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容隐的人性根源 张国钧; 1: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 摘要(Abstract):
违法犯罪嫌疑人亲属对特定违法犯罪事实有无举证义务?这,单从法律上,似无疑义;但从伦理中,从伦理和法律关系会通中,该义务若履行尤其是被迫履行,势必危及伦理,破坏法律关系,进而危及公序良俗美德,引起一系列难题,埋下系统性危害。为解此难题,避免和防止其危害,亲属容隐2000多年前从中国应运而生——该举证义务经深谋远虑审慎权衡而被豁免,并扩展、深化、提升为对伦理和法律关系间两难的根本性解答和解决,千年一脉、万里友声。亲属容隐之所以发生发育且长久而普适,生命力之一在植根本真、出于人性:发自内心、自然而然,爱亲人、敦亲情、睦伦理,是人性之"素",演化为常态伦理事实;此伦理事实当伦理和法律关系陷入两难的特殊情境中,则演化和建构起亲属容隐甚至伦理豁免这一类制度,解伦理和法律关系间两难而两全,并兼顾公序良俗美德而多全。历史表明:亲属容隐出于人性,寓长治久安之道。
关键词(KeyWords): 亲属容隐;;伦理豁免;;人性;;制度;;长治久安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张国钧;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肖群忠:《孝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3]《礼记》卷51《中庸》,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4]《荀子》卷17《性恶》、卷16《正名》、卷13《礼论》,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版。[5]《论衡》卷3《本性》,黄晖:《论衡校释》,中华书局1990年版。[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7][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8]张载:《正蒙·诚明》,章锡琛点校:《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版。[9][德]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10][美]丹尼尔·贝尔:《意识形态的终结》,张国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11][美]爱德华·O.威尔逊:《论契合:知识的统合》,田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12][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391D,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13]《诗经·卫风·硕人》,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14]韩愈:“原性”,《韩昌黎文集校注》,马其昶校注、马茂元整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15]《孝经·圣治》,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16]吴兢:《贞观政要》卷4《教戒太子诸王》,谢保成集校:《贞观政要集校》,中华书局2003年版。[17]《孟子·尽心上》,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18]《河南程氏外书》卷11《时氏本拾遗》,见《二程集》(2),中华书局1981年影印本。[19][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20]《仪礼·丧服》,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21]《论语·学而》,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22][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23]《礼记·大学》,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24]《公羊传·文公十五年》,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25]《汉书》卷8《宣帝纪》(第1册),中华书局1962年。[26][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27][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28][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9]吴兢:《贞观政要》卷2《任贤》,谢保成集校:《贞观政要集校》,中华书局2003年版。[30]《晋书》卷30,中华书局1974年版。[31]《史记》卷68《商君列传》(第7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32]《汉书》卷30《艺文志》(第6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33]《汉书》卷23《刑法志》(第4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34]《汉书》卷22《礼乐志》(第4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35]《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第4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36]《汉书》卷5《景帝纪》(第1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37]《汉书》卷8《宣帝纪》(第1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38]《孝经·五刑章》,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39]《尚书·泰誓上》,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40][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458D,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41][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42][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43]《周易·咸》,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44][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①伦理,植根于社会历史条件,在中国从先秦一脉千年,和在西方从希腊希伯来演变而来,内涵、外延都迥然不同;在中华学统中,本义向来是特殊社会关系,一如“天伦”、“人伦”、“伦常”、“彝伦”等范畴所蕴涵,正好比“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27页;是“有宗教意味”的“正常永久的关系”,参见贺麟:“五伦观念的新检讨”,载《文化与人生》,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0、53页。