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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再次转型:从价值表达到精确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再次转型:从价值表达到精确解释
王超; 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要(Abstract):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程序正义理论的兴起,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发生了一次重要转型,即从借鉴前苏联刑事证据法学理论逐渐转向借鉴西方国家刑事证据法学理论。在研究思路狭窄、研究方法陈旧的情况下,这次转型只带来了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表面繁荣,并没有促进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知识的增长。为了推动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理论创新,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应该再次转型,走出价值表达的误区,找到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真正问题,运用交叉学科分析和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作出精确的解释。

关键词(KeyWords): 刑事证据法学;;研究方法;;价值表达;;精确解释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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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张子培、陈光中等:《刑事证据理论》,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2]王超:“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建构”,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3]陈瑞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法学》2001年第1期。[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2版),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5]易延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6]宋英辉等:“证据法学基本问题之反思”,载《法学研究》2005第6期。[7]易延友:“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以研究对象为中心的省察”,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8]周菁、王超:“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回溯与反思:兼论研究方法的转型”,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3期。[9]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10]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2版序言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①对于1949年到1979年期间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的研究成果状况的梳理,可以参见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3-329页;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5-345 页。②对于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成果的梳理,可以参见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5-345页;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279页;易延友:“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以研究对象为中心的省察”,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对于这段时期内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成果的详细清单,可以参见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3-297页;宋英辉、汤维建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3-464、483-485页。③对于1996年以来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系统梳理,可以参见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资料汇编》(第2辑:2006-2010),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8-346页;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1978-2008),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30-714页;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资料汇编》(第1辑:2000-2005),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0-413页;宋英辉、汤维建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周菁、王超:“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回溯与反思:兼论研究方法的转型”,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3期。④在1996年之前,最有影响的两本教材在名称上都叫“证据学”,而在1996年之后,许多教材在名称都含有“证据法学”的称谓,如陈瑞华独著的《刑事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樊崇义主编的《证据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何家弘、刘品新合著的《证据法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卞建林主编的《证据法学》(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刘广三主编的《刑事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叶青主编的《诉讼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陈卫东、谢佑平主编的《证据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①例如,有学者在批判西方国家刑事证据制度时指出:无论是“举证责任”、“自由心证”或“无罪推定”,名义上是为了确定案件的事实,实际上由于法官、陪审官的阶级偏见和唯心主义世界观,加上受某些死板的刑事证据规则的约束,往往不能真正发现案件的事实。参见张子培、陈光中等:《刑事证据理论》,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34页。而在1996年之后,理论界无不将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作为现代刑事证据法学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律,甚至普遍将无罪推定原则视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②例如,直接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题的学术著作就将近10部之多:林喜芬:《两个证据规定与证据排除规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吴宏耀等译:《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郑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版;林喜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话语解魅与制度构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郎胜主编:《刑事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张智辉主编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肖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2年版。而这些著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西方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介绍、评析和借鉴。③近年来,与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直接相关的学者建议稿就达10余个:田文昌、陈瑞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增补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陈泽宪、熊秋红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以被指控人的权利保护为核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张保生主编:《<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田文昌、陈瑞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增补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黄立:《中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建议稿及实证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徐静村主持:《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毕玉谦、郑旭、刘善春:《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④目前,理论界不仅没有再像以往那样站在意识形态的立场上对西方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进行盲目的批评,而且对西方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充满了溢美之词,认为西方刑事证据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理念,因而值得我国加以借鉴。