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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中的人民概念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论宪法中的人民概念
杨陈; 1: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人民一词由于其自身的含混性导致了宪法理论中一系列难题的存在。为了消除语言上的误用,考察该词在宪法文本中的用法就具有了理论上的必要性。但这个考察的结果却是,历史上的那些宪法文本其自身均不能产生足够的明晰性以解决上述问题。因此,有必要超出一般的教义学以及宪法史的范围,对人民概念进行法哲学上的反思。一般而言,对于人民这一概念有两种类型的理解,一种是实体性的,而另一种是非实体性的。尽管前者在思想史中处于主流地位,但其内涵却是抽象的,反倒是非实体性的人民概念可能为"人民—人民代表"这一结构注入具体的内容。

关键词(KeyWords): 人民;;人民主权;;国民主权;;人权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杨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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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See Sofia Nsstrm,The Legitimacy of the People,Political Theory,Vol.35,No.5(2007).[2]康德哲学中的悖反是指那些互相取消而又各自言之成理的命题,由此可见,宪法领域关于人民概念的诸多相互矛盾的命题其实就是悖反,see Howard Caygill:A Kant Dictionary,Blackwell Publishing,pp.75-78(1995).[3]See Li Chi,Studies in Chinese Communist Terminology,California,East Asia Studies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p.56(1957).[1]明治时期国民一词内涵的演变,参见郭台辉:“中日的‘国民’语义与国家建构——从明治维新到辛亥革命”,载《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4期。[2]比如,康有为曾经构建过一种公民自治的设想,参见张枬、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下册),北京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173-176页;西方近代早期古典共和主义的公民观,see Richard Dagger:Republican Citizenship,in Handbook of CitizenshipStudies,eds.By Isin and Turner,London,Thousand oakes&New Delhi,Sage Publications,pp.145-157(2002).[1]关于人民主权与国民主权的差异的学说乃是法国宪法学家马尔佩所发明,其认为主权应该属于法人格意义上国民全体,而非属于现实意义上的人民,其学说可参见何勤华:《西方法学史(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166页;[日]芦部信喜:《制宪权》,王贵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3-67页。[2]汉娜.阿伦特对法国式的人民概念及其内在的危险的揭示,see Hannah Arendt:On Revolution,New York,Viking Press,pp.74-78,pp.93-94,pp.180-182(1963).[3]关于俄国民粹派的人民观的讨论,参见王晓华:“人民性的两个维度与文学的方向性”,载《文艺争鸣》2006年第1期;方维保:“论左翼文学的人民伦理秩序及其道德感情的形成”,载《文史哲》2011年第2期。[1]比如朱苏力教授关于我国基层司法的种种看法就是最好的例证,参见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等等。[2]相关论述可参见《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卷,第142、240页;第2卷第637、690-691页;第3卷第1005页;第4卷第1215、1412-1413页,1977年版第5卷,第366-367页。[3]相关论述可参见孙中山:《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92-779页;《孙中山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00-401页。[1]See A.V.Dicey,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London:Macmillan,pp.23-34(1927);以及参见周永坤:“不成文宪法研究的几个问题”,载《法学》2011年第3期。[2]Lon Fuller,The morality of Law,revised edition,Lond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pp.46-49(1969).[3]诚如我国老一辈法学家郭道晖所言,我们习惯于讲团结95%以上的人,而这种说法意味着有可能将数千万人排除在人民的定义之外,这种做法不仅和人民主权原则不符,同样也有可能导致大规模的人权灾难。见郭道晖:“民主的限度及其与共和、宪政的矛盾统一”,载《法学》2002年第2期。[1]See Jean Bodin:On Sovereignty,Four Chapters from the 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Julian H.Frankli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8(1992).[2]如耶利内克主权者自律的学说,参见赵真:“没有国家的国家理论”,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3期。[3]卢梭本人对此没有清晰的意识,但当他在谈到什么样的人民适宜于立法,并对理想中的适宜于立法的人民加以描述的时候,以上两层含义之间的区别就被清楚地显示了出来,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4-65页。[1]参见[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上海人民出版社版2009年,第34页;类似的梳理还有[德]沃尔夫冈.曼托:“代表理论的沿革”,林明义译,载应奇编:《代表理论与代议民主》,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12-14页。[1]See Jennifer Tolbert Roberts,Athens on Trial:the Antidemocratic Tradition in Western Thought,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p.48-118(1994);P.A.Blunt:the Roman Mob,in Studies in Ancient Society,edited by M.I.Finley,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Books,pp.74-104(1974).[1]相关论述请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23页。[2]浪漫派们所接受的有机体观念或许来自赫尔德而非康德,参见[苏]阿.符.古留加著:《赫尔德》,侯鸿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56页,第109-132页。[1]有关美国的建国者们对人民一词的理解,参见李剑鸣:“‘人民’的定义与美国早期的国家建构”,载《历史研究》2009年第1期。