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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个体基因的人格权属性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论人类个体基因的人格权属性
张莉; 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民法学界对人类个体基因法律属性的认识有不同见解。根据人类个体基因的本质、特征以及在现实中的运用,应当将人类个体基因确定为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并通过民法人格权制度对之加以保护。人类个体基因人格权属性以及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既不会将人类个体基因的人格物化,又能通过人格权的商品化理论保护人类个体基因所拥有的财产利益,并且,人类个体基因的人格权保护是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所在。因此,将人类个体基因权利确定为人格权属性并纳入人格权保护体系是人格权法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键词(KeyWords): 人类个体基因;;基因本质权利属性;;法律保护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张莉主持的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2011B072)《未成年人人格权的特殊保护》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Author):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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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See Catherine M.valerio Barrad,Genetic Information and Property Theory,InNorthwe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87,1992.转引自徐国栋:《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②DNA是巨大的分子聚合物,分子量在500000到1000000之间,长度是宽度的300倍。如此巨大的生物大分子却是4种亚单位组成的聚合物,各个亚单位由1分子脱氧核糖、1个磷酸基和1个碱基结合而成。DNA缠绕着“核小体”,再经由卷曲、折叠成“环状区段”后,再紧缩成“染色体”,人体长约二公尺的DNA,便是如此压缩成46个染色体而塞在长约数毫米的细胞核内。参见程书钧、潘锋、徐宁志:《话说基因》,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第62页。②基因治疗,通常指体细胞治疗,是指以构成基因的核酸物质,如脱氧核糖酸为药物在基因水平对疾病进行治疗。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0页。③基因干预包括疾病治疗性的基因修补和非治疗性的基因增强:前者如原位置切除并嵌入正常基因,或嵌入一终止密码来阻断不正常基因的表现;后者如转载一正常的基因到细胞来弥补细胞因缺乏所产生的变化。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0页。④基因诊断是指采用分子生物学方法在DNA水平和RNA水平对某一疾病相关的基因进行分析,从而对特定的疾病进行诊断。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2页。⑤生殖细胞基因治疗是指将正常外援基因用微注射技术转移入患者的胚胎细胞中,以其使患者的后代不再患同样的遗传病。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4页。⑥基因检测是指检测是否具有某种与特定疾病有关的基因缺陷,包括先天基因缺陷和后天基因变异,帮助个人了解自己对特定疾病的“基因倾向性”。黄丁金:《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88页。①蔡维音:“人性尊严”作为人类基因工程之基础法律规范理念——“人性尊严”作为法律概念其内涵开展之可能性,1999年中央大学哲学研究所暨应用伦理学研究室主办“人类基因组计划之伦理、法律与社会涵意”学术研讨会。.①Shawna.vogel.The case of the unraveling DNA.Discover.January.1990:49.②袁雪石:“论人格权的二元性”,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①Moore vs.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案(以下简称Moore案),是美国加州最高法院于1990年所做的一个判决。在该判决中,法院认为医生应该于建议病人进行某项切除手术前,即告知病人相关于该切除组织的利益,即使对于该组织的运用计划,与该病人的健康并无关连。法院并认为,病人对于切除的组织或细胞并未拥有法律所保障的财产利益,因此不能主张强占。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111页。①如《人类基因组与人权的国际宣言》第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使其尊严和权利受尊重之权,无论其基因特征为何;这种尊严要求绝对不能把个人简单地归结为其遗传特征,绝对必要尊重他们的独特性和多样性。第6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受到基于遗传特征的歧视,因为此类歧视是侵犯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类尊严的,或是有侵犯人权、基本自由的人类尊严的影响的;第10条规定:任何关于人类基因组的研究或研究之应用,尤其是在生物学、基因学和医学领域方面,都不应该超越对于人权、基本自由、个人尊严以及某些情况下的群体尊严之尊重;第15条规定:各国应采取适当的步骤,在恰当尊重本《宣言》规定的原则上为人类基因组研究的自由操作提供框架,以捍卫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尊严并维护公众的健康。各国应努力确保使研究结果不被用于非和平目的。又如《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第1条规定:本宣言的宗旨是按照平等、公正、团结互助的要求,在采集、处理、使用和保存人类基因数据、人类蛋白质组数据和提取对此类数据的生物标本(本文此后称之为“生物标本”)方面确保尊重人的尊严、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兼顾思想和言论自由,包括研究自由;确定指导各国制订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并为指导有关机构和个人在这些方面的良好实践奠定基础。第7条规定:应竭力确保人类基因数据和人类蛋白质组数据不用于意在侵犯或造成侵犯某一个人的人权、基本自由或人类尊严的歧视之目的或导致对某一个人、家庭或群体或社区造成任何侮辱之目的。①例如,《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从反面确认了不得擅自对他人的肖像进行商业化使用。这是规定在人格权条款中的,而并非在肖像权之外确认了一种独立的权利。①宣言第2条:(a)每个人都有权使其尊严和权利受到尊重,不管其具有什么样的遗传特征。(b)这种尊严要求不能把个人简单地归结为其遗传特征,并要求尊重其独一无二的特点和多样性。②《关于人类遗传基因数据的宣言》第1条(a)项、第8条(a)(d)项:第10条、第11条、第14条(a)项等。[1]林维信:“基因资讯保护之研究——以个人资料保护法草案为中心”,载《科技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2]颜厥安:“财产、人格,还是资讯?论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载《鼠肝与虫臂的管制——法理学与生命伦理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3]张云:“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探析”,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第2期。[4]张春美:《DNA的伦理地位》,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5]杨昆:“比尔·盖茨感叹:首富将出自基因领域”,载《科学与文化》2001第2期。[6]杨立新:《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7]王少杰:“论基因权”,载《青岛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8][德]Vogel·Motulsky主编:《人类遗传学问题与方法》(第3版),罗会元译,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年版。[9]曹丽荣:“自然人基因的法律属性”,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7期。[10]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1]杨立新、曹艳春:“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支配规则”,载《中国法学》2006第1期。[12]刘春茂:《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14]吕炳斌:“试论基因技术发展对法律的挑战”,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2第1期。[15]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6]蔡维音:“‘拟似权利主体’之法律意涵——重新建构人类基因之法律定位”,载《成大法学》2001第2期。[17]李振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社2000年版。[18]谢铭洋:《论人格权之经济利益》,载戴东雄六轶华诞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固有法制与当代民事法学》,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19]马俊驹、张翔:“人格权的基础理论及其立法体例”,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20]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1]钟鸣:《论人格权及其财产利益》,载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22]李崇僖:“基因资讯隐私保护法理与规范”,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7年第91期。[23]周慧连:“英国个人数据保护最新案例发展及其对我国法制之启示”,载《科技法律透析》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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