其中,是伦理→道德→法律范式,迥异于西方从希腊希伯来演生的黑格尔式“法律→道德→伦理”范式。百年来,伦理除仍被认为是特殊社会关系。如,宋希仁:“论伦理关系”,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焦国成:“试论社会伦理关系的特质”,载《哲学研究》2009年第7期。或混同于道德,或理解为黑格尔式“伦理实体”。对这个根本性变化如何发生,本文无力分析,而只能认同和赓续“关系”说,从“关系”“秩序”意义上使用“伦理”范畴。申言之,伦理若不是关系,那么,社会关系中不能“化简”为其他任何关系的那一类特殊关系,用什么范畴指代?②此范畴,始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参见《论语·子路》,《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507页;《唐律疏议》卷6《同居相为隐》混用“相为隐”、“相隐”、“共相容隐”,参见《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142页;《宋刑统》卷6《有罪相容隐》混用“相为隐”、“相隐”,参见《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107页;《大明律》卷1《亲属相为容隐》、《大清律例》卷5《亲属相为容隐》混用“相为容隐”、“相容隐”、“容隐”,参见《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121页。瞿同祖用“容隐”,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62页。近年大陆学界混用“亲属容隐”、“亲亲互(相)隐”、“亲亲相为隐”或“父子互(相)隐”等。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用“容隐”,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62页。个人认为,植根于汉语特点和唐律以来日益规范化趋势,“亲属容隐”似更规范,更简明,更便于表达亲属间心理-行为的动态。①从先秦思想探索,经汉代确立正式制度,到唐律系统化,流传至今(1949年以后,仅在台湾承传,在大陆中断),千年一脉。②相关内容,参见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载《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邓晓芒:“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评郭齐勇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载《学海》2007年第1期;梁涛:“‘亲亲相隐’与‘隐而任之’”,载《哲学研究》2012年第10期。③最早拓展出这个视角,探讨亲属容隐制度普适的人性动因,参见段晓彦:“浅探‘亲亲相隐’”制度的人性基础”,载《理论界》2007年第1期;认为亲属容隐制度基于人性而确立法律理性,可资弥补我国刑事法律的人性匮乏,张建军、常有有:“富含人性的传统法律及其当代魅力——对‘亲亲相隐’原则法律价值的透视”,载《时代法学》2007年第6期;认为亲属容隐制度生命力在出于人性,体现“仁爱”的自然亲情,主张在此基础上证据立法中构建亲属拒证权,李继刚、张益刚:“‘亲亲相隐’的人性魅力解读”,载《道德与文明》2011年第6期。①常,是俗常、平常,更是恒常。比如,自然意义上,每个人、每代人都极有限;限于生命短暂、固有一死。伦理意义上,每个人、每代人都因伦理而婚姻、生育,因婚姻、生育而蕃衍伦理,超越有限;伦理因每个人、每代人永续承传,而生生不息,而生伦理永恒。伦理永恒是现实永恒、经验永恒、天人合一中的永恒,会通生和死、代和生命长河、经验和超验、平常和恒常,“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蕴涵基本范畴、终极价值,迥异于各种至上一元神基于两极对立的彼岸永恒、超验永恒、神永恒。参见《礼记·中庸》,载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626页。②伦理和家庭(家族)的区别在于,伦理侧重于关系,家庭侧重于组织实体;伦理生家庭(当然还有其他社会组织),家庭渗透着伦理(当然还有其他社会关系)。③John Maynard Keynes,Essays in Persuasion.W.W.Norton&Company,New York.London,p.365(1963);参见[英]凯恩斯:《预言与劝说》,赵波、包晓闻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版,第356-357。④《论语·八佾》,如同文字“真九经之检度,学问之阶路,儒林之楷素也”。《尔雅》卷1《序》疏。参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466、2567页。①引自《朱子语类》卷24,黎德靖:《朱子语类》(2),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95页。推而广之,一般意义上,由于伦理本能,“全体人民比历史上已出现过的、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任何特权阶级的人都要高明,不论那些特权阶级的人是怎样精选出来的和受过什么样的培养。”[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下册,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332页。①“大义灭亲”百年来几乎全然肯定,并一再用于伦理和政治法律关系的两难之解,甚至长时段、大范围挟暴力、公权力固化为制度化实践,不同程度上指导着革命、政治运动甚至司法实践,却不顾有没有合法性合理性,国家主义盛行;于今犹烈,亟须反思。其历史根据是,认为孔子甚至先秦儒家主张。这实是误读:传统中国,关乎甚至就是后来认为是“大义灭亲”的典型案例有,周公诛兄管叔,石碏杀子石厚,季友诛弟叔牙、兄庆父,叔鱼“不隐于亲”而“杀亲益荣”“以直伤义”,等。对这些,先秦儒家并不评为大义灭亲甚至不许以义,更不肯定,却很审慎,甚至怀疑:1.不涉及或避免大义灭亲这一类评价。如对周公诛管叔。2.维护君臣之义时,尽可能守亲亲之道,如季友诛叔牙、庆父而立其后。3.大义灭亲仅一见,且非自创,而是借用或转述,并非肯定,而是委婉怀疑。如评石碏杀子。4.不能不涉及义,却并不评为义,而只许其“直”,且认为不隐亲则势必杀亲益荣,却以直伤义,如孔子对叔向三数异母弟叔鱼后杀之,明确反对。其中,对大义灭亲,在复杂评价、隐忧、怀疑中,蕴含着亲属容隐。①亲属容隐,秦律中虽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18页。司法实践却完全否定,甚至不惜破坏伦理。②比如,陈宠“所平决,无不厌服众心”(《后汉书·陈宠传》);郭弘“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诸为(郭)弘所决者,退无怨情”(《后汉书·郭陈列传》);仇览作为亭长小官,细听陈元被母亲告发不孝而吃惊,他知道陈元治家井然、耕耘以时,不是恶人,只是教化未至,陈元母亲“奈何肆忿于一朝,欲致子于不义乎?”(《后汉书·循吏列传》)陈元母亲深受感动,涕泣而去,仇览又到陈元家和陈元母子同饮,以祸福之言细说人伦孝行,母子和睦,陈元后来终成孝子。①1952年,民族企业家卢作孚遭身边工作人员“揭发”(实为诬陷),服过量安眠药而逝。1955年,“胡风反革命集团案”升级为大规模政治运动,全国范围内清查2100多人,逮捕92人,隔离62人,停职反省73人,正式定“胡风分子”78人,被撤销职务、劳动教养、下放劳动61人,其致命“子弹”,来自舒芜交出旧友胡风历年给他的100多封私信。1966年12月,刘少奇女儿刘涛贴出大字报《造刘少奇的反,跟着毛主席干一辈子革命》;不到一星期,又和其弟刘允真贴出大字报《看!刘少奇的丑恶灵魂》。1967年,江西中学生李九莲给其男友私信中质疑“文化大革命”,因男友为“入党”“提干”将该信和约会内容告密,李被捕,后处死。顾准先是患难与共30多年的妻子汪璧于1966年被迫离婚,1968年不堪迫害而含恨自杀,后是五个子女宣布断绝关系,断绝一切来往,临终前想见子女,被拒绝。等等。杨沫主动举报儿子。反之,在政治运动中,如果本乎伦理、出于人性、保护亲人,则势必罹难。如,“文化大革命”中,王造时女儿王海容因拒绝参加复旦大学批斗其父,被打成“反革命”,备受折磨而死。这一类案例为历次政治运动及其危害推波助澜甚至助纣为虐,为恶面广、量大、性质严重,是当事人及其亲属和伦理之痛,更是社会国家之痛。其沉痛教训须深刻反思和记取。