[1]See Edmund S.Morgan,Inventing the People:The Rising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W.W.Norton&Company,NewYork,London,pp.55-78(1987).[1]Etienne Balibar,What Makes a People a People?Rousseau and Kant,translated by Erin Post,in Mike Hill,Warren Montag,ed.,Masses,Classes and Public Sphere,p.110.[1]此处关于哈贝马斯的人民主权理论均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618-651页。[1]王润生:“社会现代化与现代伦理精神”,载《学习与探索》1987年第1期。[2]和平区三结合创作小组编绘:《柜台新风》,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1972年版。[3][德]李博:《汉语中的马克思术语的起源与作用》,赵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4]郭沫若:《郭沫若全集》(考古篇),第1卷,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5]冯天瑜:《新语探源——中西日文化互动与近代汉字术语生成》,中华书局2004年版。[6]张枬、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册),北京三联书店1977年版。[7]万齐洲:“‘公民’观念的输入及其在近代中国的传播”,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8]李大钊:《李大钊全集》,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9]刘星:“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遗产”,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10][俄]格.伊.乌宾斯基:“土地的威力”,盛世良译,载纳乌莫夫等:《俄国民粹派小说特写选(上)》,石田等译,外国文学出版社1987年版。[11]丛日云:“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群众’概念分析”,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12]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13]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14]陆春艳:“全国政协大会9年来邀请200余位海外华侨华人列席”,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9年3月5日。[15]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1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17]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退位诏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18]强世功:“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以齐玉苓案中的受教育权为例”,载赵晓力主编:《宪法与公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19]黄现璠:“试论西方‘民族’术语的起源、变异与异同(九)”,载《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9期。[20]聂露:“人民主权理论概述”,载《开放时代》2002年第6期。[21][美]斯哥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2][美]施特劳斯等:《政治哲学史》,李洪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23][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王运成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24][意]葛兰西:《论文学》,吕同六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年版。[25][德]卡尔.洛维特:《从黑格尔到尼采》,李秋零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版。[26]欧阳友权:“人民文学重新出发”,载《文艺报》2004年1月31日。[27][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11年。[28]杨陈:“论宪法的规范性”,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29][美]彼得.盖伊:“导言”,载[德]卡西勒:《卢梭问题》,[美]彼得.盖伊编,王春华译,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30][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31]邓晓芒:《康德<判断力批判>释义》,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版。[32][德]施米特:《政治的浪漫派》,冯克利、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33]李剑鸣:“‘人民’的定义与美国早期的国家建构”,载《历史研究》2009年第1期。[34]翟国强:“司法者的宪法?还是人民的宪法?”,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3期。[35][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的变革》,孙文恺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36]闾小波:“论近代中国宪政期成之争”,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37]张龑:“人民的成长与摄政的规范化”,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38][法]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39][法]勒庞:《革命心理学》,佟德志、刘训练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40][德]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任军锋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41][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张荣、李秋零译,载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2][英]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43][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44][奥]凯尔森:“上帝与国家”,林国荣译,刘小枫选编:《施米特与政治法学》,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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