,载《山东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8期。[8]杨水泉:“论婚姻法正名为亲属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载《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3期。[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10]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1]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12]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13]戴晨:“浅议我国监护制度定位”,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21日。[14]王竹青、杨科:《监护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15]《日本民法典》,渠涛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6]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第七十六章“监护与照顾”),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7]夏吟兰:《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18]《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法典》,鄢一美译,载《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19]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0]李俊:“略论民法典中收养制度的设计”,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1渊源于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的1950年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把男男女女尤其是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并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在1950年婚姻法的27条中,仅有4条涉及亲子关系,对其他家庭成员及其他亲属关系未作任何规定。1一般而言,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称之为婚姻法,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称之为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称之为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1除亲属、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以外,有些国家规定慈善机构、志愿者组织、专业的职业监护人机构等社会组织也可以担任监护人,但在监护顺序中,近亲属优先。1 1950年婚姻法用一款(第13条第2款)、1980年婚姻法用一条(第20条)对收养关系作出了规定,其内容极尽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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