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亲属容隐的人性根源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相关话题/伦理 法律 北京 政治 社会
经济法调整:从“权力干预”到“法律治理”
经济法调整:从“权力干预”到“法律治理” 陈婉玲; 1: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Abstract): 经济法具有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双重功能的传统观点,既混淆了法律调整与权力干预的本质区别,也模糊了政府主体在经济法框架下"目的与手段"的定位,在客观上影响到对经济法范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梁启超的“政体思维”是怎样被误解的——评王绍光的《政体与政道:中西政治分析的异同》
梁启超的“政体思维”是怎样被误解的——评王绍光的《政体与政道:中西政治分析的异同》 程燎原; 1: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王绍光认为,早期的梁启超将西方的"政体思维"引进中国,但他最终又转入了"政道思维"。这一论判可能存在一些误解之处。从梁启超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除魅的政治、理性化的政治与宪法政治——对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政治哲学思考
除魅的政治、理性化的政治与宪法政治——对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政治哲学思考 黎敏; 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中西历史的很多情势揭示人类社会发展存在一个悖论式的政治惯性,即任何诉诸人民高于宪法、人民可以不受宪法约束的宪法观,都容易成为威权主义和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试论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试论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侯登华; 1: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 摘要(Abstract):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建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民事原告主体资格。在基本法+单行法模式下,社会组织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单行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为背景
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为背景 马建威; 摘要(Abstract): 金融消费者作为跨领域的新型消费群体,其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在中国不仅未能在金融法律体系内确立自己的地位,同样也无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找寻明确的依据,权利保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论宪法的权威——一种政治宪法学的思考
论宪法的权威——一种政治宪法学的思考 高全喜;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摘要(Abstract): 基于对西方法政思想史的考察,可将法律与权威的关系问题总结成三类,即关于权威的政治理论、哲学理论和法学理论,并由此依照政治宪法学方法重构出宪法的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关于法律和社会科学的一种非典型性误读——与陈景辉先生商榷
关于法律和社会科学的一种非典型性误读——与陈景辉先生商榷 王博阳; 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Abstract): 法律中社会科学知识的广泛运用破坏了诠释法理学所构筑的"完美"体系。《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批判》一文通过方法论的绑定批判,导致了对法律和社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摸着石头过河——《政治学》与其他
摸着石头过河——《政治学》与其他 常云云; 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有关国家改制形式中法治原则与专制力量关系的现代论争持久而激烈,各种观点针锋相对,各陈其理,但又似乎缺乏对政治的深邃洞察,忽略显而易见的事情,并对常识避口不谈。以至于在热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清代人身典权的法律规制——以白契制度为中心的考察
清代人身典权的法律规制——以白契制度为中心的考察 张敏;许光县; 1: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以人身为客体的典权制度是清代物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人身典权法律以贱民制度为法理基础,以白契制度为运行主线,以赎身规范为调整焦点,并受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
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 摘要(Abstract): 罗伟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员,美国法学协会会员,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会员。罗伟先生曾任教于厦门大学法学院。1998年至1991年在美国攻读法律博士期间,对美国法律信息的分类。编纂。数码化和出版产生极大兴趣。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 2017-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