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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反思与建构——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视角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反思与建构——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视角
赵泽君; 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公正、效益与安定均为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为消减程序和事实方面的重大瑕疵而规定的发回重审,既是对程序安定性价值的变通甚或突破,也是法律在公正、效益与安定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发回重审颇具特色,而其中有的发回重审事由缺乏正当性。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发回重审所作出调整和修改有其进步意义,但也应该认识到此次修改仍然存在诸多缺陷,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KeyWords): 发回重审;;程序公正与安定;;民事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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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赵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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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德国民事诉讼法》列举了五种“必要的发回”:被声明不服的判决认为异议不合法而驳回的;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只就诉之合法与否为裁判的;在关于请求的原因与数额都有争执时,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先就请求的原因为裁判或驳回其诉的,但关于请求的数额的争执已达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时除外;被声明不服的判决是关于证书诉讼或票据诉讼而宜告保留权利的;被声明不服的判决是缺席判决。参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拭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②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就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规定一个独立的审理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0条和第211条的规定,不论是人民法院提审还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都会发生上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再审后,撤销了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导致程序回转的情形。①Steven L.Emanuel.Civil Procedure.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页。1966Amendments of the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Ⅱ),82Harv.591,598(1968).②《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9条第1款,白绿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98页。③《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110页。④《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法》,张西安、程丽庄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①《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章第1条第1项,徐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②《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白绿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③同上,第212页。①《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条,白绿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②GoldingOn the Adversary System and Justice,Bronaugh(eds.),Philosophical Law(1978)p.114.③《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79条,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④《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52.11条,徐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4页。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拭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133页。①有的法官指出,进入二审程序的许多案件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处理起来比较棘手或受外界干扰较多,一些当事人还采取了纠诉缠讼、威胁恐吓等过激措施,迫于这些案外因素的压力,一些二审法官不愿意也不敢让案件在自己手中作个了断,而是借机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以此推卸责任、转嫁矛盾,将矛盾的“火药桶”踢回一审法院,明哲保身减轻自身压力又不违反法律。这样发回重审成了二审法院的挡箭牌,丧失了其应有的监督价值,其发回重审的结果,既加剧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又引发了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之间的矛盾,由于发回的理由不是基于案件本身、法律本身的,这就降低了二审裁判在一审法院中的威信。参见张杰《发回重审案件的调杳及思考》,http://h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1473.[1]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2][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载《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3]陈桂明、李仕春:“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4]赵泽君:《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立法研究——以诉讼拖延的成因和治理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5]蔡彦敏、洪浩:《正当程序法律分析——当代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6]王福华、融天明:“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检讨”,载张卫平主编:《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三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7][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8]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9]刘荣军:“民事诉讼行为瑕疵及其处理”,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10]王以:“民事裁判错误问题研究——以法律救济为视角”,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11]赵泽君:“民事裁判遗漏的补充判决制度——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2项之规定”,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5期。[12]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三民书局2000年版。[13][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揆、刘庸安译,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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