①例如,对于证据的概念,理论界就有根据说、法律存在说、命题说、信息说、原因说、结果说、方法说、手段说、反映说、广义狭义说、材料说、证明说、多重含义说等十余种观点;对于证据的特征,理论界在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主观性、合法性等问题上一直比较纠结;对于刑事证据法学的定位,理论界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法学)之间、证据学与证据法学之间、证据法学与证明法学之间、证据法学与程序法学之间总是纠缠不清;对于什么是司法证明、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规则,理论界同样存在五花八门的说法。②例如,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于证据概念、证据属性、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争议就是如此。对这个问题的详细分析,可以参见宋英辉、汤维建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170、309-315、351-356页;周菁、王超:“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回溯与反思:兼论研究方法的转型”,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3期。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针对某些具体建议进行改革试点。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热潮中,也的确有不少制度是经过改革试点之后再向全国推广的。但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种改革试点注定是局部的。在我国地区差异性比较强的情况下,一个地区的试点成功并不必然代表在另外一个地区同样能够获得成功;通过局部试验获得的成功经验在推广到全国之后,不见得就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取得理想的效果。而法制与司法的统一性恰恰又是不容回避的问题。因此,很难说改革试点能够成为验证各种对策的有效手段。而且,在严格遵守法治的情况下,这些改革试验从一开始就可能面临合法性危机的问题。这也正是近年来理论界对许多地方性的司法改革加以猛烈抨击的一个重要原因。②以我国证人作证为例。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普遍不出庭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而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将其归结于制度层面,认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证人作证补偿制度、证人拒绝作证制裁制度、强制证人作证制度的缺失,是我国证人普遍不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有鉴于此,理论界普遍主张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构建完善的传闻证据规则、证人保护制度、证人拒绝作证制裁制度、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强制证人作证制度,以便提高我国的证人作证比例。需要指出的是,在2012年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除了传闻证据规则之外,学者们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基础之上所提出来的证人作证制度改革方案,基本上都被立法机关所接纳。③不可否认,对策研究本身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在某些特殊场合,如决策部门所设立的各种研究机构、学者为了决策部门委托的应用性研究课题等,对策研究甚至还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但是,学者的独立地位和主要使命决定了其对策研究只是一种副业,而不应该像决策部门所设立的研究机构那样以如何提供对策为己任。一旦学者一味地采用对策研究方法,或者将如何提供对策作为学术研究的终极目标或者最终归宿,就会难免抹杀学者的创造性。①在这方面,我们还是有深刻教训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论是在酝酿、宣传、草拟、研讨过程中,还是在最终法律文本的修改和形成过程中,无不充分地体现了法学家的智慧,反映了学术界的声音和意见。也正是由于法学家的广泛参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许多以西方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所谓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与理念,如无罪推定、控审分离、对抗审判、强化辩护等。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因此而受到社会各界甚至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然而,从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按照法学家们在借鉴西方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上所设计出来的许多改革方案,不仅无法得到实现,而且难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样的例子可以说是俯拾即是。例如,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前,针对刑事辩护走过场、被告人的辩护权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中国学术界普遍呼吁改革辩护制度。而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学术界的许多建议(如律师提前介入等)也确实被立法部门所采纳,人们甚至一度认为新刑事诉讼法将会为律师辩护提供广阔的舞台。但是,从近年来各种媒体关于律师的报道来看,诸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辩护难等问题随处可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辩护律师还会因为正常的辩护问题而遭到追诉机关的无端追诉和审判。律师界普遍认为,修改之后的刑事辩护环境不仅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得到改善,反而更加恶劣。①例如,长期以来理论界对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存在并列说、大小说(种属说)、包容说、前后说、性质区别说等多种观点。但是,根据一些学者在词源、翻译上的考证,以及对上述分歧的反思,尽管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在语言表述和表达习惯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二者在本质上是同一个概念。参见陈刚:“证明责任概念辨析”,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何家弘:“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之我见”,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1期;叶自强:“英美证明责任分层理论与我国证明责任概念”,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樊崇义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页。②值得注意的是,笔者并不一味地反对介绍、引进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与理论。因为,对西方国家相关理论与制度的介绍与引进毕竟为那些不了解西方国家相关理论或者制度的人提供了必要的学术资源。笔者所反对的是,将西方国家相关理论的介绍与引进当作证据法学研究本身,而忘记了学术研究的创新使命。毕竟,对西方国家理论与制度的一味介绍和引进不属于真正的学术创作,而是类似于资料汇编性质的劳动。③例如,针对我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现象,许多学者主张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构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实际上,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所以能够达到抑制非法取证行为的效果,与西方国家比较注重正当法律程序具有极大关系。而在我国过于强调案件事实真相、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环境中以及在犯罪高发而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难像西方国家那样起到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作用。④为了确保科学的纯洁性,传统的科学方法论一直排斥价值判断,就像马克思·韦伯那样强调“价值无涉”。但是,包括刑事证据法学在内的法律科学作为研究各种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学问,不可能完全做到“价值无涉”。(对于法学研究与价值判断之间关系的详细分析,可以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9-76页。)这意味着,在研究方法问题上,基于法学研究无法完全做到价值无涉的现实,那种惟科学主义或者惟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在刑事证据法学研究中显然行不通。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优势以及过于追求价值判断的缺陷。有鉴于此,在当前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过于讲究价值判断的情况下,我们很有必要借鉴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改变过去那种过于主观的研究方式,增强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说服力和科学性。①对于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关系的详细分析,可以参见范柏乃、蓝志勇:《公共管理研究与定量分析方法》,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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